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7岁的儿子得了急性白血病,住院花了30多万。这时有人主动找上门,
浙江杭州,一男子7岁的儿子得了急性白血病,住院花了30多万。这时有人主动找上门,说可以帮男子的儿子在轻松筹筹款,男子欣喜异常。没过几天,就筹款1万元,男子被迫转给那人8000元,说是推广费。男子后来自己试了一下,可以提取剩下的3300元善款,但这次没有给那人80%的手续费了。那人马上发来了威胁信息。后来的11000元善款果然不能提现。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陈大哥有两个儿子,13岁的大儿子,在农村老家溺水身亡,7岁的小儿子,患急性白血病,正在住院治疗,已经花去了30多万元的医药费,陈大哥苦不堪言。
陈大哥工资不是很高,妻子又得在医院陪护,不能工作,为了省钱,一家人租住的房子不足10平米,虽然艰难,但陈大哥没有放弃对小儿子的救治。
陈大哥是个好人,数年前曾经在大火中救过人,还得到了政府的嘉奖,得到了荣誉证书。
命运似乎没有眷顾陈大哥,陈大哥的小儿子竟然得了急性白血病,陈大哥为此花光了积蓄,而且还欠了很多债。
似乎事情有了转机,一天,一名自称李先生的男子找到陈大哥的妻子说,可以在轻松筹平台为其儿子筹款。
现在陈大哥的妻子像溺水之人一样,只要有一根稻草,就会拼命抓住,李先生的到来很及时,陈大哥的妻子自然信了他的鬼话。
陈大哥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病历证明,在轻生筹平台发起了筹款。
总共发起了两笔项目的筹款,没过几天就筹到了1万元。陈大哥很高兴,认为孩子的医药费有了着落。
可李先生要求陈大哥提现之后,将8000元转给自己,理由是要收取80%的手续费。
陈大哥懵了,当初说的不是给自己孩子筹的善款吗?为什么要收取那么多的手续费?李先生说,如果不转给我,你就提现不了。陈大哥心想,有2000块总比一分钱都没有好,便违心地将8000元转给了李先生。
过了没几天,又筹了3300元善款,陈大哥便私自提现,竟然成功了,并没有转手续费给李先生。
李先生不知道从哪里得到消息,知道陈大哥提了3300元善款,马上发消息威胁陈大哥,说只有自己可以救陈大哥的儿子,如果不转手续费,让陈大哥以后再也提现不了。
没过几天,又有11000元的善款,但这次陈大哥提现失败了,难道李先生真的有本事,可以让陈大哥提现失败吗?
陈大哥不甘心,便找来了记者。恰好李先生找陈大哥谈剩下的11000的提现手续费问题。
面对记者的采访,李先生说80%属于推广费用,记者很生气的问道,你是轻松筹的工作人员吗?李先生环顾左右而言他,说这不重要。
记者又追问,你为什么能够让陈大哥提现失败,轻松筹平台上说不是无障碍提现吗?李先生不愿意回答。
记者说要报警,李先生慌了,马上就准备逃跑,陈大哥和记者在后面追赶,所幸,将李先生按住。
警察来之后,将李先生带回去调查,后来在警察的调解下,李先生答应退还6000元,同时让陈大哥将剩下的11000元提取出来。
但至于李先生的身份,李先生一直没有正面回答,否认是轻松筹的工作人员。
道德上不做过多的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陈大哥平台筹得善款,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陈大哥的儿子在轻松筹平台筹款,属于爱心人士对陈大哥儿子的赠与,陈大哥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
所以,陈大哥在平台上筹得善款的所有权是归陈大哥所有的,李先生根本没有资格收取80%的手续费。
李先生却欺骗陈大哥,利用陈大哥儿子的病情进行诈骗,需要追究李先生的刑事责任。
2.李先生收取80%手续费,属于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诈骗的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先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收取80%的手续费,诈骗陈大哥8000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金额标准,应当立案调查,应当追究李先生的刑事责任。
同时,李先生8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陈大哥。
3.陈大哥有权要求李先生将8000元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李先生收取80%的手续费,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诈骗,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8000元归还给陈大哥。
现在李先生只是将6000元还给了陈大哥,还私自扣下了2000元,陈大哥有权要求,李先生继续将剩下2000元归还。
李先生的身份一直存疑,李先生如果不是轻松筹工作人员,为什么能够轻易的控制陈大哥的提现呢?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