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为了照顾老客户的生意,花了156元买了条腰带。结果买回去才发现竟是一条山寨货。男子去找对方理论,想要退货处理。可对方不仅不同意,还把男子给打成骨折。警方虽然已经立案,处理了一年多依旧没有进展。男子无奈只能寻求记者帮助,警方的回应却让人意外。
8月18日,大风新闻报道了一则男子被打,报警后一年多仍未有任何进展的新闻。
据悉,男子陈某从事收款码推广业务,经常往返于各大商场,与很多商户熟悉。
2024年4月19日陈某到某商场跑业务时,路过售卖皮带皮箱的商户韩某。
韩某主动叫住陈某称,以前是陈某的客户,并请求陈某照顾照顾自己的生意,买一条品牌皮带。
其实这也并不是陈某第一次买韩某家的皮带,大家都是彼此帮忙。陈某询问韩某皮带的价格,韩某只是称价格不贵,却一下扫走了陈某156元。
陈某没有想到会这么贵,当场就不乐意了,要让韩某退货。
韩某没有给他退腰带,陈某想着就这么算了吧,结果回到家通过网购平台一搜索,发现自己买的腰带仅售价58元。
陈某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再次找到韩某理论并要求韩韩某退货退款,却再次遭到了韩某的拒绝。
4月25日,陈某再次找到韩某协商。韩某建议两个人去别的地方协商,结果却来到一个无人的地方,把陈某给打了一顿。
陈某报警之后,虽然警方立刻立了案,可案件却迟迟没有进展。无奈之下,陈某只能寻求记者的帮助。记者联系到当地派出所时,派出所称,当时办案的民警已经调走。至于办案的细节,暂时不方便透露。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陈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这样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当中,由于陈某与韩某相识,当韩某提出照顾一下自己的生意是陈某表示同意。这就意味着陈某是自愿与韩某达成交易。
不过在交易之前,韩某并没有如实告知陈某商品的价格,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如果商家未提前告知价格,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第二,韩某将陈某打伤,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陈某提供的医院诊断报告显示,陈某存在鼻骨骨折,脸部挫伤,韩某已经侵犯了陈某的健康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陈某完全可以将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第三,民警立案一年多,案件依旧没有进展,这样的情形是否正常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陈某表示,报警之后民警曾电话联系,称没有证据表明韩某存在打人的行为,陈某要求对方出具纸质回执,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