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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平,10个新生儿9个患有绝症,解密背后真相,竟是医院偷卖新生儿!骑白马的不

陕西富平,10个新生儿9个患有绝症,解密背后真相,竟是医院偷卖新生儿!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穿白大褂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可能是吃人的恶魔! (案例来源:江西卫视传奇故事) 富平县,一家妇幼保健医院出生的婴儿,10个中有9个身患绝症,医生便劝说家属放弃孩子,否则就要面临巨额医药费,结果母亲连孩子的面都没见到,就被医生处理掉了。 据董女士描述,怀胎9月时,为了确保胎儿和自己的安全,丈夫来先生便带着他来到这家妇幼保健医院,进行最后的产前检查,然而就是因为这次检查,让夫妻二人后悔莫及。 经过医院检查发现,董女士身患多种传染病,包括梅毒、乙肝等等,如果传染给了孩子,那后果简直不敢想象。 但一向健康的董女士,是什么时候染上的这种疾病的呢?在这之前的检查,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况且这还不是不董女士第一次怀孕,他们第一个孩子身体非常健康。 正当一家人商讨时,医生却表示,这个孩子从娘胎里就带了很多病毒,这些疾病就算能够治疗也是一笔天文数字,一般家庭负担不了,而且也不一定能够治好,因此建议放弃这个孩子。 见来先生夫妇还犹豫不决,医生立即进行思想工作,让来先生多为家庭考虑,最终在医生不断地洗脑下,来先生忍痛签下了放弃孩子的同意书。 妻子分娩后,来先生担心妻子的身体,于是带着她去了更大的医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然而这一查竟揪出了惊天大秘密。 经过这次检查,来先生发现妻子的身体非常健康,没有妇幼保健医院所说的梅毒、乙肝等传染病。 这让来先生瞬间警觉了起来,妻子身体明明很健康,为什么妇幼保健院的检查却有多种疾病呢?是仪器出了问题还是另有阴谋? 为了解开秘密,来先生给当初的医生打了电话,并询问自己刚出生的孩子情况,然而医院却说,孩子已经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处理。 但当来先生要求查看孩子的遗体时,医生却支支吾吾说不出话,医生反常的行为让来先生更加证实的自己猜想,这里面肯定有阴谋! 于是在孩子出生后的第四天,来先生就前往派出所进行了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医院展开了调查。 查看监控发现,董女士分娩后,负责接生的医生将孩子抱出了产房,之后便不知去向,而医院根本没有处理新生婴儿的记录。 警方立即对医生展开讯问,最终医生向民警坦白了一切,她表示孩子出生后,就以21600元的价格卖到了山西,而买家也仅是中间人,他又以55000元的价格将孩子卖到河南,随后又以59800元的价格在河南转卖。 这个消息很快就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没多久就有几十位家长纷纷来到派出所报案,而他们报案的理由与来先生一摸一样,都是被医生告知孩子先天就有传染病,让他们放弃孩子。 经过多地警方共同努力,来先生的孩子在河南找到了,但更多的孩子至今下落不明,最终医生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 1、医生和中间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成立拐卖儿童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贩卖目的,并且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则成立本罪,如果卖掉了就是既遂,没卖掉就是未遂。 本案中,医生利用职务便利,以贩卖婴儿为目的,利用恐吓手段诱导家属放弃婴儿,后将婴儿卖给中间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该医生涉嫌拐卖多个婴儿,因此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也属于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因此孩子最终所在的那户人家,构成本罪。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间人不构成本罪,因为中间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出卖,因此应当以拐卖罪论处。 3、医生所在医院,应当赔偿赖先生夫妇,和其他同样遭遇的夫妻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损害结果是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医生是医院的正式员工,因此医院应当对医生的侵权行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之后可以向该医生进行追偿。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