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盲人男子准备结婚,可来到婚姻登记处,却被工作人员故意刁难,要求男子签
湖南长沙,一盲人男子准备结婚,可来到婚姻登记处,却被工作人员故意刁难,要求男子签字,但盲人男子从来没有学过汉字,根本不会写。工作人员却嘻皮笑脸的说,人有无限可能,回家慢慢练,每天练个四五小时就学会了。男子找来了记者,工作人员不让记者拍摄。
(案例来源:湖南公共频道)
熊先生26岁,是个盲人,年纪大了,后来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一见钟情,相处一段时间,两人准备登记结婚。
当熊先生带着女友来到婚姻登记处,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刁难。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签字,可熊先生是个盲人,从8岁起就开始学习盲文,从来没有学过汉字,根本不会写汉字,可工作人员非要熊先生签字不可。
熊先生不会签字就不能领取结婚证,熊先生很着急,他不想失去这样一段婚姻,女友好不容易看上自己,如果错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
熊先生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苦苦哀求,可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没有同情心,根本体会不到熊先生的难处。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是一名女性,看年纪40岁左右,可不知道为什么不愿意通融呢?
这名工作人员却嬉皮笑脸的对熊先生说,人的潜能有无限可能,你可以在家每天学习个四五小时,不要撂挑子,不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爱情,熊先生只好回家练习,可是眼睛看不见,从小又没学过,熊先生每天练四五个小时,就是写不出完整的一个熊字。
女友等得越来越不耐烦,熊先生只好找来记者,希望记者能够帮助自己。记者陪同熊先生来到婚姻登记处,记者隐瞒了身份。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在人群中很快就认出了熊先生,便调侃的对熊先生说,字练的怎么样了呀?熊先生只好一笔一画的写,但写得歪歪曲曲,根本不成样子。
熊先生很灰心,便祈求的对工作人员说,能否用录像的方式办理结婚证,因为熊先生的很多盲人朋友都是用录像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的。
可这位大妈却无情的拒绝了,态度傲慢的对熊先生说,其他地方我不管,反正在我这里就必须本人亲自签字,才可以办理结婚证。
大妈这种故意刁难人的做法,记者实在看不下去了,便当场亮明了自己的身份,同时摄像也对准大妈,大妈慌了,说不要拍我,然后快速的逃离。
记者将事情报道出来,很快的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很多网友纷纷指责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熊先生,熊先生是个盲人,本来就够可怜的,现在好不容易找到了爱情,这位大妈却想要将其扼杀,实在是太过分了。
事情很快迎来了转机,熊先生打电话给记者,说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答应第二天给其一个答复。
很快熊先生的事情就办好了,迫于舆论的压力,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同意熊先生以录像的方式代替签字。
熊先生的爱情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
1.熊先生与女友结婚,必须登记。
民法典第1049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熊先生和女友很相爱,双方有结成夫妻关系的意愿,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样他们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
熊先生也知道这个规定,所以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结婚登记,因为熊先生是特殊人群,是个盲人,不会签字,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却百般刁难,显然是违法的。
难道盲人因为不会签字就不能结婚登记吗?工作人员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熊先生的婚姻自由。
2.工作人员侵犯了熊先生的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熊先生和女友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愿意结成合法夫妻,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却百般刁难,阻止熊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显然属于侵犯熊先生的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说,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签字,但熊先生是盲人,不会写字,难道没有其他代替的方法吗?
3.盲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本人签字吗?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聋哑人,婚姻登记员应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的书面材料应存入档案。
当事人不能写字的,应当邀请能够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正常沟通的证明人在场。
证明人应当将询问情况写入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由聋人、哑人和证明人签字或者按照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备案。
根据法律的有关条文我们知道,如果盲人不会签字的,根本不需要盲人去练字,可以找到一名能够与盲人正常交流的证明人,证明人写好材料之后,盲人只需要按指纹就可以。
很显然,这名工作人员是故意刁难熊先生的。现在熊先生的事情虽然解决了,但对这名工作人员应当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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