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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高州一男子因为父亲重伤着急用钱,用板车拉着父亲到银行,想要取出父亲的三

广东茂名,高州一男子因为父亲重伤着急用钱,用板车拉着父亲到银行,想要取出父亲的三万元存款,可是,钱刚取出来,父亲就去世了! 原来,康某的父亲已经70多岁了,但是身体还算硬朗,为了减轻康某的负担,这么大年纪还在附近找零工干活挣钱。 一天上午,康某的父亲还是跟往常一样,出门去打零工。但是到了中午,康某就接到父亲工友打来的电话,说他父亲在干活时,不小心摔倒了。 康某听到父亲摔倒的消息后,立马赶到了父亲出事的地方,此时父亲已经昏迷,工友叫的120急救车刚好赶到,康某陪父亲到医院后,医院经过抢救,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但是康某一直不放弃对父亲的救治。 可是没多久,为了救父亲,康某所有的钱都花光了,找亲戚四邻借的钱也用光了,父亲还是没有脱离危险,想继续救治的话,自己已经无力承担了。 母亲突然想起来了,康某父亲还在家里的柜子里藏了一张三万元的存折。康某知道后,赶忙准备好父亲的身份证和病危通知书,去银行取款。 可是等康某来到银行取款时,柜员却说他的父亲应该是改过名字,身份证上和存款账户的名字不一致,需要去社区或者派出所开证明。 于是,康某按照银行的要求到派出所开好了证明,再次准备取款时,银行又发现,康某父亲的存折没有设置密码,按照银行规定,需要本人亲自来取。 父亲病危,无法前来,自己来取钱是给父亲救命的,他便向柜员出示了医院的病危通知书,希望对方能够考虑自己的特殊情况,特事特办,但是被柜员拒绝了。 最后,该网点负责人再次向康某解释,存折不设密码,必须存款人亲自来取,这是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储户的账户资金。 网点负责人给出的方案是,康某先去借钱治病,等康某父亲康复了,自己亲自来取。这负责人,说了等于没说。 没办法,康某心想借钱是已经无处可借了,只能把父亲拉到银行取钱了。和家人商量后,康某就借来了一个板车,和家人一起把父亲拉到了银行。 这次是把父亲的三万元存款给取出来了,可是康某的虎劲上来了,他提出银行刻意为难他们,银行要支付他们一万元误工补偿。 银行肯定是不会答应的,于是康某及家人抬着父亲,和银行杠起来了。 争吵中,银行员工发现康某父亲出现呼吸窘迫的现象,就打电话叫来了救护车。因为康某的诉求银行未满足,就是不让把父亲抬上救护车。 很快,康某的父亲就在银行双方的吵闹声中去世了,康某便向银行提出40万的赔偿,父亲的去世是因银行故意为难造成的。 那到底是谁最终导致了康某的父亲离世,是银行,还是康某? 1、先来分析下银行在这起事件中应该负担的责任。 银监会针对此类情况专门下发过指导性文件,要求各银行机构,对于老弱病残等特殊储户,开通绿色通道,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可提供上门为特殊群体服务。 存款行明知康某父亲已经病危,还强人所难要求必须本人来取,体现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服务意识差劲,不论是不知道有政策,还是拒不执行的,确实无法让人接受。 事件发生后,在产生重大社会反响后,该网点负责人辩称,他们没想到康某父亲会病的那么严重,是因为康某没有说清楚。 这种辩解太苍白了,病危通知书也给他们看了,还要怎么表达清楚呢? 所以,银行的行为和康某父亲的死亡之间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虽不是由银行的行为导致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但确实难脱关系。 2、康某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呢? 康某在取款成功后,应该立即把父亲送回医院继续这救治,这也是他着急取钱的初衷。 可是康某却把病重的父亲放在银行的大堂里,和银行对峙,索要赔偿,这一让人费解的行为,与其最初救父心切的孝子形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最后康某明知父亲出现呼吸窘迫的情况后,居然阻止对父亲的救治,作为儿子做出这种行为,更是不解。 只能理解为,康某是以父亲为要挟,索要银行赔偿,此时救治父亲的急迫已经被有可能得到的巨额利益所替代。 所以,康某阻挠对其父亲的救治,最终导致父亲在银行死亡,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同样,不是直接的,但其行为加速了父亲的去世。 3、针对康某父亲的去世,双方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法院依据该条,在裁判时可以通过双方行为来判断其主观心理。 本案中,双方对康某父亲的死亡都没有主观过错,但是事件发生的缘由就是银行违反规定不予康某取款,应付主要责任,康某阻碍父亲救治,加速了父亲的死亡,应该负次要责任。 该事件的结果是,通过协商,该银行赔偿康某13万,康某拿到了钱,和银行银钱两讫,最终也得到了父亲打零工雇主的合理赔偿!可是康某的父亲是再也活不过来了!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大锋
大锋 4
2023-11-25 13:00
医院也要负责任,没钱就不给医了!还说什么救死扶伤
蓝天白云
蓝天白云
2023-11-25 06:59
明显无赖行为!难道银行不核实人就直接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