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男子在机构报名学习冲浪,教练没带热身,就开始教大家动作,男子做完一个动

静谧林间小径 2025-09-27 00:30:49

海南万宁,男子在机构报名学习冲浪,教练没带热身,就开始教大家动作,男子做完一个动作后,突然感觉腰闪了一下,他没在意,缓了会继续练习,谁知就在回酒店的路上,男子双腿逐渐发麻,没有力气,到了酒店,他的下半身已经完全没有知觉,整个人只能瘫坐在地上,男子去了多家医院,都查不出具体病因,最后男子被诊断患上罕见的“冲浪者脊髓症”,构成一级伤残,只能靠轮椅出行,眼看每月光康复费都要6、7万,他却没法正常工作,男子绝望了。 2024年国庆第一天,小娜和男友小山想趁假期在海边学习一下冲浪,就来到当地知名的一家冲浪机构报了名。 那天早上8点上理论课,教练讲了些浪点知识,接着就让大家下水。 小山记得,教练当时示范了“起乘”,也就是从趴板状态撑起身子跳上板面的动作。 4人轮番练习时,他换到了轻一点的板子,试着做了几次后,教练还夸他做得好。 可就在他完成动作落地那刻,他的腰间突然闪了一下,接着就一阵痛感。 小山跟教练说自己可能是扭到了,教练只让他歇会儿。小山在池边歇了10多分钟,感觉缓过来点了,就又下水滑了两圈。 然而,就在他从泳池往酒店回去的路上,他的右腿开始发麻发冷,小山以为自己是失温了,连忙冲进淋浴间想用热水冲冲,结果双腿越来越沉,最后竟瘫在马桶上动弹不得。 小山彻底慌了,赶紧通知了校方的人,没过多久他就被120拉走了。 到了医院,小山又是采血又是做CT,结果显示他可能是脊柱损伤了,考虑到可能截瘫了,医生就建议转院。 来到第二家医院后,小山又做了一系列检查,这次结果显示,他很可能是患上罕见病了,医生依然建议转院。 后来,他们像无头苍蝇似的跑了多家医院,光CT、核磁就做了好几轮。 最后司法鉴定书里写道,小山是因为热身不足、动作扭伤导致脊髓损伤,这个病被称为“冲浪者脊髓症”,还是比较罕见的。 如今,小山胸9高位截瘫,他无法行走,一开始甚至连轮椅都坐不稳,只能卧床休养,现在可以坐轮椅代步了,却无法正常工作,这对他影响很大。 更让他头疼的,是高昂的治疗费,他需要长期在医院做康复,每个月都要花出去6、7万,这个开销像座山压着这对小情侣。 小娜说,没出这事之前,男友是个十分热爱户外运动的男孩,平常喜欢爬山下海、打球跑步,一看到男友如今连坐稳轮椅都要费大力气,她就心疼。 小娜表示,当初她们特意选了有3天的国庆课程,想着机构在全球有20多个浪点,应该靠谱,教练介绍里也有资质认证。 她认为,男友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意外,跟机构脱不了干系,要是当时教练带着热热身,要是机构提前做风险告知,可能也不会有这些事。 小山也回忆起那天,说教练只教了基础滑水转弯,起乘动作讲得快,没提风险,更没问我们有没有旧伤。 小娜补充说,国庆假期学员扎堆,课程排得紧,机构可能为了赶进度,连热身环节都缩了水。 更让她气愤的是,从报名到上课,机构压根没提过“冲浪者脊髓症”这种罕见病,也没提醒过动作不当可能带来的后果。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山一方是否可以向机构索赔? 冲浪机构作为体育培训的经营者,没有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他们没向学员明确提示冲浪运动可能存在的“冲浪者脊髓症”等罕见风险,也没告知“起乘动作”不当可能导致的脊髓损伤后果。 第二,教练没组织学员进行必要的热身运动,对“起乘动作”仅作简单示范,没针对学员个体差异,比如小山腰部扭伤后没有提供针对性指导。 第三,询问学员是否有旧伤或不宜冲浪的疾病,如脊柱问题,导致小山在“热身不足+动作错误”的双重风险下受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冲浪培训属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机构应确保服务流程,如热身、动作指导符合安全标准。 其次机构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学员说明“冲浪者脊髓症”的罕见风险,也没提示“腰部扭伤后应立即停止练习并就医”等关键信息,导致小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训练,加重了损伤后果。 所以,小山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机构赔偿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与风险告知义务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追究机构的行政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极目新闻 2025-9-25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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