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K新闻网

标签: 民法典

古浪县黑松驿镇:加强民法典宣传

近日,古浪县黑松驿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法典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构建全方位普法网络。该镇线上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以案释法”等内容,线下打造“民法典主题街区”,组织“普法轻骑兵”进校园、景区开展流动...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男子一下子炸了,竟然报警,还要求乘客跟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医疗费、手机维修费、受损的西装、领带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0000元。民警都气的无语,认定乘客没违法事实,男子直接把乘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近日,白先生乘地铁2号线,被一男子没素质的行为惊到了。只见一男子,把地铁当成他家餐厅了,坐在座位上不但吃花生,还把壳子乱扔。白先生是个三观很正的人,同时路见不平也一声吼,绝不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于是,他走上前,劝男子不要再吃了,把地上的花生壳收起来。男子显然觉得白先生多管闲事,他立马炸了,怒斥白先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关他啥事?地铁又不是他家的。没错,地铁是大家的,所以,爱护车厢里的环境人人有责,可男子可不听他讲道理,竟起身和他撕扯起来。也不知道男子咋想的,本来自己就理亏,他好像受多大委屈似的,竟然拿着手机要拍白先生,撕扯中,男子的手机掉在了地上。男子立马报了警,说白先生不但打他,还摔坏了自己的手机。可民警赶来后发现,男子的手机只是摔了一下,没磕没碰,能正常使用,对于男子恶人先告状的行为,也是哭笑不得,直接认定白先生没违法行为。男子不想善罢甘休,竟然一纸诉状,把白先生告上法庭,说自己被白先生打伤了,不能上班,产生了医药费和误工费。而且,他手机坏了,维修花了一笔钱,也应该白先生承担。另外,白先生把他的西装和领带也都撕坏了,他也得赔,同时,他也要求白先生给他赔礼道歉。看看,也不知道谁给他的勇气,在公共场合没有公德心,竟然还倒打一耙。而白先生也很恼火,自己看对方不遵守规定,上去阻止有啥错?可对方还不依不饶起来了,导致自己官司缠身,如果真判自己赔偿,那真是太冤了。这起地铁冲突事件,看似因琐碎小事引发,实则折射出公共道德和人的品质。白先生作为普通乘客,在目睹不文明行为时挺身而出,展现了公民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感,这种“路见不平”的勇气值得肯定。反观男子,不仅漠视地铁禁食规定,还将劝阻者拖入法律纠纷,试图以“恶人先告状”的方式转嫁责任,他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暴露出对法律与规则的轻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法院一调查发现,男子有错在先,在地铁上有吃花生,并扔花生壳的不文明行为。白先生制止对方后,两人发生冲突,在东昌路站,白先生拉住男子的领口,想把他拉出车厢。而男子不但不下车,还拿出手机拍摄白先生,白先生阻止他拍摄手机掉落在地。视频显示,白先生没有殴打男子,而男子提供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说被打后务工一个半月,可票据看不出来是做了哪些检查,对于务工一说,口说无凭。有人说,白先生应该有见义勇为奖,那个不文明人应该有行政处罚!对吃花生的无赖应该曝光,恶人先告状。白先生勇敢地站出来,进行制止值得提倡。对这种敢于向不文明行为做斗争的精神,应该予以奖励!《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白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殴打、损坏财物等,需举证证明白先生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但根据警方调查及法院审理结果,无侵权事实:监控显示白先生没实施殴打行为,警方已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手机亦能正常使用。白先生劝阻行为目的是维护地铁环境卫生,且言辞没超出合理限度,本质是履行公民对公共秩序的责任,无主观恶意。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没载明具体检查项目,误工费缺乏实际证据支持,无法证明损害与白先生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及乱扔垃圾,白先生的劝阻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共管理规定。双方肢体接触是因原告拒绝遵守规定并意图拍摄引发,白先生阻止拍摄时手机掉落属于被动结果,非故意毁损财物。原告在地铁内进食并乱丢垃圾的行为已违反社会公德,法院裁判时需考量其自身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白先生仅以语言制止和阻止拍摄,没主动采取暴力或辱骂,其行为属于合理范畴。如果因劝阻轻微冲突即要求赔偿,将挫伤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公正:既未纵容无理索赔,也没让善意劝阻者蒙冤。法律保护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不会为无理取闹者背书;不文明行为者无权滥用诉权,如果自身过错导致冲突升级,需自行承担后果。这一判决不仅是对白先生正义之举的认可,更是对社会风气的正向引导。信源:光明网2025-6-9
让人感动了!重庆,男子在工地意外身亡,获赔120多万。由于三个子女年幼,赔偿款由

