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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一男子在父亲去世之后,将作为父亲遗产的银行存款、房屋、电站股份都据为己

四川眉山,一男子在父亲去世之后,将作为父亲遗产的银行存款、房屋、电站股份都据为己有,母亲和妹妹将其告至法院。 老王先生是远近闻名的勤劳致富的典型,虽然老王家世代都是本本分分的农民,包括他自己,但是从年轻开始,就非常善于经营,虽然生活在农村,但是生活品质吃穿用度,可是一点都不比城里差,一直是村里数得上的富裕户。 这些年,老王先生通过自己的勤劳与努力,老早就在城里买了大房子,还参股了两家电站,让一大家子人的生活的衣食无忧。 已经80岁的老王先生还是远近闻名的大孝子,自己的老母亲是十里八乡少有的百岁老人。有人问,老王先生为什么不去城里住楼房呢,老王先生说母亲住不惯,他要在农村老家为母亲养老送终。 可是天不遂人愿,老王先生毕竟是80岁的老人了,还是没等到给老母亲养老送终,自己就先老母亲走了。留下了80余万元银行存款、房屋一套和两家电站的股份。 虽说老王先生一生善于经营,但是唯一没算计好的,就是没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而在自己百年之后,自己的至亲对薄公堂。 老王先生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在老王先生过世后,儿子小王先生就把老王先生留下的遗产全部据为己有。 可是老王先生的女儿小王女士却不同意,要求把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并且提出首先要保障他们母亲遗产份额。 任凭小王女士和他们母亲怎么说,小王先生就是不同意,还义正言辞的说,按照风俗,老子留下的东西都是儿子的,他作为唯一儿子,应继承全部遗产并自行处置,跟女儿没有半毛钱关系,母亲他养没关系,但是想分遗产不可能。 更关键的是,他的说法,还被耳聪目明,思维清晰的百岁奶奶所支持。 别说啊,小王先生说的是对的,民间流行的风俗就是传男不传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而这个风俗也流传了几千年了。 后来,经过小王女士再三与其哥哥沟通,小王先生依旧坚持拒绝将父亲的遗产交出,即便母亲何某找他,他也不管不顾,坚持认为父亲留下的全部遗产,都属于他一个人。 因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意见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小王女士和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老王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 1、对于传儿不传女的风俗,法律如何评价?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法条赋予了风俗习惯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是风俗习惯应处于法律的位阶以下,也就是说,风俗习惯也是要服从法律的规定。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风俗习惯,但是这个风俗习惯还要是善良的、友好的,符合公序良俗的。 而在本案中,小王先生认为妹妹没有权利分父亲的遗产,也不认可母亲和父亲拥有共同财产,其依据是风俗习惯。 而这个风俗,不管在封建帝国时代,还是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都不是善良的,而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是不允许当做准则来使用的。 所以,传男不传女的风俗习惯,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2、老王先生留下的资产都要作为遗产来分配吗?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财产比例的,视为共同占有。 在本案中,并未出现老王先生和妻子之间约定财产比例的情况,所以,所谓老王先生的遗产,里面有一半是老王先生妻子的个人财产,剩余的一半才是本案中真正能用来分配的遗产。 3、最终遗产应该怎么分配? 首先,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王老先生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也是正没有遗嘱,才发生了因为遗产纷争而闹上了法庭的事情。 其次,按照《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 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按照人数等份继承,除非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并没有说明有除外情形,所以,老王先生的妻子、其老母亲、小王先生、小王女士4人每人能分割到四分之一的遗产。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老王先生的遗产分割如下:小王先生、老王先生母亲、小王女士继承1/8的份额,老王先生妻子享有诉争财产5/8的份额(其中1/2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虽然传统风俗习惯是传儿不传女,而最后赡养老人最多的往往却是女儿,风俗不给女儿继承权是毫无道理的。 现代法律赋予了女儿平等的继承权,并不是讲平均主义,而是要按照事实上谁照顾家庭多,承担的多,来划定份额。继承案件中,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要从公平和正义方面多加考虑。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