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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一个本地男子在外经商20多年,积累千万资产,因为家乡的招商引资,自己也

江西九江,一个本地男子在外经商20多年,积累千万资产,因为家乡的招商引资,自己也想回馈乡里,就回乡投资实业。但是最后因为投资纠纷,被公安机关羁押234天后无罪释放,从此郁郁不欢,最终在释放2年后病逝,家属愤而提出国家赔偿,但是因为超期申请被驳回。 在上世纪80年代,关先生加入了南下深圳淘金的大军,在辛劳打拼二十多年后,带着辛苦积累的上千万资产,响应家乡招商引资的号召,于2007年回乡创业。 关先生经过考察,最终决定与人合伙投资搞养殖。他与某乡镇以55万元的价格签下了承包期5年的协议,先是把500多万投在了2000多亩的湖面上,又投资近千万在周边建起了生猪养殖场。 创业之初可谓是风光无限,因为是招商引资企业,又是回乡创业,受到了政府的多方扶持,媒体是争相报道,政府更是给他的企业冠以农业龙头企业的名号。 可是在5年后,承包协议到期,乡政府将该湖面的经营权公开招标,但是挂牌价比起5年前高出了四倍还多,最后253万的高价让他人竞得。 关先生很不甘心,自己经营多年的养殖场就这样到了别人手中,所以此后找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此事,最终在多部门的协调下,竞的该湖面的客商放弃租赁,但是价格必须还是253万元。 关先生接受了该价格,后来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为水产养殖老板的谭某,最终两人决定合伙经营,但是在承包协议的合同相对人却只有谭某一人。 因为关先生和谭某之间有合伙协议,对此事没当回事。但是没过多久,谭某就说自己是独立经营,并不关关先生的事。关先生就把谭某告上法庭,但是关先生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和谭某签订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结果证据不足,关先生败诉。 后来谭某的人来湖面捕鱼销售,遭到了关先生的强硬阻拦,谭某报警后,警方以关先生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被刑事拘留。关先生在看守所一直被羁押了234天后(2016年9月14日),检察机关对他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但是,创业的艰辛,奸人的算计,半年多的羁押,已经将曾经意气风发的关先生打击的身心俱疲。 解除羁押后,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最终在两年后一病不起,住院十日后(2018年7月5日)病逝,这年,他刚满50岁。 在关先生去世3个月后,他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27万元,检察院以超过2年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该国家赔偿申请。 目前,其家属仍在维权。 1、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羁押关先生,最后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警方羁押依据的罪名有一定的依据吗? 《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关先生和谭某之间是有合伙协议的,但是民事诉讼中,这份合伙协议并未被认定,所以判决了关先生败诉,也就认定关先生和谭某之间并不构成合伙关系。 而警方基于这个判决结果,对于关先生多次阻挠谭某经营的行为,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并无问题。 但是,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依据就是不能完全排除关先生和谭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性,按照事实存疑,做出的不起诉的决定。 那么疑问来了,刑事诉讼中判定该关系是否存在是存疑的,民事诉讼中却认定该关系不存在,这难道仅仅因为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吗? 2、关先生和家属有权提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17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检察院不起诉依据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俗说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关先生被羁押234天,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关先生及其家属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3、关先生申请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哪个?对于其超期提出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本案中,关先生被羁押234天,是经过检察院批捕的,最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所以,该检察院就是本案中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以,本案中,关先生申请国家赔偿的有效日期应该是2018年9月13日前,但是因为关先生住院十天导致失效中止十天,也就是可以在2018年9月23日前申请,但是关先生家属是2018年10月申请,确实过了申请失效。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