让人感动了!重庆,男子在工地意外身亡,获赔120多万。由于三个子女年幼,赔偿款由

让人感动了!重庆,男子在工地意外身亡,获赔120多万。由于三个子女年幼,赔偿款由残疾的爷爷保管。三兄妹成年后要分割120万,却被爷爷直接拒绝。无奈三兄妹把爷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爷爷支付76万余元。岂料,宣判后爷爷还是拒绝支付,三兄妹又申请强制执行。结果,爷爷的一句话,让三兄妹泪目了。(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潇湘晨报6月4日讯,因父亲在工地意外身亡,三兄妹将代为保管赔偿金的爷爷告上法庭,最后的结果,却让人唏嘘不已。事情是这样的,多年前,三兄妹的父亲在工地上打工,因为出了一场意外,一共获得赔偿120多万元。由于三兄妹还未成年,这笔赔偿款一直由爷爷代为保管。直到三兄妹成年后,便向爷爷提出要求分割这120多万元的赔偿款,没想到却遭到了爷爷的拒绝。三兄妹一商量,以为是爷爷想要独吞这笔赔偿款,于是将爷爷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时查明这120多万元属于赔偿款,子女与父母应该进行分割,考虑到三个孩子已经成年,而爷爷年事已高、且患有残疾需要赡养,法院最终判决,由爷爷限期支付给三兄妹76万余元。宣判后,三兄妹就等着拿赔偿金,可是左等右等还是不见爷爷往外拿钱。反正是已经撕破脸皮,三兄妹索性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没想到,法庭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得知了真相。原来,爷爷之所以迟迟不拿出这笔钱,并不是想要“独吞”,而是担心三兄妹年龄小,一下子拿到钱之后,会没有计划性的把这笔钱挥霍一空。这是爷爷儿子的命换来的钱,就算是不被三兄妹理解,他也必须要这么做。不过爷爷现在认为,三兄妹已经长大了,他也就放心了,同意拿出这笔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三兄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父亲的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也可以协商不均等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如继承人因残疾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本案中,无论是三兄妹还是爷爷,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分割这笔遗产。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了爷爷残疾、生活困难等情况,于是在分割遗产时,酌情对爷爷予以照顾。第二,三兄妹未成年的情况下,爷爷有权代为保管遗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些监护人有权依照上述条款规定,代为保管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本案中,爷爷考虑到三兄妹还没有成年,本着把钱用在重要的事情上的原则,爷爷有权代为保管。第三,得知真相后,三兄妹的做法让人泪目。当法官了解到爷爷的真实想法后,把这件事告诉了三兄妹,三兄妹也大为感动,当即提出少分6万,这笔钱留给爷爷,当作他的晚年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孙辈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义务主要由子女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孙辈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且其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便找妹妹帮忙。没想到妹夫脾气暴躁,直接动手打了周某,警察随后介入。妹妹委屈哭诉,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且母亲60多万拆迁款全给了哥哥,要求平分才肯照顾。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家庭关系陷入僵局,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如今闹得不可开交。据报道,78岁的唐老太原本日子过得也算安稳,赶上拆迁,分到了一笔拆迁款。之后,她就跟着儿子周某一起生活。起初,一家人相处还算融洽。可天有不测风云,唐老太突然患上了脑梗,生活一下子失去了自理能力。周某看着躺在床上需要人照顾的母亲,心里满是无奈。他每天要上班,还要照顾母亲,实在是分身乏术。思来想去,他决定找妹妹帮忙。这天,周某来到妹妹家,跟妹妹说了自己的难处,希望妹妹能和自己一起照顾母亲。妹妹听了,眉头紧锁,心里也犯起了嘀咕。她无奈地说:哥,不是我不想照顾妈,我现在家里也一堆事。我那儿媳怀孕了,我得照顾她,哪还有精力再去管妈。周某听了,心里有些着急,说:妹妹,我知道你辛苦,可妈现在这个情况,我一个人实在照顾不过来。就在两人说话的时候,妹夫从屋里走了出来。他一听周某这话,顿时火冒三丈,大声吼道:你当初拿拆迁款的时候怎么没想到我们?现在需要照顾人了,就想起我们来了!周某也不甘示弱,回怼道:那拆迁款是妈给我的,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两人越吵越凶,情绪也越来越激动。突然,妹夫冲上去,抬手就给了周某一巴掌。周某被打得一个踉跄,差点摔倒。这一巴掌下去,事情可就闹大了。周围的邻居听到动静,纷纷赶来劝架。从那以后,兄妹俩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如今见面就像仇人一样。唐老太躺在床上,看着儿女们为了自己闹成这样。她不明白,好好的一家人,怎么就变成了这个样子。唐老太每天躺在床上,望着天花板,她多么希望儿女们能够放下成见,重新坐在一起,好好商量一下怎么照顾自己,让这个家重新恢复往日的温暖。可如今,这似乎成了一种奢望。一、妹妹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行为,是否合理呢?从拆迁款的分配来看,拆迁款本质上属于唐老太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唐老太作为拆迁款的所有人,有权自主决定这笔款项的分配方式。如果唐老太在清醒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将60多万拆迁款全部给儿子周某,那么这一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妹妹以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且母亲拆迁款分配不公为由,要求平分拆迁款,这一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妹妹认为母亲把拆迁款全给了哥哥,自己心里不平衡,但这种不平衡并不能成为她主张平分拆迁款的合法理由。除非有证据表明周某在获取拆迁款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唐老太违背真实意愿分配财产,否则妹妹无权要求重新分配。从法律角度讲,唐老太的财产处分权应得到尊重,妹妹不能因为自身困难就强行要求改变已经完成的财产分配行为。二、妹夫动手打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妹夫在听到周某要求妹妹一起照顾母亲时,情绪激动动手打了周某一巴掌,这一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如果周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及以上,妹夫除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因被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三、在赡养老人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财产分配等问题而拒绝履行。唐老太因脑梗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子女的照顾。周某作为儿子,在母亲患病后积极承担照顾责任,这是值得肯定的。而妹妹以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为由拒绝照顾母亲,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合法借口。虽然妹妹可能面临实际困难,但她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与哥哥协商解决照顾母亲的问题,而不是直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妹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唐老太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妹妹给付赡养费或履行照顾义务。法院会根据唐老太的实际生活需求、妹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妹妹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综上所述,妹夫动手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妹妹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不能因为财产分配问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拒绝了。无奈之下,他联系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邱女士心软答应了,邱老伯便出资买房,还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儿子,自己只占1%。然而,相处过程中矛盾不断,邱老伯一气之下拉黑养女,养女也不再赡养。邱老伯后悔了,起诉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6月6日,中华遗嘱库报道,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独自守着一间老房子,日子过得冷冷清清。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大不如前,邱老伯心里越来越渴望有个依靠,能有人陪他说说话、照顾他的生活。思来想去,他决定用自己这套房产来换取赡养。邱老伯第一个想到的是侄女。他联系侄女说:叔老了,没个依靠,你看能不能来照顾叔,叔这房子以后给你。侄女却说:叔,不是我不想照顾您,我这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实在抽不出身。邱老伯听了,心里一阵失落,无奈之下,邱老伯又想起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他费了好大的劲,才打听到邱女士的联系方式。邱老伯告诉女儿,这么多年没联系,是爸不好。爸现在老了,想让你照顾爸,爸这房子……邱女士犹豫了片刻,还是答应了下来:爸,您别着急,我照顾您。邱老伯听了,心里别提多高兴了。他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又借了些钱,买了一套新房。在办理房产份额时,邱老伯想着养女以后也有个保障,便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的儿子,自己只留了1%。他觉得,只要一家人能好好过日子,这些都不算什么。刚开始,一家人相处得还算融洽。邱老伯也觉得自己终于有了依靠,脸上渐渐有了笑容。然而,好景不长,矛盾渐渐浮现出来。邱女士的儿子觉得邱老伯太挑剔,生活习惯也不一样,总是对他指指点点。邱女士夹在中间,也是左右很为难。她试图调和两人的矛盾,可效果并不理想。邱老伯觉得邱女士一家不重视他,心里越来越委屈。在一次争吵后,邱老伯把邱女士一家拉黑了。邱女士多次尝试联系邱老伯,可电话打不通,她觉得邱老伯太绝情了,一气之下也不再赡养邱老伯。邱老伯觉得自己当初太冲动了,不该把房产份额给出去。于是,他决定起诉撤销赠与。邱女士得知邱老伯起诉后,心里又气又委屈。她觉得:我当初答应照顾他,也是一片好心。这些年我也不是没照顾他,他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呢?邱女士的儿子也觉得邱老伯太过分了:他当初自己愿意给的,现在又反悔,哪有这样的道理。其实,邱老伯也是没办法,他晚年没个依靠,只能用房子换赡养。现在养女一家不照顾他了,他反悔也是人之常情。不过,邱女士一家确实也付出了,邱老伯不能这么绝情,说撤销赠与就撤销。一、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后,还有撤销权吗?邱老伯出资买房并将99%的份额赠与养女儿子,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养女儿子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赠与合同并非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邱女士一家在接受邱老伯的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邱老伯的义务,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情形。邱老伯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邱女士一家认为邱老伯不能反悔,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他们觉得自己付出了,但赡养老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曾经付出过就忽视了对邱老伯的照顾。二、邱女士一家是否可以以邱老伯太挑剔过分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邱女士作为邱老伯的养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邱女士在答应照顾邱老伯后,却因为一些矛盾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邱女士的儿子虽然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在接受了邱老伯的房产份额后,也应该协助邱女士履行对邱老伯的照顾义务。他们与邱老伯之间的矛盾,不能成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邱女士一家觉得邱老伯太过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他们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而不是抱怨邱老伯的反悔。综上所述:邱老伯以房产换取赡养,是基于对养女一家的信任。而邱女士一家在接受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导致邱老伯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最终,法院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请求。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为了维护邱老伯的合法权益。在涉及财产赠与和赡养义务的问题上,要慎重对待。赠与人不能轻易地将财产赠与他人,而受赠人也要明确自己的义务,积极履行对赠与人的照顾。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了保护女孩的隐私,不让陌生男人占便宜。这闺蜜是在害女孩,救命第一,这个时候还在防隐私,自己没能力,还阻止他人。糊涂啊糊涂,一旦错过了,怎么对的起女孩本人及家人。你提到的情况确实让人揪心。法律其实早就考虑到这种顾虑,《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明明白白,见义勇为的人受法律保护,不用怕担责任。可现实里还是有很多人不敢伸手,特别是遇到异性晕倒时,83%的人会犹豫,就怕被误会成占便宜。这种担心让很多能救命的手缩了回去。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间就四分钟,错过这几分钟,人可能就没了。当时大叔的动作其实很规范,他特意把姑娘衣服拉平整,还用外套盖住腰腹,自己侧着身子避开敏感部位。这些细节监控都拍得清清楚楚,说明真正想救人的人,自然会注意保护对方尊严。闺蜜拦人的理由站不住脚。后来才知道,这闺蜜上周刚找姑娘借过五万块钱。遇到突发状况,自己不懂急救可以理解,但拦着懂的人施救就说不过去了。医院教过,看到有人晕倒,先要确保环境安全,让人平躺,腿抬高20厘米左右,这样血容易流回脑子。要是自己不会做,至少别耽误别人救命。所以说,遇到这种要命的时候,脑子里得拎得清轻重。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员立即后退一步并呵斥对方注意点。结果没想到,男子恼羞成怒,当场就对女服务员殴打、扇脸。餐厅店长见状冲上去,将男子锁喉制服,后将男子送到派出所。事后,餐厅的做法值得点赞!(来源:九派新闻)据悉,女子李某是餐厅服务员,负责在餐厅门口接待顾客。5月份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按部就班的上班,就在这时,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着头盔的男子,从李某身边经过。出于职业素养以及习惯,李某礼貌性的给男子打招呼,并询问男子有什么需要。男子停下脚步并没有说话,而是盯着李某看了一会儿。李某被盯的心里发毛,正准备再次询问男子有什么需要时,男子突然伸出手,在李某的腰上摸了一下。李某下意识的后退一步,接着呵斥男子,这里可是公共场合,请放尊重一些。岂料,男子不仅没有害怕,反而感觉丢了面子,先是骂了李某,李某没惯着男子骂了回去。男子恼羞成怒,当众对李某掌掴,脚踢。这一幕被店长看到,立即冲上前去,对男子一个锁喉,将男子按到在地。随后,店长报警,将这名闹事的男子送到了派出所。这件事经媒体报道之后,很多网友都为店长见义勇为的行为点赞,不过也有网友担心,店长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黑衣男子在公众场合摸了李某的腰,是否构成骚扰?性骚扰需满足四要件,一是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行为具有冒犯性,三是行为具有不受欢迎性,四是行为具有持续性或严重性。具体到本案中,黑衣男子经过李某身边时,未经李某的允许就摸了对方的腰,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违背了李某的自愿,其行为已经对李某造成了骚扰。第二,李某与黑衣男子,是否应认定为互殴?互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本案中,黑衣男子先是对李某进行骚扰,接着就是对李某进行辱骂,因李某回骂而惹怒黑衣男子,黑衣男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也存在还手的行为。双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根据《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本案中,黑衣男子无故对李某进行骚扰并对其进行辱骂,其具有过错,且是黑衣男子先动的手,故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第三,如果店长对黑衣男子的锁喉行为,造成男子受伤,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同时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店长作为餐厅的管理者,对于员工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当李某被他人侵犯时,店长有义务挺身而出,即便是其行为对黑衣男子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黑衣男子进行了相关处罚,而餐厅方面也表示,会对李某进行带薪休假,对店长进行奖励。对此你怎么认为?
梁山县馆驿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梁山县馆驿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6月4日上午,梁山县馆驿镇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在辖区内掀起了一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热潮。馆驿镇举办知识讲座,讲解内容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

广安邻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29日上午,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律师走近城区邻州广场,集中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为辖区群众带来了一场场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盛宴。...

