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吴八九岁的时候,父母离了婚,他就一直跟着母亲过日子,跟父亲老吴的联系,就

梅姐说法 2025-09-11 07:07:24

重庆,小吴八九岁的时候,父母离了婚,他就一直跟着母亲过日子,跟父亲老吴的联系,就断了。 小吴也争气,十多年后,考上了重庆本地的大学。 这上了大学,想法就不一样了,他突然就想起了父亲曾经过户给自己的那套房子。 那房子,这些年一直被老吴出租着,租金都进了老吴的口袋。 小吴心里琢磨着,自己现在也大了,得有个自己的窝,便打算把房子收回来自己住。 可这一想法刚跟老吴一说,老吴却说当年把房子赠给小吴之后,前妻就起诉离婚了,当时,都判了这房子自己有居住权,能住到老。 小吴的母亲一听这话,赶忙反驳说根本就没这回事。 当年是老吴死皮赖脸地非要住在房子里,还说要是不同意就不离婚,自己没办法,才让他先暂住着,等孩子18岁了由孩子来决定。 老吴一听前妻这么说,情绪瞬间就失控了。 他冲进了厨房,抄起一把菜刀,说要砍了这儿子。 调解员一看这架势,赶紧冲上去,死死地拦住了老吴,这才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老吴被拦下来后,他担心儿子把房子卖了,死活都不肯交出钥匙。 小吴说,父亲这10多年,从来没主动给过自己学杂费和学费,就算自己拿着发票去找父亲报销,父亲也一口咬定发票是假的。 老吴听了儿子的话,稍微冷静了一下,然后提出了个折中的办法。 他说,自己每个月的生活费可以涨到1000元,但是其他的费用一概不管,房子自己还是要住到老。 小吴觉得1000元的生活费,根本就不够,他希望父亲能把以前欠自己的费用都补上,以后上学还得交的学费也得管。 老吴听了儿子的话,沉默了一会说,自己考虑3天,再给儿子答复。 1,老吴声称当时判自己有居住权,能住到老,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居住权的设立,可不是随口一说或者一方主张就能有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老吴说当时判自己有居住权能住到老,可小吴母亲却否认。 如果真有判决,那得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来证明,比如判决书上明确写明了老吴对这套房子享有居住权以及居住的期限等内容。 要是没有这样的法律文书,老吴仅仅口头声称有居住权,这是站不住脚的。 就算曾经有过关于居住权的约定,也得看这个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当年老吴和前妻在离婚时,只是口头约定老吴可以暂住到孩子18岁由孩子决定,这并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也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 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小吴名下,小吴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老吴以所谓的居住权为由拒绝小吴收回房子自住,这是不合理的,侵犯了小吴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老吴情绪激动想拿刀砍儿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老吴的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且违法的。 老吴拿着菜刀要砍儿子,这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持刀威胁的行为。 虽然最终被调解员拦住了,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后果,但这种行为,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老吴拿着菜刀威胁儿子,情节显然是比较严重的,如果经过调查认定,他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老吴的这种暴力威胁行为,还侵犯了小吴的人身权利。 小吴有权要求老吴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因为老吴的行为,给小吴造成了精神损害,小吴还可以要求老吴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3,老吴10多年没主动给小吴学杂费和学费,还质疑发票是假的,这该怎么看待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小吴在未成年以及上大学期间,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老吴有义务承担小吴的学杂费和学费等抚养费用。 老吴10多年没主动给小吴学杂费和学费,这是明显没有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当小吴拿着发票找老吴报销时,老吴一口咬定发票是假的,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在法律上,主张某件事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老吴质疑发票是假的,却拿不出证据,那么他的这种说法就不能被采信。 综合以上分析,老吴声称的居住权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是不成立的,小吴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房子自住。 老吴情绪激动拿刀砍儿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老吴没有履行对小吴的抚养义务,应该补上以前欠的费用并承担以后的抚养费用。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重庆城市TV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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