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57岁男子上后山干农活,被野蜂蜇死,90岁老母亲突闻噩耗报了警,原来前

福康说案例 2025-10-25 16:11:29

湖北恩施,57岁男子上后山干农活,被野蜂蜇死,90岁老母亲突闻噩耗报了警,原来前一周,有2名村民用焚烧方式赶走野蜂,把蜂巢摘下来卖钱了,因此,老母亲认为儿子上后山才被“无家可归”的野蜂袭击,遂将2村民告上法院,没等案件审完,老母亲与世长辞,其女儿替弟弟维权,2村民表示已经垫付医疗费,尽到道义责任,不愿赔偿。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4年年末,57岁的男子刘某向往常一样,去家后山去干农活,没想到,遇到了野蜂被蜇伤,送到医院没有抢救过来,就这么走了。 刘某90岁的老母亲朱老太突然得知儿子去世的噩耗,觉得天都塌了!一时间白发人送黑发人,她心里痛不欲生,思来想去,觉得儿子死的冤啊,他只是去干活怎么就被野蜂蜇死了? 朱老太报了警,得知村里有2个人去后山摘蜂巢了,她觉得这事和这俩人脱不了关系,于是,她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原来,摘蜂巢这事是同村的夏某和李某干的,在事情发生一周前,夏某和李某在刘某家后山发现了一处野蜂窝,两人欣喜不已,蜂巢能卖钱啊,这要是弄来也能赚点。 于是,夏某、李某一拍即合,两人一番商量,怎么取蜂巢比较安全,然后,商量妥当后,就带着东西去了后山。 到了后山,夏某、李某用焚烧的办法把野蜂赶走,然后,把蜂巢给摘下来拿去卖了。 谁能想到,一周后,刘某去后山干活时,那些无家可归的野蜂像发了疯似的,对着刘某就冲过去了,刘某被蜇伤,命也没了。 这边,夏某、李某二人卖了钱之后沾沾自喜,一来觉得除了野蜂消除了安全隐患,二来摘下蜂巢也赚了一笔,可他们没想到,因为这事,90岁的朱老太给他俩告了。 夏某和李某对朱老太儿子的遭遇很同情,出于道义,二人还主动给刘某垫付了医疗费。 然而,朱老太觉得儿子的死和夏某、李某焚烧蜂巢的行为脱不了干系,非得让他们赔偿不可。 可是,诉讼过程中,朱老太因为年纪大了,身体本就不好,再加上儿子突然没了,这打击实在太大了,没等案件审理结束,老太就去世了。 朱老太与世长辞后,她的女儿刘某芬,也就是刘某的姐姐站了出来,接着帮弟弟讨公道,她成了新的原告。 刘某芬态度也很坚决,为了了却母亲的遗愿,为了给弟弟讨个说法,她坚持要求夏某、李某赔钱不可。 夏某和李某也觉得委屈,这事发生后,他们也很难过,还给刘某垫付了医疗费,这已经算是进了道义上的责任了,不想再额外赔钱了。 双方各有各的理,调解陷入了僵局,谁也不肯让步。 这件事的矛盾点在于:夏某、李某为了得到蜂巢,用焚烧的方式赶走野蜂,最后摘了蜂巢去卖钱。 过了一周之后,刘某上后山干活,但是出事的地方和摘蜂窝的地方还有一定距离,所以,要想确定这里面的因果关系太难了。 那么,夏某、李某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常理来讲,夏某和李某焚烧蜂巢后摘除并出售,使得原本在该处栖息的野蜂失去了蜂巢。 野蜂可能因为“无家可归”而变得更有攻击性,当刘某一周后在同一片后山劳作时,就容易遭到野蜂群的袭击。 虽然,不能绝对地说焚烧蜂巢这个行为就一定会导致刘某被蜇身亡。 但从一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判断,这种行为增加了刘某被野蜂攻击的可能性,和刘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所以,需要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找到突破口,笔录中:夏某、李某表示,他们也不确定是否把野蜂都赶干净了。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夏某、李某为了摘取蜂巢,通过焚烧方式驱赶野蜂并摘除蜂巢,但他们没有考虑这么做可能会让野蜂变得更有攻击性,对周围人的安全造成威胁。 而且,二人并且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根除危险,也没有对可能进入后山的人进行安全提示。 从法律角度来说,夏某、李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刘某作为成年人,在户外劳作时自身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刘某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等情况,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夏某和李某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夏某、李某焚烧蜂巢和刘某被野蜂蜇之间还是有一些关联的,应该给刘某家属一些补偿。 最终,经过调解,由夏某、李某赔偿刘某芬3万元补偿款,刘某芬也撤诉了。 有人说,野蜂如果被人用火焚烧、但是外面的蜂子没有回去,家被人毁了,它会四外复仇,可在一公里内蜇人,还是挺危险的。对此你怎么看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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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小理

小理

2
2025-10-25 17:20

太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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