苗寨普法山歌、校园法治画作…贵州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一个月来,普法浪潮奔涌黔中大地。从“村超”赛场到红色遵义,从车间厂房到景区苗寨,民法典宣传与贵州高质量发展的脉动同频共振。省委宣传部、省...
重庆,60万拆迁款全进了儿子腰包。谁料母亲生病后,儿子转头要求妹妹分担照顾。妹妹

重庆,60万拆迁款全进了儿子腰包。谁料母亲生病后,儿子转头要求妹妹分担照顾。妹妹

重庆,60万拆迁款全进了儿子腰包。谁料母亲生病后,儿子转头要求妹妹分担照顾。妹妹当场冷脸开怼:“想我照顾可以,先把60万拿出来重新分!”周先生蹲在租来的门市门口,望着轮椅上目光呆滞的母亲,心里满是无奈与烦躁。母亲中风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给她擦拭身体时的尴尬场景,无数次在周先生脑海里回放。他满心埋怨妹妹,明明都是母亲的孩子,凭什么照顾母亲的重担全落在自己肩上?其实,在母亲生病前,周先生就将母亲送到妹妹家,每月雷打不动地给750元辛苦费,再加上母亲2500元的养老金,日子倒也平静。那时母亲行动自如,不过是在妹妹家吃住,没给妹妹添什么麻烦。可如今母亲中风,需要全天候贴身照顾,妹妹竟二话不说就把母亲送了回来。周先生知道妻子和母亲有矛盾,为了避免冲突,特意在外面租了间一楼的门市照顾母亲,方便母亲坐轮椅进出。但给母亲换洗衣物、洗澡这些事,他一个大男人实在不方便。他想着,既然妹妹不愿照顾,那出点钱请人总可以吧?可妹妹却一口回绝,说自己在市场做生意忙得脚不沾地,儿媳妇又快生产,实在抽不出精力。周先生越想越气,心里直犯嘀咕:拆迁的60万全给了我又怎样?照顾母亲本就是大家的责任,妹妹凭什么置身事外?他觉得妹妹就是想趁机捞一笔,不然怎么会在母亲生病后突然提起拆迁款的事。而妹妹这边,心里同样窝着火。她怨恨母亲偏心,拆迁款一分没给自己,全给了哥哥。现在哥哥倒好,又想把照顾母亲的责任甩给自己,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她越想越委屈,逢人便说:“要我照顾可以,先把拆迁款拿出来重新分配!我之前照顾母亲两年,他也得先照顾两年,以后再平均分摊!”在妹妹看来,母亲和哥哥就是合起伙来欺负自己,心里的怨气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母亲躺在病床上,听着儿女们的争吵,泪水止不住地流。她满心悲凉,自己十月怀胎辛苦养大的女儿,不仅不来看自己,还恶语相向。想起女儿以前的贴心模样,再看看现在冷漠的态度,母亲的心像被刀割一样疼。她不明白,曾经和睦的一家人,怎么就因为自己生了场病,闹得如此不可开交?周围邻居们也纷纷摇头叹息。虽说在农村,传统观念里赡养老人大多是儿子的事,但大家都觉得,妹妹作为女儿,母亲含辛茹苦把她养大,就算没钱,出点力也是应该的。可妹妹却一门心思只盯着拆迁款,让人心寒。这场因赡养母亲引发的家庭矛盾,就像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周先生依旧守在门市照顾母亲,心里对妹妹的埋怨越来越深;妹妹继续忙着生意,对母亲的事不闻不问,满心都是对哥哥和母亲的怨恨;而病床上的母亲,只能默默流泪,在孤独和痛苦中,盼着儿女们能放下隔阂,重新和和睦睦......一、母亲把拆迁款全给儿子,女儿能拒绝赡养吗?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妹妹不能因为母亲把拆迁款全给了儿子,自己没得到就拒绝赡养母亲。如果妹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母亲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妹妹承担赡养责任,支付赡养费等。二、儿子拿了全部拆迁款,有什么法律责任和义务?依据《民法典》规定,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儿子未经母亲同意擅自拿走全部拆迁款,属于侵犯母亲财产权的行为。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儿子返还拆迁款,并可主张赔偿因儿子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利息损失等。但如果母亲是在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将拆迁款全部赠与儿子,那么儿子获得拆迁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儿子对这笔拆迁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三、妹妹提出重新分配拆迁款才照顾母亲,在法律上可行吗?妹妹提出重新分配拆迁款才愿意照顾母亲,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做法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与财产分配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捆绑。不过,如果该拆迁款分配存在侵犯妹妹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妹妹对房屋也拥有相应份额,而母亲未经妹妹同意擅自将全部拆迁款给了儿子,那么妹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财产纠纷问题,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但即便如此,妹妹也不能以财产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如果妹妹拒不赡养,母亲依然可以依法追究妹妹的赡养责任。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天天630新闻2025年6月1日报道。
民法典宣传:构建社会法治的新基石

民法典宣传:构建社会法治的新基石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按照《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工作方案》和全省工作部署,河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地质四队”)积极参与各级组织开展的民法典宣传活动。5月29日,地质四队科普中心联合盆窑村驻...
上海一85岁老人,找到20多年未联系的养女,让养女给自己养老,买了房子登记在养女

上海一85岁老人,找到20多年未联系的养女,让养女给自己养老,买了房子登记在养女

上海一85岁老人,找到20多年未联系的养女,让养女给自己养老,买了房子登记在养女的儿子的名下,房子一直由老人居住,3年后,老人和养女发生争执,养女很少管他,老人一气之下将养女拉黑,还把养女、及其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子,法院这样判了。据光明网5月30日报道了一件,老人无儿无女,用房子换取赡养,却又反悔的案例,很值得探讨。邱老伯85岁了,年纪大了,身边没人照顾,在2019年,他联系了20多年都不怎么来往的养女邱女士。邱老伯和邱女士商量,自己拿房子作为交换,希望邱女士能来照顾自己晚年生活,等他去世后,会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邱女士。问她同意不?现实中,有一些老人身边没有子女,年老体弱需要人照顾,又不想去养老院,因此,开始尝试“以房换取养老”的模式。也就是把自己的房产送给某个觉得靠谱的人,让对方给自己养老,不过,这后面的法律风险也有不少。原来,邱女士是邱老伯年轻的时候,收养过的养女。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两人在1992年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这段收养关系。法律上来说,邱老伯与邱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在法律上不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再承担相互抚养、继承等法定义务。邱女士听了邱老伯的想法后,又考虑到自己还有一个儿子宋先生,毕竟在这寸土寸金的地方有套房子是很值得的,于是,她答应了。邱老伯一看养女答应了,心里非常高兴。在2019年11月,他真的去买了一套房子,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和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名下。不过,这套房子宋先生拥有99%的产权,邱老伯有1%的产权。邱老伯这么做也是为了图一个安心,而且,买完房子后,也是邱老伯住在这套房子里。不过,邱老伯还是没有安全感,在2020年1月,还有2022年2月,他和邱女士分别签了2次书面协议,约定邱女士为他养老送终,他会将房产份额赠与她。一开始,邱女士确实尽心尽力,给邱老伯买这买那,也经常上门看望他。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因为一些日常琐事发生了矛盾,邱老伯一气之下将邱女士微信拉黑了。随后,又将邱女士、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还要收回房产。对于宋先生99%的房产份额,邱老伯、邱女士都认可。但是,两人对赠与是否附带赡养条件,各执一词。邱女士一口咬定,邱老伯是觉得过去亏欠自己,赠与房子就是为弥补遗憾,没有说用赡养作为条件。她说,邱老伯想法总是多变,他老人家也曾用过“以房换取赡养”给过他亲戚,之后又反悔要回去。邱老伯却反对,他表示将房子赠与邱女士,就是为了换取邱女士的赡养。本案中,邱老伯附带条件的赠与是合法的。邱老伯以房产换取邱女士赡养的承诺,二人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约定了房产作为养老用,邱女士对此是知情的。《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邱老伯与邱女士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邱女士需要为以邱老伯养老送终,作为赠与房产的条件,这一约定是合法且有效的。然而,邱女士在与邱老伯关系恶化后,很少履行养老照顾义务,违反了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如果说,受赠人仅轻微未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是否能撤销赠与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未达到“严重”程度,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主张可能不被支持。《民法典》第63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三款,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邱老伯和养女发生争执过后,发现邱女士很少再照顾自己了。法院认为,邱老伯和养女解除关系后,20多年几乎不来往。而且,邱老伯也尝试过把房子赠与侄女,想换取养老,却被对方拒绝了,所以,他才找邱女士,用房子换取赡养。但是,邱女士和老人争执后,很少履行赡养义务。因此,邱老伯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主张。也就是说,邱老伯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子自己住。有人说,邱女士白伺候三年老人,老人这么做有点白嫖人家三年的赡养了,老人也断了自己用房换取赡养的后路了。其实,“以房换赡养”的初衷,是独居老人对晚年生活安稳的渴望。老人并不是单纯追求物质回报,而是希望在生命最后的阶段,可以感受到亲情的温暖,生活的体面。不过,老人要想以房换赡养,还需谨慎,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可以与对方签订附条件赡养书面协议,留存证据。而接受附条件赠与的一方,也要明白,接受的不只是“等价交换”,同时承担的是一份履行赡养的责任。你对老人以房换赡养,又反悔这事怎么看呢?
一女子每天上班都要被迫吸二手烟,一吸就是好几个小时,她劝不动同事,只好自带空气净

