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包庇?”云南镇雄,一村民开车与两名公职人员的车发生轻微擦碰,双方均认为责

春秋谈国际说 2024-05-09 15:42:06

“有没有包庇?”云南镇雄,一村民开车与两名公职人员的车发生轻微擦碰,双方均认为责任是对方的,于是直接吵了起来。期间,村民遭到了两名公职人员的辱骂和殴打。村民不服报了警,然而20天过去了,警方仍在处理中。目前,涉事公职人员仍在上班,有关部门回复称:“不上班他做什么?”

(来源:豫视频)

事发当晚8点左右,邓先生开车准备回家,在经过一条狭窄的乡间小路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汽车发生轻微擦碰,两车的反光镜相互挂碰。

邓先生认为是对方操作失误导致了这次擦碰,于是怒气冲冲地指责对方:“你开什么的车!”意思是对方开车技术不好。

然而这句抱怨却激怒了对方车上的两名男子,他们迅速下车,对着邓先生就是一顿辱骂,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对方动手殴打了邓先生。

当时整个过程打斗过程均被行车记录仪给拍了下来,而从视频中可以看到,邓先生在冲突中并未还手,而是试图和对方理论,阻止对方的暴力行为。

随后,邓先生报了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直到此时,邓先生才知道对方两名男子竟是镇政府的公职人员陈某和吴某,其中陈某还是镇政府党政办公室的主任。

这一消息让邓先生一家人的心里一沉,他们担心会被报复,但直到20天过去了,也没有见有报复行为,只是交管部门对于事故的处理却是一拖再拖。

为了寻求公正,邓先生向镇雄县纪委反映了此事。之后,纪委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受理了此案,并将对陈某和吴某展开了调查,并承诺对于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同时镇政府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称,会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并承诺将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有网友表示:“现在的一些公职人员动不动就威胁人,利用权利乱来,知法犯法更应该严惩!”

“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遵纪守法。对于利用职位便利而肆无忌惮的,要严惩!不要让老百姓投诉无门!”

“为什么执行力这么慢?要是邓先生打了公职人员应该早被带去派出所做笔录抓起来了吧?”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多天都没出,这合不合法?

根据案情描述来看,双方是在会车过程中,发生后视镜擦碰,既然如此双方均有责任,这个责任划分应当是同等责任。

况且还有行车记录仪的存在,所以这个责任应当很好划分,可是交警队却20多天没有出认定书,这的确匪夷所思。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此可见,交警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长不超过15天,就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因此,交警队在处理这件事上,的确存在问题。

2、陈某和吴某作为公职人员打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邓先生与陈某和吴某发生口角后,陈某与吴某一起殴打了邓先生,但邓先生并未还手。

由此可见,陈某和吴某存在打人的过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因此,对于陈某和吴某的处罚,至少是行政拘留10天,还有罚款。

其次,虽然事发时是晚上8点,陈某和吴某应该下班了,但他们作为公职人员,就应当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这本就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可陈某和吴某作为公职人员却当场动手打人,该行为实在恶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综上,对于陈某和吴某除了要治安处罚,还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有网友表示:“公职人员首先是个人,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就有脾气,就会发生矛盾,这很正常,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邓先生先骂一句开什么的球车,难道还要赔笑脸不是?”

但也有网友认为:“公职人员参与打架斗殴,作为法治社会应该首先对公职人员进行处理,原因不说别的,就是各种政治学习也比普通村民多,不要再包屁公职人员了,国家不缺公职人员。”

“打了人警方没有拘留,打人者还在上班,这就是公职人员的权利吗?”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6
春秋谈国际说

春秋谈国际说

国际新闻发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