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66岁的男子和情人开房,发生关系后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情人发现不对劲后,

蜜蜂说社 2025-08-13 17:18:29

广西平南,66岁的男子和情人开房,发生关系后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情人发现不对劲后,没有及时救助,反而匆匆离开酒店回家,导致男子猝死。男子家属不服气,起诉情人和酒店,索赔55万元赔偿,法院这样判! 8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一桩令人唏嘘的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66岁的周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次与情人的幽会,竟让自己再也没能回家。更没想到的是,自己的突然离世,还会引发一场索赔55万元的官司。 周某和庄某相识于1982年,当时两人一起工作过。 几十年过去,2023年的一次工友聚会上,两人又重新见面,还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此后,他们分别在2023年年底、2024年6月以及7月14日相约见面。 2024年7月14日中午,周某独自来到某酒店,登记入住406号房。 下午快三点的时候,庄某按照约定来到了酒店房间。两人在房间里待了三个多小时后,庄某先离开了。 可没过多久,她又折返回来,还叫上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一起回了房间。 原来,庄某离开房间后,心里总觉得有些不踏实。她想起周某当时躺在床尾,双脚搭在沙发上,说这样睡觉舒服,然后就打起了呼噜。 可等她睡醒一觉后,发现周某的呼噜声没了,腿上还出现了黑点。 庄某心里“咯噔”一下,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她觉得周某可能出事了,但又不敢确定,于是匆匆离开酒店回了家。 可回到家后,她越想越不对劲,还是决定返回酒店看看。 当酒店工作人员打开406号房门时,眼前的景象让所有人都吓了一跳:周某躺在床上,怎么呼叫都没有反应。 工作人员赶紧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5分钟后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可惜,等医务人员和民警赶到,周某已经没了生命迹象。 第二天,公安机关出具了《居民死亡证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家属决定自行处理遗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面写着周某死于急性心肌梗死。 据了解,周某生前就患有高血压和脑梗。 周某的突然离世,让他的妻儿悲痛欲绝。他们觉得,庄某作为和周某在一起的人,没有及时救助,应该承担责任。 酒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庄某和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5万余元。 庄某心里也很委屈,她觉得自己又不是周某的法定救助人,而且当时周某看起来也没什么异常,谁能想到会突然发病呢? 酒店方面则表示,周某是在房间里死亡的,又不是在酒店公共区域,他们怎么可能随时发现呢?而且发现情况后,他们也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已经尽到了义务。 一、庄某对周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庄某作为与周某关系密切的在场人员,在发现周某出现异常后,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且自行离开,属于未履行合理救助义务。 尽管法律未明确赋予情人法定救助义务,但基于共同行为导致的风险关联,庄某需承担与亲密关系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虽然周某死亡直接由疾病引发,但庄某未能及时呼救可能延误救治时机。这样的不作为过错,庄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前提,仅针对公共区域和设施风险,而私人房间内的隐蔽活动不属于其合理监控范围。 本案中,酒店无法预见房间内病理性死亡,亦无权侵入住客隐私空间进行实时监护。 当庄某与工作人员返回房间发现异常时,酒店立即拨打120和110,已尽到事后应急义务。 法律不苛求经营者对不可预见的个体健康风险承担责任,故酒店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酒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用担责,庄某因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因其不作为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6.2万余元。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66岁男子与情人发生关系后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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