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捡的名义偷!”山东,一女子见农民在地里秋收,便趁机到地里“捡”玉米,不料,玉
“以捡的名义偷!”山东,一女子见农民在地里秋收,便趁机到地里“捡”玉米,不料,玉米没“捡”成,却被警察带走,不少人表示:打着捡的幌子到处偷,被抓简直活该!
(案例来源:大象助农团)
金秋十月,硕果累累,农作物大丰收,整片农田笼罩在收获的喜悦,尤其农民伯伯们,看着辛辛苦苦种植的玉米成熟,笑的合不拢嘴。
眼下,正是粮食丰收的季节,不少农田主都开心起来,等了这么久,终于等来了一年的好收成。大家放下手里的活儿,全身心投入到自己的农田当中。
各家各户都开始聚集劳动力到田里收玉米,还有不少地方已经施行起了机械化收割,用机器收玉米。不管用什么样的方式收玉米,整个农田当中忙碌一片,大家的心情格外激动。
看着一车又一车的玉米拉回家,不少人都在感叹:看来今年又是好收成。可就在他们喜悦之时,却要面临着十分糟心的事情。
近些年,不少人都在吐槽,一到秋收季节,总有一些人想不劳而获,将手直接伸向了农民们辛苦一年的劳动成果上。
这天,在当地的一片农田里,大家都在忙碌着收自己的玉米,将收获的玉米装上车拉回家。
可当他们将玉米装上车,还没抽出时间查看地是否有漏掉的玉米时,一名女子早已经抢先一步,拿着塑料袋已经开始干起活儿来。
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农田主在地里捡玉米,不曾想,这位女子只是想将别人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看着眼前的这片玉米地,女子心里很清楚,自己的机会来了。
大家都知道,玉米收割完之后,地里还会遗留下不少玉米。于是,女子便打起来了这些玉米的主意,趁农田主还没下地之前,她已经行动起来。
不过,不劳而获总是要付出代价的,本以为她能收获满满,带着捡来的玉米回家,不曾想,等待她的却是警察。
农收季节十分繁忙,为了避免不安定的因素出现,民警也加大了巡逻力度。当他们在田间小路上巡逻时,恰好发现了女子正在紧锣密鼓的捡玉米、装玉米。
民警观察了女子一番之后,明白女子这是想不劳而获。民警随即上前询问,得知该玉米地并不是女子的所有,而是别人的。
看穿她的目的是想将地里漏下来的玉米捡走,民警哪能轻易放过她。这么明目张胆地行为,哪是捡玉米,分明就是在偷玉米。
女子的行为引起了公愤,尤其是对于农民而言,辛苦这么久,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精力,好不容易等来了收获,还没享受劳动果实,却被别人抢走,心里难免很生气。
不光如此,如今好多地方都是机械化时代,收玉米的时候大多都是用机器收,一旦机器在收割时看不到,人就会卷到机器当中造成危险事故。
此事公布出来之后,不少人表示,女子明摆着就是打着“捡”的幌子,到处偷。脸皮真是够厚!
其中一位村民还表示:收完玉米还没离开,捡玉米的就已经迫不及待到地里捡了,赶都赶不走。
虽然很平常的一件小事,但其中也涉及到不少法律知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解读?
1、女子“捡”玉米的行为,涉嫌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女子未经农田主同意,就下地捡拾玉米,其行为涉嫌盗窃,警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女子最后是否会面临处罚,还要看调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去酌定。
2、女子捡拾的玉米,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女子到他人农田里捡拾玉米,女子取得利益,农田主受到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没有法律依据,农田主有权要求女子归还所捡拾的玉米。
3、女子应当将玉米退还给农田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女子的行为明显超越了“捡”,已经涉嫌盗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在此情况之下,女子收获的玉米,警方可以依法追缴,并退还给丢失玉米的农田主。
生活当中,像女子这样的人不在少数,打着捡的幌子去偷别人的劳动成果,实在不道德,看着女子被警察带走,不少人都在为警察点赞!(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