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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骗婚吗!”安徽芜湖,一男子通过婚介所认识一女子,相亲3天就和对方订婚,

“这不就是骗婚吗!”安徽芜湖,一男子通过婚介所认识一女子,相亲3天就和对方订婚,给完彩礼后不久,女方“消失”不见,男子怀疑婚介所和女方联手骗婚,一气之下报了警! (案例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眼看着小裴已经28岁还没对象,家里人就愁白了头。裴母在刷视频时,得知李某是开婚介所的,成功率很高,便找李某给儿子介绍对象。 没多久,李某就给他们推荐了江苏某地的佳佳,于是三方就见了面。双方见面都很满意,在李某的催促下,就把事情定了下来。 当天下午,小裴就花了3000多元给佳佳买了鞋服。李某还让小裴这边给佳佳改口费、彩礼、买戒指等。看到进度这么快,小裴有所担心,别到时候,钱给了人也跑了。 李某却表示:人要跑了,包含烟酒和路费在内的所有费用,30天内都退给他。虽然有李某的保证,但小裴并不放心,将两人的对话录了音。 次日,小裴给佳佳家买了不少礼物,还给了她1万零1元的改口费和8.8万元彩礼,小裴亲戚给了佳佳5000多块钱的红包,买了戒指后,两人在小裴的老家举行了订婚宴。 订婚宴结束,佳佳和母亲称有急事要赶回去,可没想到,这一分别两人的关系却变了味。 佳佳告知小裴,闺蜜的男友出轨,她对婚姻已经产生了恐惧,别让小裴再联系她。为了缓解和佳佳的关系,他还专门放下工作,和母亲准备了2000多块钱的礼品,来到佳佳家中。 得知佳佳母亲最近过生日,又到商场给她母亲买了一套1699元的护肤品。佳佳当时表现得十分开心,还主动牵了小裴的手。 小裴见两人关系缓和,又订了婚,趁佳佳母亲没在家就亲了她。当时没有任何反抗,谁知道还没一会,佳佳突然变了脸。 在她妈妈回来之后,就将小裴赶出家门。事后,小裴多次和李某联系,也多次和佳佳视频并登门拜访,希望能够缓和两人之间的关系,但佳佳执意要分手。 小裴和李某专门跑到当地找了佳佳,这次她同意要结婚,谁料饭后又失去联系。几次下来,让小裴看出两人有缘无份,还怀疑李某和佳佳联手骗婚,于是便找到李某和佳佳谈退婚的事。 前前后后一共给佳佳花了15万多,但佳佳母亲只退了4.8万的彩礼和1万零1元的开口费,还表示买礼物的2万多次日会给,可没想到,第二天直接消失了。 小裴再次找到佳佳家,可他们早已搬家,打听之后才得知,之前佳佳说这套房子是买的,其实是租的。 佳佳母亲答应的2万多没有退,婚介之前答应30天内会退全部费用,也没有退还。本来之前说好的婚介费是两万元,还是女方支付,结果却是小裴付了4万块钱的中介费。 无奈之下,小裴和母亲专门跑到河南想找到婚介所,但没想到,这家婚介所早已经注销,店面也租了出去。 小裴在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并联系了当地的媒体帮助解决,媒体联系了李某,李某却不打算见面,并表示两人分手不是婚介所造成的,小裴不应当向他索要婚介费。 李某并表示两人之间还发生了很多事。而且他还称:佳佳并没搬走,是因为下雨房子漏水,需要修房才暂时离开。 当记者尝试联系佳佳和她母亲时,却一直联系不上,当地派出所也表示:案件保密,想要了解,需要向上级反映。 1、佳佳应当返还小裴彩礼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佳佳和小裴之间只是办了订婚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佳佳应当返还小裴支付给她的彩礼钱。 2、佳佳应当退还小裴2万多的礼物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小裴花费2万多买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佳佳三番五次出尔反尔,要和小裴分手,双方无法达成结婚的目的,所以,赠与合同应当随之失效,佳佳应当将2万多元的礼物钱退还给小裴。 3、如果真如小裴所说,婚介费是2万元,由女方支付,那么,李某应当退还小裴支付的4万元婚介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小裴委托婚介所为自己介绍对象开始,双方达成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去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核查后,真如小裴所说,2万元婚介费由女方出,李某却套路他,让他支付了4万元的婚介费,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小裴经济损失。 相亲3天就为女方花了15万多,小裴也是胆大,如果查实,李某和佳佳真的是骗婚,除了要赔偿小裴损失之外,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