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赵先生出国三个多月,回来后发现自己放在门口的三双穿过的鞋丢了,赵先生报

梅姐说法 2025-11-15 15:41:32

浙江杭州,赵先生出国三个多月,回来后发现自己放在门口的三双穿过的鞋丢了,赵先生报了警,民警走访发现丢旧鞋的不止赵先生一个,于是立即展开调查,调查结果让所有受害人意想不到。 据红星新闻报道,赵先生是钱塘某小区的业主,邻居们都喜欢将鞋架放在门口,赵先生也随大流买了一个鞋架,平时常穿的鞋都会放在门口鞋架上。 7月份,赵先生有事出了趟国,一直到前几天才回来。 倒完时差后,赵先生准备出门,谁知等他出去换鞋时发现,自己放在鞋架上的三双鞋不见了。这三双鞋是赵先生比较喜欢的,而且都穿过,不是新的。 赵先生很纳闷,如果是被保洁清理掉了,自己鞋架上放了这么多鞋,为什么只拿走这三双? 可如果是被人偷了,自己穿过的旧鞋,偷回去又有什么用? 赵先生担心会再丢,就报了警。 民警于是展开走访调查,结果发现丢鞋的竟然不止赵先生一个。 原来,除了赵先生,还有三个业主放在门口鞋架上的鞋也丢了。 为了搞清楚怎么回事,民警调取了周边的监控。 果然,他们从被盗业主门口的监控中发现了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经常穿梭在不同的楼道里,且鬼鬼祟祟的。 民警很快找到该男子,确认他是住在这里的租户陈某某,并在他的家里搜到球鞋6双。 陈某某交代,他很喜欢各式球鞋,但是这些鞋动辄几千上万,他经济拮据根本买不起。 上个月,他路过一名业主门口时,发现鞋架上的鞋虽然穿过,但是保养的挺好,便鬼使神差将鞋偷走了。 第一次得手后,陈某某见没人报警,胆子越来越大,于是在一个月内又陆续偷了5双带回家收藏。 案发后,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什么陈某某只是偷几双旧鞋,就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偷鞋的行为到底是一般的盗窃行为,还是构成盗窃罪?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普通盗窃行为和盗窃罪并非同一概念。 普通盗窃行为通常指未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的盗窃行为,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而盗窃罪则是一种犯罪行为,需依据《刑法》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这表明,判断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等法定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本案中,虽然陈某某盗窃的6双鞋子的价值不明,但根据一般球鞋的定价来看,6双鞋的价值大概率难以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所以,单从数额较大这一条件判断,难以认定陈某某构成盗窃罪。 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陈某某在一个月内陆续偷了6双鞋,显然满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条件。 陈某某第一次偷鞋得手后,见无人报警便胆子越来越大,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连续性。 尽管被盗物品是旧鞋,但多次盗窃的行为本身反映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达到了需要用刑法来规制的程度。 综上所述,即便陈某某盗窃的球鞋的价值达不到定罪标准,但他在一个月内多次盗窃的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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