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独自抚养儿子二十年,办户口时却被亲子鉴定结果刺痛——“非亲生”。他怒问前妻,对方却一脸无辜:“我也不知道咋回事。”甚至坚称亲子鉴定“能作假”。 2003年,南某与妻子结婚,婚后生下一儿一女。那时的他们,家境平凡却温馨。南某常年在外打工,妻子则在家带孩子。随着时间推移,聚少离多的生活渐渐让夫妻感情生出裂痕。2015年,两人协议离婚,女儿随母,儿子随父。 离婚后,南某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风里雨里二十年,他从未怀疑过这个孩子的血缘。直到2024年,南某准备给儿子迁户口,被告知需提供亲子鉴定。结果出来的那一刻,他整个人都僵住了——报告显示,他与儿子不存在生物学血缘关系。 南某气愤难平,立即找到前妻理论。面对质问,前妻却满脸惊愕:“我也不知道咋回事。”南某将亲子鉴定报告递过去,前妻扫了一眼便反驳:“现在什么报告不能造假?孩子就是你的。” 南某一时无言,他既愤怒又困惑。记者介入后,前妻反而指责:“他离婚这么多年,从来没来看过孩子,对我们娘俩不管不问。”南某回应:“是你教唆孩子不让我见,她连‘爸爸’都不喊。” 在民警协调下,双方同意重新做鉴定,以正视听。 ——而从法律角度看,这起看似家庭纠纷的事件,其实牵动着多重法律关系。 首先,若亲子鉴定再次确认孩子非南某亲生,则意味着当年离婚协议中的“儿子由男方抚养”条款,基于错误的事实基础。根据《民法典》第147条,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换言之,南某可主张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进行重新审查。 其次,孩子非亲生的事实,若系前妻隐瞒或故意欺骗所致,构成《民法典》第1091条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条文明确: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南某可据此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索取精神损害赔偿。 再从抚养角度分析,若南某确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他并不具备法定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抚养费。换句话说,南某有权向前妻(若她知晓孩子非其所生)或孩子生父追索过去二十年支付的抚养费用。 然而,要主张返还抚养费,关键在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南某需要提供鉴定报告、支付凭证、生活支出记录等证据,才能支撑自己的请求。 至于前妻的辩解——“亲子鉴定能作假”,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据效力。若怀疑报告造假,需经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复核,并提供明确证据。否则,其“质疑”只是空口无凭。 同时,《民法典》第1073条也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也就是说,若前妻坚持认为鉴定错误,她应依法提起诉讼,而非一味否认。 从道德层面看,这起事件更像是一场长达二十年的信任崩塌。南某抚养孩子长大,投入的不仅是金钱,还有情感。若事实证明孩子确非亲生,他承受的打击,不仅是经济损失,更是心理上的撕裂。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养了二十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法院在处理时,通常会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 比如,部分法院认为,若抚养关系持续多年,形成社会抚养事实,应综合考虑孩子成长利益,酌情处理返还抚养费的请求,避免因追责导致孩子生活陷入困境。这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从社会层面看,隐瞒生父信息或“错养”事件,不仅伤害婚姻,更挑战法律的公信力。亲子鉴定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在事实不清时还原真相,而不是成为情绪博弈的工具。 假如前妻确知孩子非南某亲生,却故意隐瞒,让其抚养二十年,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因欺诈实施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法院可判定前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反之,若前妻确实不知情,则需要进一步追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依法明确抚养责任与权利归属。 这起事件的复杂之处,不仅在于“谁的错”,还在于“谁来承担后果”。孩子如今已成年,他的心理冲击同样不容忽视。法律在保护南某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舆论压力让孩子承受二次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