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旬老大爷在家属的陪同下乘坐地铁,等地铁时没有站在车门旁边的候车区,而是站

律安说法 2025-08-03 12:18:11

上海,7旬老大爷在家属的陪同下乘坐地铁,等地铁时没有站在车门旁边的候车区,而是站在车门中间,地铁来了后,还没等车内的乘客下车,便和家人一起往地铁里挤,结果与一名正在下车的女生发生碰撞,摔倒受伤。事后老大爷要求女生及地铁公司赔偿2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3年11月14日上午11点许,时年70岁的丁大爷在家属的陪同下乘坐地铁出行。 进了地铁站,等待地铁期间,丁大爷并未站在地面规划的上车区域内,而是站在地面规划的下车区域内。 等地铁到站后,丁大爷还没等车内乘客下车,便随同家属及其他候车乘客,往地铁车厢内走。 由于当时,上下车的人比较多,地铁车门处于拥堵状态。 时年26岁的女子袁某在下车过程中不慎与正在上车的丁大爷发生碰撞,导致丁大爷摔倒。 丁某大爷的陪同家属见状从车厢内走出,与袁某共同将丁大爷搀扶起来。 随后,地铁工作人员及民警到达现场,协助120救护车将丁大爷送医。 丁大爷入院后,被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右)、骨质疏松、高血压等症。 因前前后后在医院花了十几万元的医疗费,丁大爷难以释怀,认为是袁某下车不注意将自己撞倒导致自己受伤的,要求袁某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袁某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袁某及地铁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等等损失共计28万余元。 面对丁大爷的控诉,袁某则拒绝承担责任,辩称地铁拥挤,人与人之间难以避免地会有身体接触,是丁大爷没有遵守乘车规则才是导致自身摔倒受伤的原因。 地铁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分别根据丁大爷以及袁某的申请,对丁大爷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以及丁大爷的伤情的因果关系及诊疗项目合理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丁大爷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为完全作用;其高血压、冠心病等与外伤无因果关系等等。 另查明,车站候车区域地面设置了金属材质油漆标识,明确规范了等候区域。《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明确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排队,先下后上,禁止强行上下车。 认为,本案中,丁大爷与袁某在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丁大爷由此摔倒受伤。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丁大爷在候车时未站在规划的上客等待区域,地铁到站后拥堵在车厢口,未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存在过错。 、袁某在下车时,未谨慎观察周围人流状况,也存在过错。 地铁公司在候车区域设置了明显的指示,在丁大爷受伤后也第一时间救助,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综上,酌定袁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核定丁大爷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4万余元后,最终判决袁某限期赔偿丁大爷7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丁大爷不服提起上诉,表示,自己家就在地铁旁边,经常乘坐地铁,懂得也遵守了先下后上的规定。 在袁某下车时还有侧身让行的动作,与袁某发生碰撞时,自己几乎没有移动,是袁某将自己撞倒的,袁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在乘客上、下车期间未及时疏导人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既然丁大爷自述居住于地铁站附近,常乘地铁出行,就应该对乘车规则有所了解,防止发生乘车时上下车人流的对冲。 视频显示,等候上车的乘客为急于上车,均拥堵于车门正中的下车区域,而非站立于车门两侧的上车区域,完全堵塞了下车乘客的下车通道,这部分乘客实质已放任自身置于对冲人流的危险区域,其中亦包括年老体弱的丁大爷本人。 从当时正准备下车的袁某的视角,其正面及左右两侧均有乘客未遵循“先下后上”原则争先上车,与欲下车的袁某形成对冲。 而此时的上车乘客中,有一名原先站立于丁大爷身后的灰衣乘客挤过丁大爷抢先上车,不可避免地对袁某的观察视角造成遮挡。此时,步履踉跄的丁大爷在对冲人流裹挟下被推挤到车门左侧。 刚从抢先上车的乘客中突围下车的袁某,应当是没有及时注意到丁大爷,与丁大爷交汇时发生擦碰,带倒丁大爷,造成案涉事故。 发生案涉事故固然有袁某下车时疏于观察周某的因素使然,丁大爷自身忽视地铁站台地面的区域设置,放任自身站立于上下车人流对冲区域,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亦为事故不可忽略的因素。 两相对照,丁大爷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袁某对周某与其他乘客的注意义务,要求袁某避让上诉人再下车或从其他更空的车门区域下车,显然系苛责他人,却放松了自身对自我安全应尽的注意义务,有违法理人情。 虽然地铁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并不是无限制。事故发生时,地铁站台客流处于低峰时段,不可能也无需在每扇车门安排工作人员疏导乘客。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驳回了丁大爷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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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有人这么说啊

有人这么说啊

1
2025-08-03 14:27

法官没坐过地铁吧,下不下车你能控制?没踩死这老不死就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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