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一56岁大爷驾车转弯时与男子的直行车辆发生轻微剐蹭,两人随即下车理论。监控画面显示,两人虽有指手画脚的口角,但全程无肢体接触。不料,大爷争执中突然面色惨白,捂住胸口倒地,送医后不治身亡,死因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悲痛之余,大爷的家人将男子等人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庭审中,大爷的家人认为是争吵的刺激导致了悲剧,但法院调查却发现,大爷自身罹患直 肠 癌并肝转移,身体状况极差。最终,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6月18日,56岁的老张(化名)开着自家的小轿车,载着家人刚从一场家庭聚会回来。 老张是个温和的人,尽管几年前被诊断出患有直 肠 癌并已肝脏转移,但他一直乐观面对,定期治疗,生活中尽量保持平静。 那天,大家聊得开心,老张脸上还挂着笑容,谁也没想到,这趟回家的路会成为他人生的终点。 下午3点39分,老张驾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准备左转,按照交通规则,转弯车辆应当让行直行车辆,但老张可能一时疏忽,没有完全停下等待。 就在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黑色轿车快速驶来,驾驶员是小王(化名),车上还坐着他的朋友。 两车在路口发生了轻微的剐蹭,“咔嚓”一声轻响,并不猛烈,老张的车头左侧和小王的车身右侧擦碰,留下几道划痕,车辆都还能正常行驶。 老张心里一紧,赶紧停下车,他平时开车谨慎,这次意外让他有些懊恼。 另一边,小王也刹住车,脸色不太好看。 两车停稳后,老张和小王几乎同时下车,老张走过去查看车损,语气有些着急:“你怎么开的车?我转弯你没看见吗?” 小王本来心情就不佳,一听这话更火了,反驳道:“明明是你转弯不让行,还怪我?你看看这路况!” 双方站在车旁,指手画脚地争论了几句,但没有身体接触,也没有辱 骂或激烈推搡,对话持续了不到两分钟。 争执中,老张的脸色渐渐发白,呼吸急促起来。他突然捂住胸口,身子晃了晃,然后毫无征兆地倒在地上。 小王和同乘人员吓了一跳,赶紧上前查看,发现老张已经意识不清。 小王立刻掏出手机拨打120,急救车在几分钟内赶到现场。 医护人员现场进行了紧急抢救,然后将老张送往附近医院。 可惜,到医院时,老张双侧瞳孔已放大,心电图呈直线。尽管医生全力施救,他还是于当天下午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老张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小王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但这只涉及车辆损失,与老张的死亡无关。 李女士和丈夫、婆婆整日以泪洗面,在整理遗物时,越想越觉得不甘心,他们认为,小王的言行刺激了老张,导致他情绪激动,最终猝死。 2025年1月,老张的儿子和婆婆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小王、小王的同乘人员、车辆所有人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 在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正常下车理论,没有过激行为。 同乘人员和车辆所有人也表示,他们与此事无关。 保险公司更直接指出,老张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符合过错、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法院指出,老张和小王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下车查看车损、沟通情况、辩论是非,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属于社会交往中的正常行为。 过程中,双方“沟通辩论几句,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小王的言行被控制在处理该起轻微事故所通常需要的范围内,并未进行辱 骂等行为。 况且,在争执中,双方语气急切、情绪激动,是常见情形。这种情绪表达本身,若不伴随违法言行,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法院认为,小王在事故后的言行,属于在合理限度内的沟通与辩论,不具有侵权责任构成所要求的“故意”或“过失”之过错。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因轻微剐蹭发生几句口角,通常可能引起对方的不满、生气或情绪激动,但不至于达到“死亡”这一严重后果。 若将普通的言语争执认定为致死的原因,超出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合理预期。 另外,老张自身疾病才是引发其死亡的核心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门诊病历明确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法院据此认为,老张自身患有直 肠 癌、肝脏转移,这一身体状况是引发其猝死的根本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张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