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不如!”四川达州,男子8年前因抢夺罪获刑,出狱次年,又入室对一名4岁和一名

律安说法 2025-08-24 12:16:53

“禽兽不如!”四川达州,男子8年前因抢夺罪获刑,出狱次年,又入室对一名4岁和一名6岁的女童实施性侵。 更令人发指的是,期间男子为了阻止2名女童哭闹,用刀砍割其中一女童的头部、颈部,致其昏迷,用刀割另一女童的颈部,并反复将其头部溺水并捂嘴致其昏迷,还盗走2名女童家中6205元现金和一部价值419元的手机。 而后男子因听到屋外人声,逃离现场。 万幸的是,2名女童经送医院及时救治得以生还。不过,经鉴定,一人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人达到了重伤二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发次日,男子便被警方抓获。 男子被抓后,被控犯强奸、杀人、盗窃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犯强奸、故意杀人、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男子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后,男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经过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检方抗诉,终于在2021年6月3日有了结果。 四川高院认为男子仅构成强奸罪、盗窃罪,不构成杀人罪,不过虽然认为男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数罪并罚之下仍判处男子死刑立即执行。 1、四川高院为何认为男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本罪中也有致人死亡的情形。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只有一个强奸犯意,在该犯罪过程中,为了达到这一个犯意,而造成被害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强奸以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等动机,又杀害被害人的,才会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因为在案证据显示,男子对两名受害女童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系在强奸犯意的支配下而实施的,而不是为了报复、灭口等目的,四川高院才认定为男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应当注意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并非判决当天就执行!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死刑政策。人死不能复生,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为了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造成不可逆的危害结果发生,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像本案这样,高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而四川高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后,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几个月后,于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了对男子的死刑裁定。 3、最后,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便可押赴刑场,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又是4年过去了,虽然报道没说,男子应已经执行死刑! 对此,不少人表示,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死都便宜男子这样的恶魔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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