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的错?”重庆,一男子在卧室装上监控后,竟然拍下妻子出轨画面。男子一气之
“到底是谁的错?”重庆,一男子在卧室装上监控后,竟然拍下妻子出轨画面。男子一气之下将视频发到家族群,妻子遭到众人的指点和辱骂,不堪羞辱选择跳楼自杀。岳父母向男子索赔100万遭拒,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小王是本地人,在一家国企任职,不仅工作稳定还体面。恰好又逢拆迁,一下子分到3套房子。身边不少人争着抢着给他介绍女朋友。
小王觉得自己相貌平平,为了下一代着想,一定要找一个长相漂亮的媳妇,在他精挑细选之后,终于抱得美人归。
小王的媳妇叫刘某,在某家商场当服务员。在小王看来,媳妇年轻漂亮,亲人也不在这里,自己一定要好好待她。
于是,小王就跟刘某说,家里不缺钱,你也不用像之前那么拼,以后我来赚钱养家,你只管貌美如花。
刘某被小王的话打动,于是,就把工作辞掉,开启了全职太太的潇洒生活。小王为了兑现自己的承诺,之后更是卖力工作。
但是,一次出差之后,小王回到家就感觉到了微妙的变化,按照小别之后应该看到妻子的热情,可没曾想,妻子的态度十分冷淡。
妻子的态度让小王产生异样的情绪,于是,悄悄在家里装上了监控。随后,告诉妻子还要出差几日,拿着行李离开了家。
之后,小王调取监控视频后发现,妻子刘某和一位陌生男人在家中做出苟且之事。看到妻子给自己戴了绿帽子,小王忍无可忍,就将妻子出轨的视频发到家族群。
群里的其他成员看到后,纷纷指责刘某,甚至还伴有辱骂。刘某因承受不住亲友的羞辱,觉得自己在亲友面前已经抬不起头,选择了跳楼自杀。
事后,刘某的父母觉得,女儿的死就是小王造成的,于是向他索赔100万元。小王拒绝后,刘某父母将他告上法庭,主张法院判决小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庭上,刘某父母表达了他们的诉讼理由:
1、小王把视频内容发在家族群,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刘某父母觉得,小王没有经过刘某同意,私自在卧室内安装监控,还将视频发布在家族,让其他成员看,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
2、小王侵犯刘某的隐私权导致其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刘某父母表示:小王把刘某的出轨视频发在家族群,导致刘某的隐私被泄露,在他人面前抬不起头,心里承受不起,才选择跳楼自杀,小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刘某死亡的损失。
最后,刘某父母还表示:刘某出轨固然有错,但也罪不至死,而小王将女儿的隐私公之于众,将女儿逼死,小王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再不承担民事责任,女儿的命难道就这样白白丢掉吗?希望法院为其主持公道,判决小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小王提出辩解:
1、在卧室里安装监控,不属于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小王表示:他在自家安装监控,没有侵犯到他人的隐私,不属于侵权,不应当进行赔偿。
2、刘某出轨在先,属于过错方。
小王说:刘某作为他的妻子,应当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可刘某不但出轨,还在自己家中和其他男人做出苟且之事,一点都不顾及夫妻感情,属于过错方。
监控视频的内容虽不雅观,但却是刘某出轨的证据。之所以会把监控发到家族群,是想让刘某的父母和其他长辈可以帮忙管教,让她断绝这段婚外情,重新回归家庭。
但没想到,刘某羞耻心这么重,选择跳楼自杀,他根本没有想到,因此,他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表示:他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父母的诉求。
经过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刘某出轨在先,监控视频属于视频证据,没有侵犯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自杀归根结底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不耻,小王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其出轨行为应当予以谴责。法院驳回刘某父母的全部诉求。
刘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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