一女子每天上班都要被迫吸二手烟,一吸就是好几个小时,她劝不动同事,只好自带空气净

一女子每天上班都要被迫吸二手烟,一吸就是好几个小时,她劝不动同事,只好自带空气净化器,但也没用。她给领导反映,对方不仅不管,还甩了句“打不过就加入”。女子忍无可忍,最后只好离职。网友吵翻天!据大象新闻6月1号报道,一女员工因为实在无法忍受办公室二手烟,竟选择了离职,这事儿可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女员工表示,每天一进办公室,就感觉自己掉进了“烟囱”里。公司里总有那么几个烟不离手的同事,一有空就点上烟,吞云吐雾起来。她每天被迫吸上2-3小时的二手烟,那刺鼻的烟味直往鼻子里钻,熏得她脑袋都疼。一开始,这女员工想着自己想办法解决。她自掏腰包买了空气净化器放在办公桌上,想着能过滤过滤这难闻的烟味。可空气净化器能过滤的烟味有限,周围还是烟雾缭绕。她又想了个办法,用湿巾捂住口鼻,可湿巾根本挡不住那股子烟味,时间一长,湿巾都干了,烟味还是直往喉咙里钻。她也跟领导反映过这事儿,希望领导能管管,可领导也就是口头说了说,根本没什么实质性的效果。这女员工心里委屈又无奈,她看着那些吸烟的同事,寻思了,这吸烟的人咋就这么团结呢,我们这些被迫吸二手烟的人,咋就没个能一起说说话、反映问题的队伍呢?她每天在办公室里,就像个被困在“烟牢”里的囚犯,心里憋屈得不行。日子一天天过去,她实在受不了这种工作环境了,最后只能选择离职。而同公司另一个不吸烟的男员工,情况也差不多。公司虽然明令禁烟,还专门设置了吸烟区,可在他们那个小办公室里,这些规定就像一张废纸,根本没人遵守。那些吸烟的同事,还是我行我素地在办公室里抽烟。这男员工也跟吸烟的同事沟通过,让他们去吸烟区抽,可同事们根本不听,还满不在乎地说:就抽根烟,能有啥大不了的。这男员工没办法,又去跟领导反映。领导呢,也没个好办法,最后居然跟他说:实在不行,打不过就加入吧,别跟他们较劲了。这男员工一听,气到不行,他可不想加入吸烟的队伍,可又没办法改变现状。他家里还有个孩子,为了不让办公室里残留的有害物质带回家影响孩子健康,他特意准备了一套“工服”放在办公室里,每天到办公室就换上,下班再换回自己的衣服,就为了尽量减少二手烟对孩子的伤害。其实,办公室里像他们这样对二手烟深恶痛绝的人可不少。有的人为了躲避二手烟,甚至买了防毒面罩,把自己的鼻腔堵得严严实实的,可这防毒面罩戴着又不舒服,还影响工作交流。有的人也像前面那个女员工一样,自带空气净化器,可效果也不咋地。大家每天在办公室里,看着那些吸烟的同事肆无忌惮地抽烟,心里又气又没办法。本来工作就够累的了,还得天天吸二手烟,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双重折磨。可为了这份工作,为了能养家糊口,大多数人只能选择默默忍受,或者想各种办法躲避这二手烟的伤害。有人说,我们办公室谁吸烟我就开窗,夏天开窗巨热,冬天开巨冷,但他们不管不顾地抽,那我也不管。而且,这公司整体素质都不高啊,领导更是不咋地,居然允许边吸烟边打工。还有人说,虽然我也吸烟,但是这种在办公室里完全不顾别人不抽烟的感受,确实没素质!也有人认为,其实没有人反对抽烟,大家反对的是随时随地抽烟,比如办公区、厕所、马路上如果抽烟的人在专用区域抽,怎么抽都没人管。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办公室属于室内公共场所的范畴,事发公司虽明令禁烟并设置专门吸烟区,但在小办公室内禁烟规定形同虚设,这明显违反了该法条要求。公司方有责任确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不仅要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还应该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然而,公司没能有效执行这些规定,导致员工长期被迫吸入二手烟,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公司这种管理上的失职,让员工在原本应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遭受了不必要的健康威胁,侵犯了员工在健康环境工作的权益。《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从广义角度来看,员工在办公室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而被迫吸入二手烟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这种安宁的侵扰。办公室虽是工作场所,但也是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对固定的活动空间,员工有权在这个空间内免受不合理的干扰和侵害。吸烟者不顾他人感受在办公室内吸烟,这干扰了员工正常的办公状态和生活安宁。员工有权依据该法条,要求吸烟者停止侵害行为,同时也要求公司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员工在办公室内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信源:大象新闻2028.6.1#夏日生活打卡季#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老小,等她患了病住院,儿女半年不来看她一眼,女子心寒地说道:“半年没来看她一眼,他们做这事,太过分了。”6月1日,张女士向小莉帮忙诉说了自己的寒心事,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生病半年,一对儿女可以那么的无情,都不来看她一眼。这到底是何原因导致一对儿女如此无情?原来,张女士的一对儿女耿耿于怀的是,在他们的父亲离世还没有100天的时候,张女士就抛弃了他们,就跟别人跑了,至于她到底是跟谁跑了,他们住在哪里,一对儿女一无所知。这件事也让他们感到心寒,他们不管父母的感情到底如何,他们始终无法接受的,自己的母亲竟然可以在丈夫离世不到100天的时候,抛弃家庭,义无反顾地离开这个家。这件事成了他们的心结,特别是张女士的女儿,一想起这件事,他们就当母亲是个忘恩负义的人,是个不负责任的人,更是一个不念旧情的人。一日夫妻百日恩,自己的父母风风雨雨走过了那么多年,母亲怎么可以说走就走,丝毫不念与丈夫风风雨雨走来的感情。她的不辞而别,更是让张女士的女儿感到这是一场笑话,说出去都让他们做儿女丢脸。更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是,他们的母亲还要隐瞒这件事情。其实他们也理解,丈夫不在了,要守活寡,这也是一件痛苦的事,但作为儿女,他们希望母亲能够坦诚相待,他们也希望母亲过得幸福,只是母亲做的这件事,他们感觉自己被抛弃了。张女士并不知道儿女的心结是什么,她只想着自己辛辛苦苦将一对儿女抚养长大,即使自己当初没有通知他们,就跟别人跑了,这与他们也没有什么关系,毕竟自己的幸福,要自己去追求。可她自食其果了,如果不是这一次生病,她也不会想到儿女会那么的无情。她气愤地说道:“这都半年了,他们也不来看我一眼,他们做的这事,真的是太过分了。”但是她气愤也没有用,儿女依然不来看他们,她只好找来调解员,让调解员能够让她的一对儿女来她床前尽点孝心。调解员先是联系了张女士的女儿,女儿直接一腔怒气,直接说出她的心结,说母亲在自己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就跟别人跑了,去伺候别人的一家老小了,现在生病回来,她无法接受这件事情。接着调解员又联系了张女士的儿子,他问张女士的儿子是否和母亲有什么矛盾,但是张女士的儿子拒绝回答,然后直接说不要联系他了。一对儿女对母亲依然是冷漠的态度,让张女士十分无奈。有人就跟张女士说了,儿女之所以是这样的态度,作为母亲就要在自己身上寻找原因了,不要一味地怪儿女没有来看她一眼。先有母亲,后有儿女,母亲的一言一行,肯定是会影响儿女的想法的,但不管儿女怎么想,如果他们已经成年了,母亲生病,他们是需要尽赡养义务的。1、母亲与儿女的关系,不管大家之间有什么矛盾,该尽的义务还是得尽,儿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女士在医院生病躺着,作为儿女来看一眼母亲是应该的。2、张女士的儿女纠结母亲离家的事情,证明张女士所做的行为不利于家风建设。《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张女士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也应当处理好和儿女之间的关系,否则他和儿女就会有隔阂。3、张女士在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就跟别人跑了,实际上可能就是跟别人结婚了,她是有这个权利的。《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只是在人们的观念当中,丈夫离世没多久就跟别人结婚,这多少有些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她的儿女难以释怀。那么你对张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来源:小莉帮忙—2025年6月1日)
湖南永州,12岁男孩和朋友去河里游泳,谁知,朋友游到湍急河段时不慎溺水,男孩见状

