福建福州,一女子将30万元转给姐姐,让其代为保管。几年后,女子想把这些钱要回,谁
福建福州,一女子将30万元转给姐姐,让其代为保管。几年后,女子想把这些钱要回,谁料姐姐早已经花完。姐姐拿不出钱,还呵斥妹妹:别忘了,你小时候花了我多少钱!
(案例来源:网易)
洋洋和小月姐妹俩相差5岁,由于姐姐洋洋出生的时候,父亲已经30多岁,所以对洋洋是百般疼爱,加上经济条件优越,洋洋要什么有什么。
在小月稍大一些的时候,家里的条件已经不如从前,小月在物质上,就不如姐姐那般享受。由于姐姐从小受到父亲的偏爱,总是在小月面前表现得十分强势。
虽然有时候小月也会觉得父亲偏心,但姐妹俩的感情却没受到影响。在父母离婚时,姐俩也都要跟着父亲。
父亲离婚后,又经历了两段婚姻,伴随着后妈的到来,让姐俩更是惺惺相惜。虽然小月一直是姐姐的小跟班,但自己并没有姐姐那么受宠,早就养成了独立的性格。
十五六岁的时候,小月就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小月在朋友的民宿当管理人员,由于工作能力强,分红也很可观,几年下来,小月也赚了不少钱。
小月想到自己的姐姐还和父亲生活在老家,便把这几年赚来的钱通过转账的方式交给了姐姐,让姐姐帮自己保管。两三年时间,小月先后给姐姐转了将近30万元。
姐姐从小花钱不收敛,看着小月不断给自己转钱,手头也变得宽裕起来,花起钱来就像是流水。
本以为把钱交给姐姐可以得到妥善保管,没想到,小月打工回家,提出要把钱从姐姐这里拿走时,姐姐却告诉她已经花完了。
小月想把钱要回来,可姐姐却拿不出,两姐妹为此也红了脸,妹妹就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及后妈,希望两人可以帮自己把钱要回来。
谁知道父亲偏爱姐姐,直接拒绝了她的要求,在2020年的某天,小月和父亲、姐姐因为钱的事情,再次发生了争执,小月一气之下就离家出走了。
小月觉得父亲和姐姐有错在先,这几年从来不主动和他们联系,即便是偶尔联系也会争吵。
作为父亲,更是拉不下脸来联系小月,哪怕是逢年过节,也没主动联系过小月,姐姐更是一次没联系过小月。
虽然小月和家里人的关系很僵,可两年多过去,也是十分惦记父亲,所以小月直接带着调解专员,一起来到父亲家。
父亲看小月回来,感觉十分惊讶。虽然对小月不跟自己联系,很是不满,但因为有调解人员的帮助,父女俩也终于把心结打开,诉说着想念。
父亲说:自己这两年很想念小月,虽说和后妻生了一个儿子,但是去学校接儿子时,经常会叫成小月的名字。父亲的话让小月再也绷不住了,终于理解了父亲对自己的爱。
虽说小月这一次回来和父亲冰释前嫌,但姐姐一直都没露面,最后由调解员出面,姐姐才同意出来。
对于钱的事情,姐姐也做出了解释:她以为妹妹这些年一直给自己转钱,是为了补贴家用,就为家里置办了东西,如今都在家里放着。
而姐姐也表示:妹妹小时候,自己也为她花了不少钱。妹妹听到姐姐的话也表示:这些钱自己就不要了,减去这些花销,把剩下的钱给我就行。
姐妹俩对钱的事情私下沟通之后,姐姐给妹妹写了一张欠条,表明姐姐还给小月10万元,2025年某月之前会还清。
1、姐姐不能私自使用小月的钱。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月把钱转给姐姐,是想让姐姐替自己保管,姐姐就应当尽到保管责任,不能使用小月转给她的钱。如果小月提前告知姐姐,可以支配自己转给她的钱,姐姐才有权使用。
2、姐姐未经允许,把小月的钱花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月前前后后给姐姐转了将近30万元,在姐姐保管期间,把这些钱置办了物品,造成了小月的损失,姐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把小月转给她的钱,还给小月。
3、姐姐写下欠条,应当按照欠条的内容去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由于姐姐没有妥善保管小月的钱,私自把小月的钱花掉,导致小月受到损失,姐妹俩通过私下协商,姐姐还给小月10万块钱,在2025年某月之前还清。
姐姐就应当按照欠条的内容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把10万块钱归还给小月。如果小月对姐姐不放心,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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