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战争性质,李向安:联合国宪章的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当今世界处于百年之

孙王良评 2025-09-06 09:19:59

【从法律角度看战争性质,李向安:联合国宪章的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当今世界处于百年之大变局时代,许多地方并不太平。比如俄乌战争打了三年多,中东地区以色列对巴勒斯坦进行毁灭性的打击,多国围绕着以色列进行“群殴”,联合国对地区动荡的谴责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从法律角度看这些地方的战争性质,哪场战争是正义的,哪场战争是非正义的,围绕着这些问题,笔者最近与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向安律师进行交流,倾听李律师就国际法层面进行评论。

在战火与硝烟不断撕裂人类文明的今天,国际社会似乎陷入了一种集体性困惑。这种困惑包括明载于《联合国宪章》的和平原则屡遭突破,强国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肆意妄为等等。比如俄罗斯对乌克兰采取的所谓“特别军事行动”,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以“打击哈马斯恐怖主义”为名采取的军事行动,美国对某些弱小国家绕过联合国进行的军事打击等等。为何联合国针对这些军事行动不能主持“公道”?李向安认为:答案隐藏在联合国宪章本身微妙而关键的特性中。联合国宪章并不具备国内法般的强制执行力,却承载着无可替代的“法律尊严”,当大国肆意妄为时,这种“法律尊严”就被无情践踏了。

拿俄乌战争为例,俄罗斯对乌克兰采取“特别军事行动”,显然不可能得到联合国的授权,所以乌克兰以及美欧将俄罗斯视为“侵略者”。俄罗斯试图援引《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为其军事行动正名。然而该条款明确要求武力的使用必须符合“受到武力攻击”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且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俄罗斯的行动显然超越了这些限制,更动摇了联合国创立以来精心构建的集体安全体系。尽管联合国大会通过多项决议予以谴责,但由于安理会陷入结构性瘫痪,法律尊严未能转化为有效制止暴力的机制。

中东地区以色列与巴斯斯坦、叙利亚、黎巴嫩、胡塞武装等多国的军事动荡则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法律图景。以色列以打击“哈巴斯恐怖主义”、先发制人为名展开,并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明确授权,其行为侵蚀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绝对性,将本应作为最后手段的军事选项“常态化”。最后的结果不仅是中东地区和平的破坏,更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的持续伤害,使联合国宪章的“法律尊严”在残酷的的现实面前显得极为脆弱。

美国建国将近250多年只有20多年是和平的,绝大多数的时间都直接或间接参加战争。美国发动的一系列战争经过联合国授权了吗?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一包洗衣粉竟成为勒死萨达姆总统的理由。美国以所谓“预先自卫”和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在未获安理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发动进攻,不仅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也创下了一个强国可以凭借自身情报和价值观判断单方面决定军事行动“合法性”的危险先例。

李向安认为:美俄也好,以色列也罢,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关键结论,《联合国宪章》没有国内法般的强制力,却承载着维护国际和平“法律尊严”的历史使命,这使联合国的地位很尴尬。联合国宪章的力量来自于成员国自愿赋予并共同维护的“法律尊严”,这种尊严是国际社会互信的基石,是判断战争合法性与道义性的标尺。国家层面强调依法治国,国际层面同样必须坚持依法治理世界。就联合国宪章层面评判美国、俄罗斯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都是国际和平的践踏者,甚至可以说它们都是国际层面的“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哪一场战争是正义的。

对于李向安律师的看法,我深表赞同。并且我认为:未来的世界,中国应该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中坚力量。国际法或许无法像国内法那样通过警察和法庭立即惩罚违规者,但它通过构建规范、塑造共识、赋予行动以合法或非法的判断标准,长远地引导着国家行为。谁能领导这一切,通过“九三大阅兵”可以看出,现在只有中国有这个资格。捍卫联合国宪章的法律尊严,就是捍卫人类免于战争恐惧的共同理想。每一个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都负有尊重并维护宪章尊严的责任。只有当各国真正将国际法内化为行动准则,而非功利性工具时,人类才能离“欲免后世再遭战祸”的联合国初心更近一步。但人无头不走,鸟无头不飞,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心担当世界领袖的时间似乎到了,当某些国家选择无视联合国宪章的法律尊严,破坏世界和平时,中国应该挺身而出,依靠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形成的道德共识与舆论压力来捍卫联合国宪章的尊严,道理很明白:正义与邪恶的博弈,就是维护联合国宪章法律尊严与无视联合国宪章法律尊严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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