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布先生和顾女士恋爱期间经常给顾女士买礼物、发红包,并备注自愿赠予,在谈婚论嫁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分歧分了手,布先生不甘心,要求顾女士退回恋爱花销20万元,并最终起诉,最后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据红星新闻报道,布先生是在一家餐厅遇到的顾女士,当时顾女士扎着小辫,清爽干净,穿一身运动衣,让人觉得分外亲切,布先生便主动追求顾女士,两三个月后两人相恋。 恋爱期间,布先生总想把最好的给顾女士,时常给她买小礼物,顾女士也十分开心。 可后来,遇一些重要节日时,正好布先生因工作无法见面,没法亲手送礼物。就想直接给顾女士发红包表示心意。 一开始顾女士不接受,觉得若日后分手,这些钱会加深两人的矛盾。布先生则称“非卿不娶”,觉得一定不会有这一天。 为了让顾女士无后顾之忧,布先生还提出发红包时备注“自愿赠与”,顾女士感受到布先生的宠爱,欣然答应。 年轻人的节日总是那么多:情人节、520 、女神节等等,布先生后来经常给顾女士发红包,发1314元,520元,有时想让顾女士对自己好一点,让她买护肤品、衣服,也会发1000元、500元不等。 再后来,两人交往愈深,快谈婚论嫁了。布先生转给顾女士买首饰的钱,让她全权决定。为了让顾女士更好地准备婚嫁、布置未来小房间,又转了几万元。 可在讨论婚房、酒席及未来一些规划时,两人产生很多分歧,矛盾渐深。 在一个雨天,顾女士向布先生提出分手,称两人就此一刀两断。 布先生十分难过,意识到感情无法挽回后,越想越气。 他觉得自己这一年不仅付出很多感情,给顾女士转账就有20余万元,是奔着结婚去的。感情收不回来了,20万元却一定要要回来。 布先生与顾女士协商此事,顾女士不愿归还。她认为每笔红包、转账都备注自愿赠与,属赠与行为,非借款,不该偿还。 布先生无奈,只好起诉走法律途径。 经调查审理核实,布先生和顾女士之间的赠与分两种:一是普通赠与,如买化妆品、衣服、过节日的钱,顾某可不予归还。 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买首饰、为家里布置东西的钱,这类是为结婚准备的财物,属附条件赠与,需归还。 最后判决顾女士归还布先生7万余元。 此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 首先,布先生转给顾女士的钱属于赠予,但是赠予有普通赠与和附条件赠予的区别。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布先生转给顾女士的钱,顾女士是否需要返还,就要看这些钱是为了增进二人感情的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予。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已明确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都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布先生恋爱期间给顾女士买化妆品、买衣服的支出,以及七夕节、过年时发送的1314元等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布先生在转账时备注自愿赠与。 这也进一步明确了赠与的自愿性,符合赠与情形,且不属于彩礼,就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顾女士作为受赠人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 具体到本案,布先生转给顾女士的,用于二人结婚准备的钱,就属于彩礼性质,属于付条件赠予,比如给顾女士买首的钱,以及转给她装修房子的钱等。 此外,《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予以支持 。 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彩礼,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也可参照此规定进行处理,即当结婚目的未达成时,受赠人应返还相关财物 。 所以,判决顾女士归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此案,各位网友有什么看法?请留言评论。
上海一男子,公司濒临倒闭,打算卖掉房子,周转资金。万万没想到,丈母娘撺掇女儿和男
【4评论】【3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