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K新闻网

河南新乡,女子和丈夫在外打工,15岁女儿带闺蜜回家住,不料,闺蜜叫来的男孩将1个

河南新乡,女子和丈夫在外打工,15岁女儿带闺蜜回家住,不料,闺蜜叫来的男孩将1个金手镯、2条金项链,一共50多克黄金拿走,之后,男孩和另外两个男孩拿去卖了18000多,还丢了一个金项链,钱都挥霍一空,女子发现后崩溃大哭,黄金有4万多块,报了警,男孩说:不知道那俩男生在哪。其中一男孩父亲表示:他成天不回家,先抓他吧,抓住再说。

7月13日,小莉帮忙报道,王女士发现放在家里50多克黄金没了,报了警,可是知道拿走黄金的人后,气的她浑身发抖。

原来,王女士和丈夫买了一套房欠下一些钱,为了赚钱养家,夫妻俩在外地打工,平时是舍不得吃,舍不得花。

可是,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6月中下旬,她15岁的女儿带着闺蜜回家玩、住,家长不在家,这里成了她们的小天地。

谁曾想,半大的孩子有时也让人琢磨不透,闺蜜不怎么心血来潮叫来了男孩毕某。

毕某来到了王女士家,王女士女儿让他住了主卧。

凌晨时,毕某在房间里翻出王女士存放在一个黑色箱子里的金首饰,看到有一个金手镯、2条金项链,便偷偷拿走了。

而这一切,王女士的女儿并不知道。

毕某拿到金首饰后和另外两个男生一起出去玩,把金镯子买了一万三,其中一条金项链买了五千多,还有一个金项链弄丢了。

而卖掉的钱都被毕某和那两个男生花掉了。

王女士得知真相的那一刻,气的腿都软了,这些黄金加起来一共有50多克,价值大概4万多,这可是她攒了好久才攒下的金首饰。

在买房欠下钱的时候,王女士曾想着把金首饰拿去卖了还债,可是,丈夫心疼她,她一个女人就这点金首饰,还是留着吧,别卖了。

为此,王女士也特别珍惜这些金首饰,也算是她的家底了。

可如今,金首饰都被毕某拿走了,她真的非常崩溃,她哭着说:我跟孩子爸出来4个月,带着小孩在那干活,我挣了4个月才挣一万块钱。

赚钱多难啊,王女士心疼自己,但是,她更心疼丈夫,两人赚点钱那么不容易,可家里这点值钱的东西还被一个未成年的毕某拿去卖了,搁谁不崩溃?

事到如今,王女士找记者帮忙,希望找到那两个男孩,想追回金首饰。

然而,毕某也不知道那个男孩家在哪里,他说和他只认识了一两天。

不过,记者还是联系上了第二个孩子的父亲,对方却说:不是报警了吗,先抓住吧,他这几天不在家,抓住再说。他整天不在家,也不上学了,不知道跑哪去了。

找不到那两个男孩,毕竟是毕某拿了金首饰,虽然他是未成年,但是,他的家长得承担责任。

毕某父亲表示,自己年纪大了,也在外打工,确实不容易,如果黄金找不到了,那该赔偿得赔偿。

王女士虽然十分崩溃,但是,她也语重心长的告诫毕某,我女儿跟你一样大,如果你家里遇到困难你拿了卖了,情有可原,可是,你拿去卖了,钱都花了,尝到甜头,你下次还会去弄。

毕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低头给王女士说:对不起阿姨。

有人说,这女儿交的什么闺蜜啊,不认识的人也让往家领,孩子也太信任闺蜜了。

这种十四五的孩子真的没法说,不好好上学,下学进入社会没人要,想要生活过得好就干这个,真的很气人,父母管不住,自己钱不够花,就走歪路。

一旦闯了祸,父母就得跟在后面收拾烂摊子,这三个男孩父母都该好好管管孩子了,50多克黄金,男孩没能力偿还,父母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件事中,毕某偷拿并变卖王女士金首饰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但因为他是未成年人,若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不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对他加以管教。

另外,毕某偷拿王女士的金首饰,并和其他两个男孩卖掉,将钱花掉,其三位男孩家长都应该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有人说,收黄金的也摊上事了。

现在的人不知道怎么回事,竟昧着良心干事,未成年去买黄金也给买,人家大人找过来了各种理由,说什么看着不像之类的,这种销 赃就更不谈了。

毕某和其他俩男生是未成年人,他们卖掉偷来的黄金,收黄金的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毕某和俩男生作为未成年人,没有能力独立进行大额交易,比如出售贵重黄金等。

因此,他们出卖黄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收黄金者如果知道毕某以及其他两个男孩是未成年人,仍然与他们进行交易,那么他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该返还王女士黄金或赔偿损失。

最后,也提醒家长们,家里的贵重物品一定要谨慎保管,平时也要告诉孩子不要轻易带不熟悉的人回家,以免出差错。

信源:小莉帮忙 202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