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王大妈在菜市场买菜,走着走着,在一家卖肉摊位前,不小心踩到了一块肉上导致摔
上海,王大妈在菜市场买菜,走着走着,在一家卖肉摊位前,不小心踩到了一块肉上导致摔伤,王大妈要求该摊位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无果后,将菜市场和该摊位老板告上法庭!
王大妈在菜市场摔倒后,当时就站不起来了,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后,王大妈为十级伤残。
王大妈因为治疗花了不少钱,自己又没有买意外保险,好些费用都要自己承担。但是王大妈家人认为,这些肉就是肉摊老板将废弃的猪肉乱扔,自己才滑倒的,自己的损失理应由该老板承担,而且还要给自己赔偿。
可王大妈家人找到肉摊老板后,老板说他们在讹诈,并且还恶狠狠的把他们给赶走了。
没办法,就又找到了市场管理处,说因为他们管理不善,对摊贩乱扔垃圾行为不管不顾,才导致王大妈摔伤,市场管理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管理人员说,市场卫生都是定点定时打扫的,我们没有管理问题,你自己摔倒了不是我们的事。
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大妈将肉摊老板和菜市场一起告上法庭。
针对王大妈的指控,摊位老板说,王大妈摔倒的地方不是在自己摊位里面,而是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公共区域,而且当时自己不在,是自己雇佣的李某看管,自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市场管理方辩称,市场有专门的的人员定时打扫,而且地面是通铺的防滑地砖,而且他们张贴了警示标志,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再说当时没有下雨,地面也没有积水,不应对王大妈的摔伤承担责任。
在王大妈摔伤后,市场查看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发现肉是该摊位打工的李某不小心弄掉的,而且李某也踩到过该肉块,差点滑倒,但是一直没有收拾,所以应该由李某承担责任。
法庭随即通知第三人李某参加诉讼,李某说,菜市场是公共场所,地面难免湿滑,王大妈摔倒的地方距离自己并不近,是自己走路不注意,不能怪别人。
法院最后经审理后认定,首先,是李某导致的肉从摊位中带出,并在自己踩到打滑后依然不予清理,和王大妈倒地摔伤之间是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该菜市场的管理方,在与摊贩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不允许商户超出摊位经营,不允许在摊位的窗台上操作。
但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窗台上操作,并导致了碎肉掉落,而且该市场在窗台上操作的行为并不是个例,这说明管理方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王大妈是成年人,应该能认识到,菜市场的场地上有废弃菜物应是寻常情况,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为此自身应负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按照过错原则,判决李某对王大妈承担40%责任,赔偿5万多元;菜市场承担20%责任,赔偿2万多元;剩余5万多元的责任,由王大妈自己责任。
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菜市场的管理者,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却对于自己制定的规定疏于监管,导致商户违规操作,是导致王大妈摔倒的根本原因。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者经常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商户的操作行为,并严格要求他们整改,李某就不会再窗台上操作,碎肉也不会从窗台上掉落,更不会被王大妈踩到后摔倒受伤。
所以说,菜市场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和王大妈摔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一定侵权责任,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大妈经常逛菜市场,应该知晓该菜市场的地面情况,应该自己注意而没有注意,导致摔伤,理应认为其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李某的责任就是一般的过错侵权责任,他在知道自己把肉弄掉的情况下,不及时清理,没有预见到隐患的存在,肯定存在重大过失,对王大妈人身损害承担较重的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