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入住知名大酒店,半夜遭200斤大胖子闯入站在床头,睡梦中被吓醒。 江苏苏州

津城有范儿 2025-11-07 11:22:58

夫妻俩入住知名大酒店,半夜遭200斤大胖子闯入站在床头,睡梦中被吓醒。 江苏苏州,孙先生和妻子入住一知名大酒店,半夜12点,妻子突然喊醒他说:有人在房间里。果然他隐约看到一200斤大胖子男人,光身赤脚,只穿一条裤子,孙先生瞬间反应过来,急忙给前台打电话,并报警,可酒店给的解释让他无奈! 孙先生与妻子入住当地一家大酒店,原本期待一个舒适安心的夜晚,不料却在深夜遭遇了惊魂一刻。 孙先生为了给妻子营造一个愉快的旅行体验,特意选择了这家收费不菲的酒店。 希望能在旅途中享受高品质的服务,与安全保障。 当天游玩结束后,两人回到房间洗漱休息,由于白天行程较累,孙先生很快进入沉睡状态。 深夜十二点多,孙先生在睡梦中被妻子急促地推醒,妻子声音发抖地告诉他,房间里似乎有陌生人。 孙先生顿时惊醒,从床上坐起,果然看到一名体型壮硕、约两百多斤的男子,上身赤裸,只穿着一条黑色短裤,光着双脚,叉腰站在房间过道处。 这突如其来的一幕。令夫妻二人都受到极大惊吓,尤其是妻子,吓得浑身发抖,情绪几乎崩溃。 孙先生强作镇定,一边安抚受惊的妻子,一边质问这名陌生大汉的身份和来意。 对方显得语无伦次,支支吾吾说不出所以然。 考虑到自身和妻子的安全,孙先生没有进一步激化场面,而是让这名男子尽快离开。 待对方走出房间后,孙先生仍心有余悸,他检查房门,发现门锁存在故障,无法正常闭合,也没有触发任何警报。 孙先生一直安慰妻子,说那男的可能是走错了房间,让她别害怕。 可说实话,谁大半夜屋里突然多出一个光着上半身的赤脚大汉,谁不害怕啊? 更令他气愤的是,他多次拨打酒店前台电话,可就是无人接听,仿佛深夜的前台,根本没人值班! 凌晨一点多,孙先生无奈选择报警。 经警方调查核实,闯入房间的陌生男子,实际是住在隔壁房间。 由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孙先生房间的房卡给了该男子。 该男子并不知道该房间住有客人,盲目进去后,猛然发现有人也吓了一跳。 事情发生后,酒店方为孙先生更换了房间,并退还了当晚房费。 但孙先生认为,这类低级错误,发生在以服务与安全著称的高端酒店,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尤其让孙先生无法释怀的是,妻子因此事受到严重心理冲击,经医院诊断出现应激反应。 事后,妻子每到夜晚,便反复确认房门是否锁好,安全感严重缺失。 出了这种事,孙先生自然要让酒店给个说法,大半夜的闯进来一个陌生人,酒店没有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孙先生认为,他选择高价入住品牌酒店,正是看重其应有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服务。 然而,实际入住体验,却与期望相去甚远。 无论是房卡错发、门锁设施的失灵,还是深夜前台无人值班,都说明了酒店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 孙先生尝试与酒店进一步沟通,希望对方能正视问题,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可酒店给出的解释让孙先生有些无奈。 酒店工作人员在面对媒体询问时,仅以“已与当事人达成一致”作为回应。 对酒店本身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等问题,未作出实质说明或道歉。 这种回避态度,让孙先生感到非常失望。 孙先生说,这个事发生后,警方后续也没有给他具体的答复,对于那个闯进房间的男子,孙先生表示也没有办法追究他。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首先,酒店因为前台操作失误,导致陌生男子闯入孙先生的房间,侵犯了了孙先生夫妻的隐私权。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陌生男子未经孙先生许可,通过酒店前台操作失误发放的房卡进入房间,直接侵犯了孙先生夫妻俩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半夜有客人走错,进入房间,这一行为给孙先生的妻子造成心理阴影,酒店负有责任。 再说酒店前台把房卡给错客人,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并且酒店的房门也有问题,这个酒店也是承认的,那么酒店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酒店的过错,导致陌生人误闯房间的事情发生,那么酒店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除此之外,孙先生的妻子受到精神损害,那么酒店就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孙先生和妻子。有权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任何在安全保障上掉以轻心、事发后回避责任的涉事方,都无异于自毁口碑。安全无小事,信任一旦崩塌,代价往往远超房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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