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男子花40万购买的新货车,没想到第一次上路拉货,车辆就突发自燃,保险公司找第三方机构鉴定,认定起火原因是发动机线路故障引起的自燃,属于车辆质量问题。男子找4S店索赔,店里负责人却一口咬定,他们不认这个鉴定报告,要求男子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多少他们赔多少,不差钱。男子:已经耗了我两个月,实在耗不起! 2025年8月中旬,赵先生怎么也想不到,他花40多万新买的货车,会在第一次拉货时烧成废铁,更让他窝火的是,4S店面对鉴定结果百般推脱。 8月14日,赵先生揣着攒了大半辈子的积蓄,从4S店提了这辆崭新的货车。办行驶证、跑营运证,前前后后忙了5天,终于办齐了所有手续。 8月19日,赵先生迎来新车的第一趟活,去焦作拉货。 想着以后能靠这台车多赚点钱,赵先生一路上都透着高兴,可刚开出30多公里,车头突然冒起了黑烟。 他心里咯噔一下,赶紧靠边停车,下车一看,车头已经有明火窜出来,他慌得手都抖了,赶紧去拿车上的灭火器。 可火像发了疯似的,短短一两分钟就烧到了车顶,热浪烤得人根本没法靠近。 赵先生只能站在路边,眼睁睁看着刚买的新车被大火吞噬。那火烤的不是车,更是赵先生的心,一滴一滴在滴血。 火被119扑灭后,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写着:不排除电气故障。 赵先生赶紧找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了鉴定,结果明明白白:发动机右侧线路故障引发自燃,就是车辆质量问题。 本以为拿着鉴定报告,赵先生这事能顺利解决,可找到4S店沟通时,对方的态度让他凉了半截。 赵先生把鉴定报告拍给他们看,可谁知,4S店负责人态度很明确,他们不认这份鉴定报告。 赵先生又气又急,出事俩月了,店里之前一直让他等鉴定结果,承诺只要是车的问题,他们肯定赔偿,现在结果出来了,又说不认,早干嘛去了? 可4S店负责人压根不接他的话茬,只甩出一句话,让赵先生走诉讼程序,有了法院的判决他们才能赔偿。 赵先生追问为啥非要打官司,负责人的话更让他无语:这不是三两千的小事,金额太大,不能协商解决,必须走法院打官司。 4S店的负责人还拍着胸脯保证,公司不差这个钱,只要官司判我们赔,肯定一分不少给。 赵先生看着烧焦的货车残骸,心里满是委屈,他就是想好好拉货挣钱,买个新车图个省心,结果闹成这样。 现在4S店把皮球踢给法院,他实在耗不起这个时间,已经两个月没收入了,再耽误下去,他的日子还怎么过? 更加担忧的是,之前让他等了两个月的鉴定报告,现在说不认就不认,到时候法院的判决再不认,他可怎么办呢? 从法律角度而言,4S店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生产者或销售者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 赵先生购买的货车第一次上路、仅行驶30多公里便因发动机线路故障自燃,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已出具鉴定报告,明确起火原因系车辆自身质量问题,这初步证明车辆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 作为销售者的4S店以不认第三方鉴定为由推脱责任,实质是回避产品质量责任的表现。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赵先生已完成“车辆存在缺陷、缺陷造成损害”的初步举证,4S店需提供证据证明车辆线路故障系赵先生使用不当、外力损坏等非产品本身原因导致,或证明第三方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违法。 若4S店仅单纯否认鉴定结果却无相反证据,即便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极可能采信现有鉴定结论,认定4S店需承担赔偿责任 。 目前,4S店拒不协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赵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车辆发生自燃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委托鉴定,已尽到合理维权义务。 4S店在事故初期曾承诺只要是车的问题就赔偿,却在鉴定结果出具后以金额太大为由拒绝协商,要求赵先生单方走诉讼程序,该行为构成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法律并未规定高额赔偿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协商、调解均是合法维权渠道。 其拒不协商的行为不仅增加了赵先生的维权时间成本,还违背了经营者应尽的诚信义务。 赵先生除可通过诉讼主张车辆损失赔偿外,还可就4S店的拖延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赵先生的遭遇,大家怎么看?
河南新乡,男子花40万购买的新货车,没想到第一次上路拉货,车辆就突发自燃,保险公
辨案析历
2025-10-07 1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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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31
跟你说了多少次,买大件物贵重物必须在信誉好的大店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