湖南永州,12岁男孩和朋友去河里游泳,谁知,朋友游到湍急河段时不慎溺水,男孩见状

湖南永州,12岁男孩和朋友去河里游泳,谁知,朋友游到湍急河段时不慎溺水,男孩见状,连忙游过去施救。没成想,朋友获救成功,男孩却溺亡了。事后,朋友父母只愿意赔1万了事,男孩父母协商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赔9.9万,朋友父母嫌太多了,不仅提起上诉,为了少赔点,还发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男孩的见义勇为证书。二审判决意想不到!据海报新闻报道,2023年10月,天气还有些闷热,12岁的小雷和同学小明相约去河边游泳。对他俩来说,在清凉的河水里嬉戏玩耍,那可是再惬意不过的事儿了。2人来到河边,看着水面,兴奋得不行,三两下就脱了衣服,一头扎进了水里。一开始,2人都在浅水区游得挺欢实,你追我赶,笑声一片。可小明游着游着,就朝着水流湍急的河段去了。小雷在后面大声喊他回来,可小明玩得正起劲,根本没当回事儿。然而,意外发生了。小明在水流湍急的地方,一个没稳住,整个人就被水冲得东倒西歪,很快就呛了好几口水,开始在水里挣扎起来,还大声呼救。小雷听到小明的呼救声,暗叫不好,他看到伙伴遇难十分着急,于是想也没想,拼命朝着小明溺水的地方游过去。可那河水实在太湍急了,小雷刚游到小明身边,还没来得及伸手拉他,就被一个浪头打过来,整个人也被冲走了。小雷在水里拼命挣扎,他想救小明,可自己也渐渐没了力气。就在这时,在岸边的李某听到了呼救声。他也来不及多想,一下子就跳进了水里,朝着离他更近的小明游了过去。李某水性还不错,费了好大的劲儿,终于把小明拉到了岸边。可他自己也累得够呛,体力严重透支,瘫在岸边大口大口地喘着粗气,根本没办法再下水去救小雷了。等周围的人赶来,小雷已经被河水冲得没了踪影。大家赶紧四处寻找,可最终只找到了小雷冰冷的遗体。小雷的父母得知这个消息后,感觉天都塌了。他们不敢相信,好好的一个孩子,竟然就这么没了。丧子之痛,让小雷的父母每天都以泪洗面,一夜之间愁得双双都长出了白发。看着小雷的照片,回忆着孩子生前的点点滴滴,父母的心就像被刀割一样疼。给孩子办完后事,他们和小明父母协商起了赔偿的事。谁知,双方竟因为这个产生了不小的分歧。小明父母觉得,这纯粹就是个意外,他们也很痛心小雷的离去,但觉得不用赔太多钱,只愿意出1万块钱了事。可小雷父母哪能接受啊,他们觉得自己的儿子是为了救小明才没了命的,小明父母应该多给点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多次协商都没个结果。无奈之下,小雷父母只好把小明一家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明父母补偿小雷父母因小雷溺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9万余元。可小明父母却觉得,这个赔偿金额太高了,于是他们提起上诉,同时还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小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试图通过诉讼对抗的方式,减少补偿数额。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双方间的纠纷?二审又会怎么判呢?《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小雷为了救助处于危险中的小明,在施救过程中不幸溺亡。这里没有明确的侵权人,小明作为被救助的受益人,小雷的死亡是为了保护小明的民事权益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及其父母作为受益人一方,在小雷父母请求补偿的情况下,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审法院判决小明父母补偿小雷父母因小雷溺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9万余元,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小雷的牺牲行为以及小明作为受益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一个合理的补偿数额。小明父母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提起上诉,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一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明及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再者,小雷的行为被当地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这是对小雷勇敢行为的肯定和表彰。小明父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小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也不符合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及荣誉保护的精神。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倡导的正能量,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二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在法官们的努力下,小明父母也意识到,小雷是为了救小明才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份恩情他们一辈子都还不清。最终,在法庭上,小明和他的父母当庭向小雷的父母递上了一封感谢信,信里满是他们对小雷的感激和对小雷父母的歉意。2024年4月28日,小明父母与小雷父母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向小雷父母支付补偿金5万元,并撤回了行政诉讼。有人说,我都教育我的孩子,没得把握的事,不要干,特别是关系性命的,生命只有一次,无法逆转!对于小雷见义勇为的行为,你怎么看?信源:海报新闻2025.5.29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养,20多年来对孩子不管不问。结果等女子年龄越来越大,又想起了3个孩子,于是起诉了三个孩子,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据悉,女子李某经亲戚的介绍,与一男子结婚,两人并生育两儿一女共三个孩子。可婚后两人过的并不幸福,李某还是选择离婚。为了能够无拘无束,李某把三个孩子全部甩给了前夫,自己一个人生活。转眼20多年过去,李某年龄越来越大却依旧孑然一身,看透了人世间的尔虞我诈,李某终于意识到了亲情的可贵,对于三个孩子的想念也越来越强烈。可是20多年没有联系,李某根本就不知道三个孩子的联系方式,回到老家也没有打听到任何关于子女的消息。无奈,李某一纸诉状把三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里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同时表示,自己将三个孩子起诉,并非是让他们对自己尽到经济上的帮助,完全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三个孩子,并希望通过自己后续的努力,重新建立亲情。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李某有权要求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当中,李某的三个子女均已经成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基本的赡养老人的能力,有义务也必须对李某进行赡养。虽然李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但是这并不能影响其被赡养的权力。第二,即便是李某的三个子女尽到赡养义务,也不一定能拿到李某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李某“消失”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谁也不能保证在这段时间里,李某曾经历了什么,假设李某提前立下遗嘱,或者有相关的协议,那么等继承开始之后,按要按照遗嘱约定进行办理。第三,法院该怎么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院为了了解案情,经过一番查找,终于联系到李某的大女儿,通过对其进行劝说以及普法教育,李某的大女儿也认识到其中的利害关系,也同意带着弟弟妹妹与母亲见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于李某得偿所愿,遂主动撤销了诉讼,经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对此你怎么认为?
江苏镇江,女子李某,年轻时和老公闹离婚,一气之下把仨孩子全扔给前夫,自己潇洒度日

江苏镇江,女子李某,年轻时和老公闹离婚,一气之下把仨孩子全扔给前夫,自己潇洒度日

江苏镇江,女子李某,年轻时和老公闹离婚,一气之下把仨孩子全扔给前夫,自己潇洒度日。这一晃20多年过去,李某年纪大了,开始想念孩子。可她没了孩子的联系方式,回老家也打听不到。情急之下,她把仨孩子告上法庭要赡养费,实则不为钱,就想见见孩子。法院找到大女儿,一番劝说普法后,大女儿带着弟弟妹妹跟李某见了面。李某一见孩子,啥要求都没了,直接撤诉,这事也算是圆满解决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据报道,女子李某年轻的时候,她和老公感情出了问题,整天吵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了离婚这一步。离婚的时候,李某也不知道怎么想的,心里一横,把三个孩子全扔给了前夫,自己拍拍屁股走了,从此过上了逍遥自在的日子。这一晃,20多年就过去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李某身边越来越冷清,她开始想念起那三个孩子来。可这么多年过去了,她早就和孩子们断了联系,连孩子们的联系方式都没有。她回到老家,四处打听孩子们的消息,可时间太久远了,大家也都说不清楚孩子们现在在哪儿。李某想来想去,她一咬牙,把仨孩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孩子们给她赡养费。其实她心里清楚,孩子们现在都长大成人了,有出息了,她根本不是为了那点钱,就是想借着这个机会见见孩子们,重拾那份失去的亲情。审理时,四处打听后,终于找到了大女儿的联系方式。把大女儿叫到法院,耐心地劝说她:孩子,你妈当年可能确实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这么多年过去了,她现在年纪大了,心里肯定也后悔了。她想见见你们,也是人之常情。大女儿一开始心里也挺纠结的,毕竟这么多年妈妈都没管过他们。但听着法官的话,她心里也慢慢软了下来。她想,不管怎么说,妈妈始终是妈妈,血浓于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李某在离婚后20多年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当她年老、可能面临生活困难等情况时,从法律层面她仍有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权利。不过,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并非单纯以金钱给付为唯一衡量标准,更强调的是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综合性义务。李某虽以赡养费为由起诉子女,但实际诉求是重拾亲情,这反映出赡养义务中精神慰藉层面的重要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某在离婚时将三个孩子全扔给前夫,自己20多年不管不顾,明显违反了作为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期间有责任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教育以及必要的关爱。李某这种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虽未直接规定相应处罚,但从道德和法律责任层面来看,她对子女成长过程中的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找到大女儿并进行劝说普法,促使大女儿带着弟弟妹妹与李某见面,最终李某撤诉。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家庭纠纷时,不仅仅依据冰冷的法律条文,更注重通过调解的方式修复家庭关系、化解矛盾。法院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本案中,调解既尊重了李某想见子女的诉求,也考虑到子女对母亲的感情变化,引导双方在理解、包容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最终实现了亲情回归这一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调解方式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综上所述,最终大女儿带着弟弟妹妹来到了和李某约定的地方。当李某看到三个孩子出现在自己面前的时候,眼泪“唰”地一下就流了下来。她走上前去,紧紧地抱住孩子们,嘴里不停地说着:对不起,对不起,妈妈错了。孩子们看着眼前这个苍老的母亲,心里那些怨恨也渐渐消散了。他们知道,妈妈虽然曾经抛弃过他们,但此刻,她是真的后悔了。李某一见孩子,之前那些要赡养费的要求早就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她拉着孩子们的手,有说不完的话。最后,她直接向法院撤诉,说这事就这么算了,她只要能和孩子们在一起,就心满意足了。这事,也算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亲情这东西,终究是割不断的。
江苏沭阳,一女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觉得独自抚养4个孩子太累,于是离家出走多年。

江苏沭阳,一女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觉得独自抚养4个孩子太累,于是离家出走多年。

