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东北小伙子在火车站便利店附近,买了一包香烟,一吸发现是假烟。小伙子打
陕西西安,一东北小伙子在火车站便利店附近,买了一包香烟,一吸发现是假烟。小伙子打烟草局电话,太晚了下班没人接,只好报警。警察来之后,店主不让小伙子说话,小伙子情绪激动,说你买假烟还不许我说话呀,你真逗。民警问小伙子有证据吗?小伙子说,自己是十几年的老烟民,一闻就知道真假,如果烟是真的,脑袋给老板。
(案例来源:搜狐视频)
小李是东北人,来西安旅游的,坐火车到达时太晚了,为了提神,便来到火车站附近的便利店,买了一包香烟。
小李拿着香烟,在附近开了一个酒店,可拆开包装后,小李一闻,就发现这是假烟,小李非常生气,便来到这家便利店,要公道讨说法。
可便利店老板不承认,说本店诚信经营,是小李无中生有,小李非常的生气,便要举报店主,马上拨打了烟草局的电话,可时间太晚了,烟草局的工作人员下班了,电话没人接。
小李无奈之下只好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很快来了,店主要求小李不要说话,小李情绪激动的说,你们卖假烟还不允许我说话,你有多损呀,你真逗。巴拉巴拉的,小李说个没完没了。
民警也差点被小李的东北人说话的方式逗笑了,但还是忍住了。民警问小李有没有实质的证据呢?
小李拍拍胸脯说,我以我十几年老烟民的身份,打包票这肯定是假烟,我一闻就知道它是假烟,因为这个牌子我抽了十几年。
便利店老板狡辩的说,这怎么可能是假烟呢?这是从烟草局进的,难道烟草局卖的都是假烟吗?闻所未闻。
小李看到老板还强词夺理,便赌咒发誓的说,如果这烟是真的,我把脑袋给你。
民警是讲证据的,便问老板是否有监控,老板说自己小本经营,没有安装监控。
民警坦言的对小李说,自己不是专业的人士,不能鉴别真假,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很难认定老板卖的是假烟。
此时小李突然想起,当时拆的烟盒还在酒店里,民警与小李一起来到酒店,经过比对这个果然是在便利店购买的。
民警建议小李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可以向烟草局举报,现在不要去找便利店老板的任何麻烦,否则小李就有麻烦。
小李也很豪爽的答应了民警,说现在太晚了,不找便利店老板的麻烦,但对于此事一定会追究到底的。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小李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老板说这不是假烟,是真烟,小李却说这是假烟。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李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老板卖的是假烟,否则指控就不成立。
如果小李仅凭说自己是十几年的老烟,一闻就可以认定这是假烟,显然这种方式说服力不够的。
虽然现在小李没有真凭实据,但举报卖假烟的违法行为,也是小李的权利,也是义务。
2.小李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卖假烟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便利店卖假烟涉嫌非法经营罪,侵害了小李的财产权利,那么小李有权利也有义务检举揭发,所以小李报警是对的,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如果事后查明,便利店老板果真卖的是假烟,那么就涉嫌非法经营罪,需要对其进行处罚。
3.贩卖假烟,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香烟是专卖物品,如果便利店老板从事批发假烟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散卖的话,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这个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便利店老板贩卖的是假烟,那么就涉嫌欺诈,小李可以得到赔偿,可以退一赔三。
4.小李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证明烟是假的,小李可以要求便利店老板退还购买香烟的钱,同时三倍赔偿,但是就算三倍赔偿也不满500元,那就按5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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