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51岁男子是总工程师,单位组织在餐厅聚餐,男子和同事共同喝了一瓶红酒后,在卫生间仰躺摔倒,同事发现后给他送回家,却没提男子摔倒的事,男子家属以为他喝醉了,帮他醒酒,后半夜,男子开始呕吐,意识不清,被送到医院后,男子因创伤性脑出血死亡,事后,家属先后把男子单位、14名聚餐者、餐厅告上法院,家属先起诉了单位,一审判决赔偿10.9万,家属不服上诉,中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作出公正判决。 2022年1月17号的晚上,吴某的工作单位某研究院组织15个人在某餐厅818包间聚餐,本来是一件开心的事却不曾想发生了悲剧。 51岁的吴某是暖通总工程师,他和蒋某、包某、王某等14名同事一起参加聚餐,一共15人。 晚上7点10分左右,开始聚餐,吴某和一名同事做在一起吃饭时,两人共同喝了一瓶红酒。 到了晚上9点半左右,同事包某去想去方便,不曾想,发现吴某躺在地上,头朝里、脚朝外仰面躺在包间的卫生间地上,他大呼一声不好,快来人帮忙! 在场的其他同事赶忙过来,一起将吴某扶起到沙发上,都以为他是喝多了不小心摔倒,就让他坐在休息一会儿。 大概在9点50分左右,昏昏沉沉的吴某被叫醒,同事王某搀扶着他下了楼,一打了一个出租车一路陪着送他回家。 乘车在半路上,吴某还吐了一回,王某以为他是喝醉了。 10点20分左右,王某把吴某送到了家就离开了,吴某躺在沙发上休息,可是他还是时不时的恶心呕吐,呼吸声也很粗,好像很难受的样子。 吴某的家属以为他喝醉了,还帮他醒了酒,以为他会好一些,可没想到,到了后半夜吴某开始不对劲了。 凌晨3点半,吴某又开始呕吐,家属帮忙清理时,发现他有些意识不清,连喊他他都没回应了,吓得家属慌忙打了120,快速将吴某送到医院。 不幸的是,同年1月18号晚上10点40,吴某没有救过来,永远的离开了人世,他是因为创伤性脑出血死亡的。 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吴某的家属悲痛万分,事发之后,他们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吴某家属发现某某去吃饭的餐厅包间内的卫生间里,没有防滑垫、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认为餐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是吴某的单位某研究院组织的聚餐,他们虽然把吴某送回家了,但是,没有人告诉过家属他摔倒在卫生间一事,也有责任。 因此,吴某家属先后将某研究院、14名聚餐者,还有餐厅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2月,吴某家属先告了某研究院,法院判决某研究院赔偿10.9万元。 吴某家属不服,觉得这些赔偿太少了,便提出上诉。 同年12月,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年7月,法院重审认为: 单位作为聚餐组织者,属于《民法典》中“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对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吴某在卫生间摔倒后,同事仅将其扶至沙发休息,未询问是否头部受伤,送回家后,也未告知其家属摔倒事实。 第二,单位未建议或陪同吴某就医,仅凭“目视无外伤”判断其无碍,导致创伤性脑出血未被及时发现。 第三,卫生间地面无防滑垫、无警示标志,单位作为组织者未对餐厅的安全隐患提出要求。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某研究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30%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吴某自身也存在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他应该知道饮酒后可能会摔倒,因此,他对损害结果应承担70%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扣减某研究院已经支付的6.82万元后,赔偿吴某家属22.19万余元。 2025年3月,吴某家属将餐厅和14名聚餐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9万余元。 第一,法院认定餐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餐厅包间内的卫生间地面无防滑垫、无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 虽卫生间属私密空间,但仍在餐厅管理范围内,需对顾客安全负责。 法院认定餐厅对吴某死亡存在10%过错,赔偿9.6万元。 第二,法院认定14名聚餐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14名聚餐者他们没有对吴某有过劝酒、强迫饮酒行为,且已扶助吴某休息并护送回家。 其次,聚餐者与单位是组织与被组织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由单位承担。 因此,吴某家属要求14名聚餐者赔偿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研究院赔偿吴某家属29万余元; 餐厅赔偿吴某家属9.6万余元。 另外,法院对于吴某家属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元。 通过这件事也给喝酒的人提个醒,一起喝酒一定要尽到安全照顾义务,若一个疏忽,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酒虽好喝,也要适量、有度才好。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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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49
这家子妈的神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