江苏沭阳,一女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觉得独自抚养4个孩子太累,于是离家出走多年。如今面对三个尚年幼的弟弟妹妹,该女生没有逃避,而是毅然扛起了家庭的重担,她每天骑车40公里奔波送外卖,每月能拿到3000元工资,以及低保补助2000元。但毕竟要养3个弟弟妹妹,所以还是过得十分艰难。当记者询问该女生为何如此时,女生只说了一句:“因为我小时候过得很苦,所以不想弟弟妹妹们也吃苦。”据大河报5月28日报道,女生小张(化名)是位05后,她的家里就十分普通,爸爸妈妈都是普通工人。不过当时父母都还在,所以即便过得很苦,但也有父母的关爱。后来父母又陆陆续续给小张生了3个弟弟妹妹,可能他们觉得家里多点子女,以后总会有个会有出息的,能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然而自从父亲被查出患了癌症后,家里为了给父亲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还四处举债,可最终还是未能留住父亲的生命。而母亲在父亲患病期间就离开了,只留下了小张和她的3个弟弟妹妹。村里当时有人联系过小张的母亲,并告诉了她现在孩子们过得十分艰难,可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在得知母亲不要这个家后,小张选择站了出来,她肩负起了扶养弟弟妹妹的职责,每天早早起床,在弄完弟弟妹妹们吃饭上学后,便骑上电动车往返40公里去送外卖。无论是炎炎烈日,还是凛冽寒风,小张都从未曾停下脚步,因为她知道,自己一旦放松下来,弟弟妹妹们就得挨饿。每个月3000多元的工资,加上村里给的2000多元低保补助,就是小张姐弟4人的全部收入。不过,好在三个弟弟妹妹都很懂事,会主动帮小张分担家务,这让小张感到十分欣慰。而且村里也给小张几人提供了住的地方,让他们不至于流离失所。当记者得知此事对小张进行采访时,小张是这么说的:“我小时候过得很苦,不想再让弟弟妹妹们重蹈覆辙,所以现在尽自己的努力把最好的给弟弟妹妹,只能又当严父又当慈母了。”那从法律角度,此事该如何评价?1、小张的母亲抛弃4个孩子,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就本次事件来说,小张的母亲选择离开这家,导致了3个未成年的孩子生存困难,要不是小张还能赚点钱,那他们哪里还能过得下去。因此,小张母亲的行为构成了遗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2、小张的母亲如果能支付抚养费,还有避免刑事处罚的机会。《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从这项规定来看,即便小张的母亲选择不亲自抚养,也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来履行部分抚养义务。不过,这个抚养费并非单指生活费。孩子们将来生病住院,需要缴纳学费等,这些都是抚养费的一部分,小张的母亲都需要承担。因此,如果小张的母亲肯拿出抚养费来,就不一定会按照遗弃罪处理。3、小张的母亲逃避抚养义务,那将来小张等人有义务赡养她吗?《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从法律实践来看,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并不具有关联性。即无论父母有没有抚养过,子女都不得拒绝赡养父母,否则有违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普遍信奉的道德准则。更何况,小张的母亲并非完全未抚养过小张以及她的3个弟弟妹妹。因此,将来小张的母亲若是无人赡养了,她是有权要求小张等四姐弟赡养的。不过,如果小张的母亲的行为被认定为遗弃罪,那在赡养费的多少问题上,会进行相应的扣减。比如:如果小张的母亲要求四个子女每家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那考虑到她有遗弃行为,可能每家每月只需要支付500元-800元左右,只要能维持小张母亲的基本的生活即可。最后,小张自己才刚成年不久,却要扶养3个弟弟妹妹,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只希望将来3个弟弟妹妹要记住小张的好。最后,您怎么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信息来源:大河报2025-5-28
法治清风进万家—五通桥区法院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

法治清风进万家—五通桥区法院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推动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好地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切实推动民法典走进群众身边,近日,五通桥区法院冠英法庭联合蔡金镇司法所在蔡金镇开展“法治清风进万家”主题...
民法典宣传月|检察蓝“典”亮生活民法典与您同行—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法律广场活动

民法典宣传月|检察蓝“典”亮生活民法典与您同行—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法律广场活动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民法典的每一项条款都紧密关联着我们的日常生活。5月26日,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以“民法典惠民助企优化口岸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法律广场活动。活动中...

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本网讯(通讯员袁一鸣)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连日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让法律援助走进群众心里。“典”亮平台,守护“城市骑行者”。近日,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凤凰...
重庆,一男子任副经理,他看几个女同事漂亮又有女人味,顿时垂涎欲滴,他找工作的借口

重庆,一男子任副经理,他看几个女同事漂亮又有女人味,顿时垂涎欲滴,他找工作的借口

重庆,一男子任副经理,他看几个女同事漂亮又有女人味,顿时垂涎欲滴,他找工作的借口,把女同事叫到办公室揩油,女同事如果反抗,他就给穿小鞋,惹不起还躲不起吗?好几个女同事被迫离职,临走跟公司奏他一本,公司一调查,确有此事,直接把男子开除,男子火冒三丈,竟厚着脸皮要求公司赔偿77000元,还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5月26日,都市报道栏目报道了一起案例,给所有职场女性提了个醒,当自己在职场被冒犯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那样只会让对方更加肆无忌惮。一男子在某公司任副经理一职,这个位置,是他多年打拼,千辛万苦抵达的高度。按理说,他应该倍加珍惜,大展拳脚,可他却沾沾自喜,心术不正起来。男子看到公司里的女同事,一个个貌美如花,不禁垂涎欲滴,蠢蠢欲动起来。男子觉得,他这个位置,员工都应该巴结他才对,如果他合理利用,捞更多的好处,那么就过期作废了。也就是说,他趁机从那些漂亮的女同事身上得到点什么,她们知道自己的意思,就得投怀送抱,即使有人不愿意,也会为了保住工作,不敢吭声。于是,男子开始把自己锁定的目标,一个个以工作为由,叫到自己办公室,趁机揩油。可他没想到,这些女人可不是好惹得,她们不但不从,反而强硬的很。这可把男子惹怒了,他就利用自己的身份,给不顺从自己的女同事穿小鞋,在工作中找茬,让她们知道自己的厉害。女同事们都受不了了,决定惹不起躲得起,一个个都辞职了,既然不在他地盘上受气了,干嘛惯着他?于是,女同事辞职前都投诉了男子,撕开了他谦谦君子的伪装。如果一个人投诉男子,公司可能认为是无中生有,但这么多人投诉,这引起公司重视。公司开始暗地里调查男子,发现确有其事,因为他而辞职的女同事已经有好几位了,如果留着这个祸害,不但影响公司的发展,还有声誉。于是,公司直接把男子开除了。男子傻眼了,但他没有灰溜溜离开,反而理直气壮的说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违规开除他,应该赔偿他7.7万。公司真没见过男子这样厚颜无耻之人,自己做了下作的事,竟然还好意思要赔偿?公司斩钉截铁的拒绝。男子并不想善罢甘休,经理的位置,是他拼搏多年争取到的,他不想失去,如果非得让他走,那就给予赔偿,否则别想轻易把他打发走。于是,男子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7万赔偿金。这起案例真是让人愤慨又解气。一位经理本应珍惜自己的职位,努力为公司创造价值,却利用职务之便对女同事进行骚扰,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底线。更令人气愤的是,当女同事们反抗时,他竟还利用职权给她们穿小鞋,迫使她们离职。这种仗势欺人、为所欲为的做法,简直是对职场环境的极大破坏。好在女同事们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勇敢站出来投诉,揭露了男子的丑恶行径。公司对此事的调查和处理也值得称赞,没有因为男子的职位而姑息养奸,而是果断开除了他,维护了公司的声誉和职场环境的公正。而男子厚颜无耻地索要赔偿,更是让人看到了他毫无悔意和道德底线的一面。这起案例也给所有职场人提了个醒,面对不公和侵害,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加强监管,营造一个安全、公正的职场环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将女同事叫到办公室进行不当肢体接触,即“揩油”,这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愿,构成了骚扰行为。根据该法条,单位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骚扰行为。在此案例中,公司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了男子的性骚扰行为,随后果断开除了他,这体现了公司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男子在被开除后,反而要求公司赔偿,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职业道德,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不予支持男子的赔偿请求,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男子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这起案例提醒所有职场人,面对性骚扰等不公和侵害,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加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营造一个安全、公正的职场环境。
浙江,女子在家客厅拆快递,听到异响,她想上楼查看,突然,客厅上方整个吊顶砸下来了

