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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传说中的见缝插针吗?”西藏拉萨,一景区内的拍照打卡点上,游客都在有序排队

“这就是传说中的见缝插针吗?”西藏拉萨,一景区内的拍照打卡点上,游客都在有序排队拍照,突然间,几位女游客因争夺拍照最佳位置起冲突,甚至还大打出手。旁边一女子见状,趁机摆好姿势拍了一张。 (案例来源:齐鲁晚报-果然视频) 小长假期间,大家的心情格外激动,期待已久的旅行终于能提上日程了。热门城市、各个景点,几乎都是人挤人的状态。 生活在繁忙的都市当中,每个人都向往一片净土,去净化自己的心灵,放空自己的思绪,享受片刻宁静。 为了追求这样的状态,不少人带上行李,怀揣着一颗赤诚之心,来到向往已久的圣地。 这是一座多少人为之向往的城市,有着朝圣之地著称的地方,不少游客趁着假期前来打卡。 如今,人们出来旅游,不仅仅为了感受当地的人文环境,更为了拍照,为这趟出行留下美好的纪念。 这座城市的著名景点是大家到此必打卡的地方,可近日,就有几位女游客因为抢占拍照的最佳位置引起冲突,甚至不惜大打出手。 由于游客众多,大家都想找到一个绝佳位置拍照,才不枉费来此一趟。不过,大多数人都懂得先来后到,都在排队等待拍照。 可这几位游客,恰恰是在同一时间来到拍照位置上,谁都想让自己先拍,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互不相让。 起初只是为自己伸张正义,随即就在言语上互相指责,越说越激烈,似乎是想为自己争口气,之后干脆上升到动手。 起冲突的双方均是女性,在争执的过程当中互不相让,拽头发,相互撕扯,扭打在一起,场面一度混乱。 同行的两名男子赶忙加入,想要将双方来开,可女子打起架来,力气也是很大的,几番下来,男子也没有将双方分开。 旁边的游客见状,纷纷上前劝架,可情绪激动之时,哪能听进去劝说呢,都想为自己争口气,双方越打越激烈,撕扯越来越厉害。 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这几位女游客大打出手时,另外一位女游客做出一件啼笑皆非的事情。 她没有上前劝说,而是趁她们扭打之时,站在了拍照的最佳位置,拿出一张50元的钞票,面带微笑,拍下了一张最美的照片。 这位女游客的动作行如流水、一气呵成,轻松拍到了满意的照片。看到这位女游客的举动,不少人都纷纷表示: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甚至还有人说:在海拔这么高的地方还有力气打架,看来身体素质真好,估计打完之后都要去吸氧。 其实,旅游本身就是为了放松心情,享受生活,但因为一件小事就大打出手,不仅影响自己的心情,甚至还会让其他游客觉得素质太低。 因为一个拍照位置打架实属有些不值当,拍几张照片才用几分钟,如果双方各退一步,不仅可以拍下美好的照片,心情和身体也不会受影响。 想必在撕扯的过程当中,双方多多少少都会带点伤,都是女性,如果脸上被抓伤,接下来还怎么拍照呢? 那么,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定性呢? 1、双方之间起冲突,还大打出手,此行为该如何评价? 《宪法》规定:作为合法公民,就应当履行公民义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当中,几名游客因为一个拍照位置,从言语冲突发展到大打出手,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这样的行为真的不可取。 2、双方大打出手,其行为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为一个拍照位置,双方大打出手,扭打在一起,不管起初哪一方占理,在双方都出手时已经构成互殴,双方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3、假如双方因打架受到严重伤害,就不能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双方对伤情进行鉴定,达到轻伤标准,公安机关就要对此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不仅受伤,甚至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不得不说,因为这一点小事就大动干戈,如果情况严重,就不仅仅是赔礼道歉这么简单,如果因此受到处罚,真就有些因小失大了。 所以,不管遇到什么事情,千万不要冲动,一定要冷静解决。(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