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一名15岁少年乘坐公交车时因疲惫睡着,没想到竟被司机直接送到终点站,锁车离开。少年醒来后发现自己孤身一人被困车厢,慌乱之下试图从车窗逃生,结果摔下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少年的父母多次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愤而诉诸法律。法院审理后,判令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4年5月3日,唐某从乡镇公交站乘车前往市区。因为路途遥远,他在车上不知不觉睡着了。公交车一路驶向终点站,司机完成收车程序后下车锁门离开。唐某直到车停下很久才醒来,发现车厢空荡荡,车门紧锁,自己被困在陌生的终点站场地。恐慌袭来,他试过拉车门,寻找应急装置,但均未果。慌乱之中,他选择了最危险的方式——从未关闭的车窗跳下。随即重重摔在地上,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伤势严重。幸亏被人发现并及时送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唐某的父母赶到医院时心疼不已,他们认为公交司机严重失职,如果司机在终点站清客时仔细检查,儿子就不会被遗落。于是,他们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公交公司并未同意,理由是司机已经履行了操作规范,途中有语音提示下车,到站后也进行了检查,并未发现乘客遗留。更重要的是,唐某已经15岁,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一定的风险辨识能力。换句话说,公交公司认为,少年完全可以采取呼救等方式,而不是跳窗自伤,因此责任主要在他自己。 双方协商不成,唐某父母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公交司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唐某自身行为在事故中应承担多大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旅客伤亡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伤害完全出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重大过失。本案中,司机在到达终点后未彻底检查车厢,就径直锁车离开,显然存在疏忽,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法院也没有忽视唐某的过错。唐某虽然未成年,但年满15周岁,应当具备基本的风险辨识力。他完全可以选择呼救等方式求助,但在慌乱下选择了跳窗这样危险性极高的举动,直接导致伤势严重。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唐某需要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决唐某的医疗费用1.6万元,由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有人质疑:司机难道没有逐一查看车厢?公共交通是承运服务,怎么能如此大意?也有人认为:15岁的孩子并非幼儿,完全有能力通过呼救等方式获救,跳窗的行为实在鲁莽。 从法律层面看,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让我们看到承运人责任与乘客过错的交织。一方面,公交公司作为承运方,理应做到对每一位乘客负责,清客检查不应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乘客在突发情况下也要尽量保持冷静,理性判断。唐某的跳窗行为是因恐慌,但也反映出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变不足。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公共交通的安全制度。公交车作为公共运输工具,理应配备有效的应急呼救装置。如果唐某在车厢内能按下报警按钮,完全可以避免跳窗受伤。司机在终点站的检查流程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不能因为赶时间或习惯性操作,就忽略了每一个角落的排查。 类似事件并非孤例。过去,曾有乘客在列车、地铁中因疏忽被锁在车厢,甚至有幼童被遗落公交的新闻。每一次都在提醒我们,公共交通安全不仅关乎乘客自身,更考验运营方的管理水平。 对未成年人而言,这起事件也是一次警示。年满15岁的少年,虽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接近成年,应当逐步学会自我保护。遇到困境时,首选应是呼救、寻求帮助,而不是冒险采取危险行为。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平衡:既没有偏袒公交公司,也没有完全忽视少年的过错,而是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这种判决逻辑不仅让当事人明白了各自责任所在,也给社会敲响警钟——公共安全与个人自救,两者缺一不可。 如今唐某已经接受手术治疗,但这段经历无疑会成为他人生中的深刻记忆。而公交公司是否会因此完善管理制度,也是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
安徽宣城,一名15岁少年乘坐公交车时因疲惫睡着,没想到竟被司机直接送到终点站,锁
深度程磊
2025-09-20 15:16:19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