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应公司安排前往酒店参加会议,正好停车场有超充站,她便停了过去,想着会议

脚步丈量远方 2025-08-31 16:45:50

上海,女子应公司安排前往酒店参加会议,正好停车场有超充站,她便停了过去,想着会议结束,车也冲好电。谁知,女子一看付账单吓了一跳,费用为546.85元,充电费108.45元,超时94分钟占用费438.4元。女子认为充电超时,车企未进行通知挪车,而且这个超时占用费率太高,与对方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把车企告上法庭,要求退还483.4元。法院这样判的。 2024年10月13日晚,顾女士按照公司的安排,驾车前往酒店参加会议。 当车子缓缓驶入酒店停车场时,她发现仪表盘上显示的车子电量已所剩无几。 顾女士看到停车场有超充站,心想正好趁着开会的时间给车子充上电,等会议结束,车子也能“元气满满”了。 于是,她将车停在了超充站,插上充电枪,便匆匆赶去开会。 原本预计不会太久的会议,却因领导的长篇大论和后续激烈的讨论而一再拖延。 终于会议结束。顾女士急忙赶往停车场的超充站,熟练地打开手机,准备支付充电费用。 然而,当付款页面显示出的金额映入眼帘时,她瞬间瞪大了眼睛,账单金额竟然高达546.85元! 这怎么可能?顾女士心中一惊,赶紧点开账单详情,仔细这么一查看,简直惊掉下巴。 原来,车辆充电的费用只有108.45元,而剩余的438.4元竟是超时占用费! 顾女士认为,新能源车企没有用显著方式提示超时占用费的费用,在充电结束后也没用有效方式提示挪车。 如不是一直看手机的状态,或点开APP查看,是不会注意到超时提醒通知的。 并且车企没显著通知费用,她觉得这笔费用的收取不合理。 顾女士愤怒不已,立刻找到超充站的联系方式,拨打了过去。 顾女士提出费用不合理的诉求,要求退还超时占用费。 客服听完后,不紧不慢地跟顾女士解按照公司的计费标准,收取没任何问题,一切都是按照规定执行的。 顾女士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依旧坚定地要求退还超时占用费。 客服见顾女士态度坚决,便表示会将她的诉求反映给上级领导,让她等结果和回复。 顾女士无奈,只能先把车开走。几天过去了,超充站终于给了答复。 然而,超充站仍认为收取超占用费没有问题,拒绝退款诉求。 顾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她一纸诉状将车企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超时占用费438.4元。 顾女士认为,车企收取超时占用费不合理,车企没有有效通知挪车。在已知车辆超时后,却没有及时通知到她本人,未尽到尽职尽责的告知义务。 其次,车企并未显著通知费用,要是她知超时占用费费率较高,就会去注意超时时间,妥善安排充电时间。 而车企表示,此前已为顾女士免除过一次超时占用费,但顾女士再次超时占用并支付过超时占用费,可见顾女士知晓并接受超时占用费条款。 未提前驶离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存在明显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顾女士认为,虽信息和APP信息通知,但自己很忙,不可能时时刻刻关注信息通知。是车企未及时告知本人,才造成超时占用费高达438.4元。 并且车企并未显著通知费用,要是顾女士已知超时占用费费率较高的情况下,就会去注意超时时间,因此车企收取高额占用费不合理。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此前车企已为顾女士免除过一次超时占用费,但顾女士又有多次超时占用的行为,且支付过超时占用费。 从顾女士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她以实际行动默示接受了超时占用费条款。 当天她本可以提前驶离,却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其存在明显过错,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否认该条款的效力。 当出现超时情况可能产生额外费用时,车企已履行通知义务,以保障顾女士的知情权,她不能以没时间看信息或APP,而推脱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超时占用费可视为新能源车企与车主之间就充电车位使用约定的一种违约金。 当车主超时占用充电车位时,构成了违约行为。车企设置超时占用费,目的在于促使车主及时挪车,提高充电站的利用率和用户体验,约定违约金以保障合同履行、弥补损失的目的相符。 最后法院判决:超时占用费是对车主超时占用充电车位的违约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具有违约金性质,对主观过错明显的违约方适当体现惩罚性,不为法律所禁止。 故驳回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顾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超时占用费不存在过高情形,无需进行调整,驳回上诉。 您觉得顾女士冤吗? #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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