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90后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在9个月内从系统中导出近5000条个人数据以及570条开房信息,并以80元每条进行售卖,非法获利5万元。网友:这种人必须开除公职队伍。 据法治进行时9月5日报道,李某是94年生的。自2022年6月起,他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操作公安部的云搜平台,并利用数字证书查询操作达88985次。 期间,李某共获取了4978位公民的数据,然后以每条80元的价格,通过某通讯软件卖给他人。在这4978条个人数据中,包含了570条开房信息,而李某因此而获利50000元。 2024年5月7日,或许是出于内心的恐惧,也或许是良知的觉醒,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既然有自首行为,且是初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已经将获取的公民信息删除,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应当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但很多网友却认为,李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其本应守护好公民的信息,可现在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贩卖公民信息,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性质太恶劣了。 如果对他适用减轻处罚,就像轻轻打了一下手心,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法律的威严也会大打折扣。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是根据李某获取的信息数量、违法所得的数额等因素综合来判定的。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达5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50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李某虽然获取信息倒卖没有达到5000条,但其非法获利却达到了50000元以上,所以应当处3~7年有期徒刑, 且要从重处罚。 不过,法院认可了李某辩护人的说辞,认为李某只是初犯,没有经得住利益的诱惑,且存在退赃退赔等行为。 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非法获利的5万元上缴充公。 同时,李某身为一位民警,却知法犯法,其实施犯罪的行为对社会影响甚大,故不得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还让李某必须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当然李某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刑事处罚,他的行为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画上了句号。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此,李某还会受到开除处分。而且从今往后,无法再进入公安系统,因为犯罪被判过刑的,或者曾被开除过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您认为是轻了,还是重了?欢迎留言交流。
“笑岔气了!”5日,福建福州一女子做早饭时,发现洗碗池里放着一只1斤多重的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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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1xxx68
傻逼,现在有个编制有多难,至少价值50万以上,为了区区几万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二零二
这种人是怎么当上警察的?应该还有很多罪恶没有交代,查到底就知道了!
之乎者也
个人信息查询必须要部门同意而且要留痕迹!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查所有人信息的,把公民的信息当谋财渠道如果把公民信息当做犯罪渠道怎么弄?国家必须出法律文件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用户11xxx68
傻逼,现在考个编制有多难,至少价值50万以上,为了区区几万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