浙江,女子在家客厅拆快递,听到异响,她想上楼查看,突然,客厅上方整个吊顶砸下来了

浙江,女子在家客厅拆快递,听到异响,她想上楼查看,突然,客厅上方整个吊顶砸下来了,女子被吓哭了,出事后,装修公司说:你那水晶灯100斤重,吊在木龙骨上,根本承受不了这个重量,才塌下来的,应该找灯具老板索赔。灯具老板却说:水晶灯安装没问题,是装修公司偷工减料的原因。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据1818黄金眼5月25号报道,5月20号这天,朱女士取回快递,便在客厅拆快递,她听到屋里有异响。朱女士四处看看,没有什么异常,可哪里来的声音?楼上没有装修,可这声音越来越大。她看不清楚,就打算上楼在高处看看,刚走到楼梯,只听一声巨响,吓了她一大跳。朱女士惊魂未定,回身一看,简直惊呆了,客厅上方整个吊顶全部砸了下来,现场凌乱不堪,一片狼藉。朱女士下的两腿发软,哭着给哥哥打电话,说家里吊顶一整个下来了,太吓人了。万幸的是她想上楼查看,走到楼梯那,躲过一劫。可以看到客厅上方的平顶整个砸了下来,根本看不到地面了,客厅里的家具还有孩子的钢琴都被压盖住了。朱女士的哥哥朱先生急忙赶过来,到了现场他也懵了,哪里遇到过这平顶掉下来种情况啊!5月21号,装修公司来朱女士家查看,没想到,他们看完后,就开始推脱责任,说是朱女士家平顶下装了一个水晶灯,灯的分量太重了,导致平顶塌陷。朱先生不爱听,他指着平顶上的木龙骨说,木头这么细,跨度这么大,能承受住平顶吗?装修公司说,没问题的,就是水晶灯的问题。原来,朱先生在2015年装修的房子,花了19万,可是如今出了事,肯定要找责任方,但是,装修公司觉得是安装灯具那方的问题。朱先生又去找了水晶灯的灯店老板。灯具店黄老板态度很积极,主动到现场看了一下,说当时安装的水晶灯没有问题,水晶灯有100斤左右,和棚顶融合的也很好。安装水晶灯,用的也是预留好的孔,接的是预留电线,上面有一根预留的十字架。因此,水晶灯安装的肯定没有问题。因此,黄老板认为,就是装修公司偷工减料的问题。不过,黄老板表示,出于人情方面,也想给朱女士家一个态度,可以适当的承担一点,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自己没有责任承担这些。随后,朱女士和哥哥又联系装修公司的邵总,想看看怎么解决?邵总表示,木龙骨不能承受100斤重的水晶吊灯,所以,才导致吊顶塌下来的。对于有没有偷工减料的问题,邵总一口否定,预算上是用木龙骨做的,所有材料、清单都是经过房东亲自验收过的,也有签字验收版本。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水晶吊灯挂在了木龙骨上,才导致塌陷,这应该由灯具那边赔。最后,邵总说他在外地出差,他们可以对吊顶进行修复,下面压坏的东西也可以修复,但修不好可以折价赔偿,但是,吊灯的费用他们不会承担。而邵总还表示,接下来,他们会进行拆除,到底看一下是什么原因,需要先定损。如果,灯具店黄老板说他没有一点责任,邵总说会先让第三方检测,这个灯他也可以帮朱女士复原,至于具体怎么赔偿他会和黄老板协商。朱女士表示,再等等,等邵总出差回来看看这件事具体怎么解决。看来朱女士也得再等一等了,不过遇到这种情况,真的挺吓人,还好没有伤到她,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有人说,应该是装灯的问题,这么重的灯肯定要在梁上或混凝土上打上膨胀螺丝来固定的,而不是谁给你预留什么口,然后在上面安装,吊在木头上肯定承受不住。此事中,装修公司以木龙骨不能承受水晶吊灯重量为由,将责任推给灯具店,那到底该是谁的责任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装修公司使用的木龙骨,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承受合理重量的水晶吊灯,可能存在施工不合理或材料选用不当的情况,这可能构成过错。若装修公司不能证明木龙骨的选择是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而灯具店能证明灯具安装无误,那么装修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灯具店黄老板声称水晶灯安装没有问题,但他不能因此就排除其责任。如果,水晶吊灯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安装方式虽然符合当时情况,但没有考虑到朱女士长期使用的安全性,导致吊顶坍塌,那么,灯具店作为销售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另外,灯具店在安装过程中,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到吊顶的承受能力,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所以,不能仅凭黄老板说法,就认定其无责任。这件事到底是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协商。有人说,可以看到朱女士家,装修公司做的是那种一整块的吊顶。灯也只能装在他们预留的位置了啊,不能中间再挖一个洞再装到楼板吧。这么大的客厅,用的灯不可能不重的。100斤很正常。也有人说,灯具的安装师傅问都不问直接装顶棚上,那责任就是在灯具这边了。你觉得哪边的责任呢?信源:1818黄金眼-2025-5-25
上海,七旬老人育有两个儿子,却无人照看。老人被送至养老院后,费用已拖欠两年,始终

上海,七旬老人育有两个儿子,却无人照看。老人被送至养老院后,费用已拖欠两年,始终

上海,七旬老人育有两个儿子,却无人照看。老人被送至养老院后,费用已拖欠两年,始终无人缴纳。最终,养老院起诉两位儿子,称他们遗弃母亲,要求其赶紧承担起赡养责任。据齐鲁壹点5月24日报道,上海的周阿姨已70多岁,年轻时养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能力出众,出国发展后一直未归;小儿子虽在国内,且住得离周阿姨家不远,却也很少回家看望。周阿姨虽思念儿子,但想着他们工作忙碌、各自成家,自己与老伴相互陪伴也不孤单,便没有过多抱怨。然而,随着年纪增长,周阿姨身体状况恶化,被查出患有痴呆症,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老伴照料起居。此时,两个儿子更是对父母不闻不问,生怕被要求回来照顾周阿姨。老伴理解儿子们的处境,并未主动联系他们。但因长期照顾周阿姨,老伴休息不好、饮食不规律,加上自身患有基础疾病,没过几年便离世了。临终前,他再三叮嘱两个儿子一定要照顾好母亲,自己在世时没麻烦他们,希望离世后他们能扛起这份责任。两个儿子当时点头应允,可转头就将周阿姨送进养老院,交了部分费用后便离开了,此后再未探望。起初,周阿姨在养老院的费用尚能按时缴纳,但自2022年2月1日起,费用便一直拖欠,养老院多次通知,两个儿子均未理会。养老院运营需要支付员工工资等各项开支,无力长期垫付,最终起诉了周阿姨的两个儿子,要求他们结清费用。面对这笔费用,兄弟俩产生了矛盾。二儿子称自己经济困难,拿不出钱,认为应该由条件更好、在国外发展的大哥承担;大儿子则表示,自己在国外看似风光,实则举步维艰,收入并没有弟弟想象的那么多。工作人员见状十分气愤,明确告知兄弟俩,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不能遗弃母亲,必须承担起赡养责任,否则将可能被认定构成遗弃罪。二儿子在国内,却长达半年既不看望母亲,也不缴纳养老费用,这种行为已属于遗弃范畴;大儿子虽然身处国外,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母亲不管不顾,即便人无法回来,也可以打电话询问工作人员母亲的情况,可他没有任何关心母亲的实际行动,同样构成遗弃。周阿姨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养大,供他们吃穿、支持他们求学发展,如今需要儿子们回报时,他们却相互推诿。最终,两个儿子认识到错误,协商如何更好地赡养周阿姨。他们表示,因家庭和自身身体状况,确实无法亲自照顾母亲,但后续一定会按时缴纳养老费用,并补齐之前拖欠养老院的款项。网友们看到此事后,纷纷感慨“养儿防老”未必靠谱,并表示无论经济条件如何,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责任,这一点绝不能改变。1、养老院起诉儿子遗弃母亲,从法律角度能成立吗?《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周阿姨年老且患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她的两个儿子对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小儿子在国内,长达半年不探望母亲,还拖欠养老院费用,大儿子身处国外,也未给予母亲任何关心和费用支持,他们的行为导致周阿姨生活陷入困境,符合遗弃罪中“拒绝扶养”的表现,且情节较为恶劣,若情况属实,从法律角度存在构成遗弃罪的可能性。2、养老院与老人儿子们在费用纠纷上,法律是怎么认定的?《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老人入住养老院时签订合同约定由子女支付费用,子女就有义务履行。如果养老院和老人及儿子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费用支付等相关条款,那儿子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这既是基于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的要求。即便儿子之间因费用分担产生矛盾,也不能成为不支付费用的理由,他们必须先履行对养老院的费用支付义务,至于兄弟间费用分担问题,可内部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大儿子在国外,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不承担赡养责任,合法吗?《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子女身处何地、经济状况如何而免除。虽然大儿子在国外且自称经济困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逃避。他可以和弟弟协商,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赡养方式和费用分担比例,但不能直接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其经济确实困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关心母亲,比如多联系了解情况等,而不是完全不管不顾。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齐鲁壹点2025年5月24日。
浙江温岭,一女子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后,选择了再婚,谁知竟遭到儿子的强烈反对,二人

浙江温岭,一女子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后,选择了再婚,谁知竟遭到儿子的强烈反对,二人

