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女老师中午在学校食堂吃饭时,被鱼刺卡住食道,严重到食道破裂、胸腔感染

深度程磊 2025-09-20 16:16:21

四川成都一名女老师中午在学校食堂吃饭时,被鱼刺卡住食道,严重到食道破裂、胸腔感染,最终做手术才捡回一条命。住院75天后,学校帮她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人社局驳回,理由是“休息时间+个人疏忽”。女老师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结果判了! 2023年春季的一次教师资格考试,唐某作为监考老师,被临时抽调到本校考点值守。上午监考结束后,几位老师相约到学校食堂吃饭。食堂里人声嘈杂,大家一边夹菜一边聊起自己当年的考试经历。 唐某夹了一块鱼,正边笑边说话时,突然喉咙猛地一疼。她愣了一下,赶紧咽了几口米饭,想把异物带下去,可刺痛感非但没消失,反而愈发强烈。 “可能是鱼刺卡住了。”她心里一紧,但想到下午还要监考,便强忍着继续工作。直到晚上回家后,疼痛已经难以忍受,家人赶紧送她去医院。 医生检查后发现,鱼刺已卡进食道并导致破裂,胸腔感染扩散,情况危急,必须立即手术。经过数小时抢救,唐某才脱离生命危险,但她仍整整在医院躺了75天。 出院后,学校主动为她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唐某当天执行监考任务,吃饭是在工作期间的必要生理需求,因而受伤理应算作工伤。 然而,人社局却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是唐某中午吃饭,属于休息时间,不算工作时间;二是唐某受伤,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没有注意鱼刺,属于个人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唐某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是因监考任务才在学校食堂就餐,食堂就是工作场所;而中午的用餐时间虽是休息,却属于延续上午、承接下午任务的一部分;吃饭更是基本生理需求,和工作密不可分。于是,她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第一,吃饭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人社局强调:用餐是休息,不是履职;工作时间应以岗位职责为准。法院则指出:唐某是学校临时抽调的监考教师,当天的工作是“一整天”,并不是上午、下午割裂开算。中午在学校食堂吃饭,属于完成监考任务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第二,学校食堂是否属于工作场所?人社局称:食堂和考场不同,不具备直接履职属性。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职工因用人单位安排而在相关区域活动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唐某当时在学校食堂用餐,食堂属于考点征用范围,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第三,鱼刺卡喉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人社局主张:唐某是因为大意,边说话边吃鱼,不是因工作而伤。法院则指出:唐某吃饭是基本生理需求,且为继续完成监考任务提供保障,因此和工作存在间接关联。至于“边说话”是否导致卡刺,这是偶发性的概率事件,不能因此否定工伤性质。 同时,法院还援引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3项,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唐某的情况符合三要素。 此外,法院强调举证责任问题。人社局若认定唐某是“个人疏忽”导致受伤,需拿出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履职无关,但在人证物证不足的情况下,这一主张难以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这一判决公布后,引起热议。有网友直言:“吃饭也算工伤?”也有人认为,老师执行任务,本就被占用了正常休息时间,在考点食堂吃饭与工作一体化,受伤算工伤合情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有几大启示: 其一,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并非狭义理解。工作场所不仅是办公室、车间,也包括因任务需要涉及的合理区域。工作时间也不仅是打卡时间,还涵盖完成任务所必需的过程。 其二,生理需求与工作存在间接联系。像就餐、如厕、取水等,虽然不是直接履行职责,但与维持劳动能力密不可分,因此法院普遍认可其与工作原因的关联性。 其三,举证责任不可忽视。行政机关作出不利认定,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撑。若仅凭“个人疏忽”作推断,而无法证明其与工作无关,容易被法院推翻。 最后,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工伤的认定,不是机械的“一刀切”,而是要结合时间、地点、原因进行综合判断。正如本案所示,一条鱼刺看似偶然,却在司法逻辑下被认定为因工受伤。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更主动关心员工执行任务中的生理需求和安全保障。对劳动者而言,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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