浙江温岭,一女子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后,选择了再婚,谁知竟遭到儿子的强烈反对,二人还因此断绝关系8年之久。去年女子的二婚丈夫去世,女子想要儿子来养老,但遭到了拒绝。后经调解,儿子同意养老,但要求女子每月交500元房租。调解员气不打一处来,指着女子的儿子说:“那你住娘胎10个月,这笔租金该怎么算?”据海报新闻5月24日报道,黄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在儿子还小的时候,其丈夫就不在了。为了能将儿子拉扯大,黄女士干过不少重活累活。甚至供儿子上大学,倾尽了所有积蓄。儿子也没让黄女士失望,考上了不错的大学,毕业后也找到了稳定的工作。然而儿子在外工作后,家里就剩黄女士一人了,她十分的孤单。后来经人介绍,黄女士认识了二婚丈夫许某。在经过一番了解后,二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开始试着交往。当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得知此事后,他坚决表示反对,认为黄女士这样是对父亲的不忠,他无法接受黄女士另嫁他人。如果黄女士要嫁,那就断绝关系。可黄女士认为,自己又没钱,而且自己已经60多岁了,人老珠黄了,许某图不了什么。而自己难得找到一个可以相互扶持的老伴,所以她坚持要和许某在一起。最终,母子二人因此事大闹了一场。之后,黄女士跟着许某一起生活,而她的儿子此后未曾回过家。8年后,许某先黄女士一步离开了人世,此时的黄女士已经70多岁了。她看着空荡荡的屋子,想到了儿子。在经过一番挣扎后,黄女士决定回去找儿子,否则将来没人送终了。可是儿子却拒绝赡养黄女士,他还在为当年黄女士改嫁一事而气愤。无奈之下,黄女士将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1、黄女士未经儿子同意选择再婚,这并无不妥。《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有法定的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义务,而成年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黄女士一个人将儿子拉扯大,肯定是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而黄女士现在70多岁,需要人赡养了,那作为儿子也应当尽到赡养义务。可现在儿子因为黄女士当年改嫁而拒绝赡养,这显然是不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儿子拒绝赡养黄女士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来讲,都是不对的,其无权剥夺黄女士的再婚权。此外,即便黄女士再婚了,也不影响儿子具有赡养黄女士的义务。2、儿子在接受调解时,提出要求黄女士每月缴纳500元房租,这违背了公序良俗。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包含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在这种前提下,儿子要让黄女士每月缴纳500元房租,这显然是把赡养当成了一门生意在做,这与法律的精神相悖,且不符合公序良俗。最终,经过法院的多番调解,黄女士的儿子终于松口,答应接黄女士回家养老。当然,为了防止黄女士过得不快乐。法院还会定期去寻访,以确保黄女士的晚年能安逸一些。对此,您认为黄女士改嫁有没有错?欢迎留言交流。信息来源:海报新闻2025年5月24日
河南开封,一家三口在公园游玩,不料,男子突然脚下一滑坠入河里,危机时刻,妻子豁出

河南开封,一家三口在公园游玩,不料,男子突然脚下一滑坠入河里,危机时刻,妻子豁出

河南开封,一家三口在公园游玩,不料,男子突然脚下一滑坠入河里,危机时刻,妻子豁出命来上前施救,二人纷纷掉到水里,三岁的女儿吓得不知所措也跟着跳下去,生死关头,一退伍军人和同伴经过,发现险情,顾不得自己不会游泳,纵身跳入水里,在好心人的帮助下一家三口都成功获救,一场精心惊心动魄的援救,诠释了挚爱亲情和人间大爱。5月22日,一家三口难得有时间,来到公园游玩,园内绿树成荫,微风轻拂水面,一家人享受着这份惬意。就在这时,男子在景观台边不慎滑入水中。看到丈夫陷入险境,妻子没有丝毫犹豫,几乎在同一时间上前施救。她知道丈夫不会游泳,却忘了自己也不会水,危急时刻根本顾不上那么多,她豁出命来也要救丈夫。施救过程中夫妻二人双双落水,然而,年幼的女儿目睹这一切,因极度恐惧吓得哇哇大哭,不知是吓坏了,还是要找妈妈也跳进水里。原本只是男子一人身处险境,瞬间演变成一家三口都危在旦夕。就在此时,退伍军人周文强和好友周世通在公园骑车经过,开始以为有人在游泳,后来听到落水男子的呼救声。发现险情。他们立刻扔掉自行车,朝着事发地点奔去。周文强当过兵跑的快,周世通边跑边给120打电话,招呼周边群众搭把手,人多力量大。赶到现场,看到眼前的一幕,心都跳到嗓子眼,周文强第一时间尝试用棍子施救,他也不会游泳。但无奈距离太远,棍子根本够不到,这时发现是在水中挣扎的有三人。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三人在水中的情况愈发危急,已经快要支撑不住,面对这样的紧急情况,周文强脱掉衣服,跳到水里。他不会游泳,但此时也顾不上这些,心中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把人救上来!他凭借着顽强的毅力,将男人一家三口一趟趟拖到岸边,周世通和众人合力营救。此时女子意识有些模糊,但死死抓住孩子不放,当小孩救上来时嘴都发紫了,毫无意识,这让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揪紧了心。幸运的是,周文强当兵时学过心脏复苏,这下派上用场,由于紧张他的腿还在发抖,当时啥都顾不上,救人要紧。在大家的全力救助下,救护车到来之前,一家三口都逐渐恢复了清醒。事后,被救的丈夫感动的语无伦次,救命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救了一家三口。在意外降临时,女子为了救丈夫,不畏生死,为了保护孩子,死死地抓住孩子不放手。也正是因为她的这份坚持,争取了宝贵时间,孩子真要沉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在救援的过程中,周文强的指甲都被慌乱中的落水者拽断了,从水中出来后,他的心还慌得厉害,腿也不停地颤抖。当时只想着救人,没时间考虑自身的安危,看着一家三口都救上来,他们心里感到很欣慰。这位女子在生死关头,既勇救丈夫,又始终不放手孩子,她的举动令人动容。在那千钧一发之际,她展现出了母爱的坚韧与妻子的深情,用自己的力量守护着最爱的两个人。周文强和周世通及周围群众,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不顾自身安危,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间大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周文强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自愿跳入水中实施救援,即使在救援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对受助人造成一些轻微损害,他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是为救助人解除了后顾之忧,鼓励人们在他人遇到危险时勇敢伸出援手。他们的善举,不仅拯救了三条宝贵的生命,更温暖了整个社会,让人们看到了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生活中,意外或许随时会发生,但只要我们心中有爱,只要有人愿意伸出援手,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同时,它也让我们更加珍惜身边的亲人,感恩那些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希望这样的正能量能够传递下去,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人间的温暖与美好。对此,您怎么看呢?
甘肃,奶奶不喜欢女孩,孙女刚出生时,她嫌弃是个女孩,想把孙女送人。孙女长大后不愿

甘肃,奶奶不喜欢女孩,孙女刚出生时,她嫌弃是个女孩,想把孙女送人。孙女长大后不愿

甘肃,奶奶不喜欢女孩,孙女刚出生时,她嫌弃是个女孩,想把孙女送人。孙女长大后不愿意和奶奶住在一起,于是父亲便在外面租了房让奶奶住。可没过多久,奶奶却在凌晨敲开了孙女家的门,孙女让她走,她却说等明天再走,还非要让孙女陪她玩一会儿。(信源:快乐金龄-2025.5.21)、文中皆为化名凌晨一点,25岁的媛媛在睡梦中被急促的敲门声惊醒。打开门缝,穿睡衣的奶奶正攥着钥匙往里钻,嘴里念叨着"明早再走",布满皱纹的脸上堆满讨好的笑——这已是老人被五个儿子"轮流赡养"计划排除后,第三次深夜闯入孙女家。这场荒诞剧的根子要追溯到三十年前。在皖北某村,当产房传来女婴啼哭时,守在外头的婆婆当场撂下脸:"赔钱货,早该送人!"为保住女儿,儿媳跪了整夜。此后经年,五个孙子吃鸡腿时,媛媛只能啃骨头;堂兄弟抢玩具挨骂的永远是她。最令媛媛心寒的是,去年母亲查出乳腺癌,医生说"气大伤身",而源头正是日日挑刺的婆婆。去年春天,五个儿子在村委会达成协议:老二家照顾三年,其余每家月付800元赡养费。可协议墨迹未干,大伯一句"我家孙子要结婚"就甩手不管,四叔更是连夜搬到县城。父亲无奈在城中村租了间一居室,每月1500元租金压得他喘不过气。本以为能换来清净,谁知老人总在深夜上演"突袭"。"您这样我们怎么休息?"媛媛举着手机威胁报警。老人突然瘫坐地上拍大腿:"白眼狼啊!我养五个儿子,现在连口热饭都吃不上!"监控镜头里,78岁的老人佝偻着背翻冰箱,把媛媛准备的速食粥倒进垃圾桶,重新煮上硬邦邦的糙米饭——这是她伺候儿媳的"规矩"。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法典》1067条,五个儿子均涉嫌遗弃罪。但当调解员拨通大伯电话时,对方却叫嚣:"谁让她当年偏心老二家?活该!"更讽刺的是,老人名下还有三亩耕地和老宅拆迁补偿款,可赡养费官司打了半年,四个儿子集体玩失踪,执行法官直摇头:"农村宅基地难估值,老人又死活不告儿子。"这场跨越三代人的家庭伦理剧,折射出农村养老困境:当传统孝道遭遇财产纠纷,当重男轻女反噬自身,最受伤的永远是夹缝中的女性。此刻,城中村出租屋里,老人正摩挲着褪色的全家福;肿瘤医院走廊,媛媛母亲在化疗间隙算计药费;而媛媛的抖音账号下,五万网友正在激辩:"赡养是义务还是道德绑架?"答案,或许就藏在那些未被接听的跨省电话里,在法院传票积灰的档案袋中,在每个家庭不愿面对的裂缝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