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湖北鄂州,66岁老太在村里的池塘洗拖把时,不幸落入水中溺亡。岂料,其家属事后竟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57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要理解这场纠纷,必须先了解涉事池塘的背景。这口池塘并不是近年才修建的“景观工程”,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当年村里以农业生产为主,池塘主要用来储水灌溉,后来慢慢兼顾了生活功能,村民们在这里取水、洗衣、清理农具,几十年下来,几乎成了村子的公共生活中心。 2023年,村里召开了一次村民大会,主题就是池塘清淤和修缮。因为池塘多年未治理,杂草丛生,泥沙淤积,既影响灌溉,也影响村民取水。会上村委提出了修缮方案:清淤、加固三面水泥围挡,保留一侧通往水面的台阶,方便大家日常取水。方案当场表决,全体到场村民签字同意,没有任何反对意见。 改造后,池塘三面围墙大约半人高,能够起到阻隔作用;唯一留出的空档有三阶水泥台阶,可以通到水面。这种设计在农村很常见,一方面保留了安全性,另一方面也不影响村民生活便利。 就是这样一个有着几十年历史的池塘,却在2024年7月的一天,成为了一场悲剧的发生地。当时66岁的李老太照常来到池塘边洗拖把。多年生活经验让她习惯了这里的环境,甚至闭着眼睛都能走到台阶。 可就在那天,由于清洗时水溅到台阶,表面变得湿滑,而她的脚正好踩在了水迹上,一下子没站稳,整个人跌入了池塘。等村民发现时,已经来不及了。虽然后来大家合力把人拉上来,并紧急送医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李老太的离世,让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纸诉状。家属的理由有三个:池塘改造后虽然有围挡,但唯一的出入口设计得太陡,表面又容易积水,一旦不慎踩空,就可能发生危险。而且没有任何“防滑”或“注意安全”的标识,也没有设置护栏。 他们认为村委会的深挖增加了溺水风险,如果没有深挖,也许老太跌落后还有机会自救。基于这些理由,家属认定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这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要求赔偿57万元。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重点围绕两个问题展开审理。第一个问题:村委会改造池塘是否合法?李老太家属认为深挖直接增加了风险。但法院调查发现,池塘改造是集体决议,属于公益项目,目的在于改善水质和保障灌溉。改造方式符合村民生活习惯,不存在违法。 第二个问题:村委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要承担责任。 家属的观点是既然池塘是公共区域,就该像商场、车站那样装防护措施。可法院的看法不同,农村池塘和城市商场的性质完全不同。池塘已设置三面围挡和台阶,设计上符合农村使用习惯,这就属于“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 而法院调取了现场照片和施工记录,发现台阶稳固,没有异常,也没有证据证明李老太的跌落完全是因为村委会的改造。换句话说家属缺乏直接证据。李老太生活在这里几十年,对池塘环境十分熟悉。她明知台阶有湿滑风险,却没有特别注意,这属于“自甘风险”。法院认为这一点足以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于她个人。 最终结果并不意外。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书明确指出:李老太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村委会的改造和管理不存在违法或过失,不需要承担赔偿。 判决一出,网上的讨论瞬间炸开了锅。有人觉得家属索赔属于“讹诈”,甚至有人建议法律应该设置“反向赔偿”,凡是恶意起诉导致村委会承担不必要诉讼成本的,都该倒过来赔钱。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无理纠缠。 也有人提出更温和的建议:虽然村委不需要赔偿,但是不是可以在池塘边加装几个醒目的警示牌,提醒大家“台阶湿滑,注意安全”?毕竟农村老年人居多,安全提示总归不是坏事。 律师的观点更为理性,他们指出农村公益设施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城市标准。城市的公共场所往往收费或盈利,所以经营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义务;但农村池塘是公益性设施,如果一旦出事就让村委会担责,今后谁还敢修塘清淤?最终受损的还是村民。 李老太的不幸溺亡,是一场家庭悲剧,但57万元的索赔官司,却让全社会都参与进来,去重新审视农村公共设施的管理边界。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村委会没有责任。但社会舆论给出的答案更加复杂:法律可以划清界限,但安全感的提升,还需要更多善意与自觉。 这件事提醒我们,法律不是万能的屏障,生活中每一个细节都需要个人的警惕与社会的守望。正如网友评论里说的那样:“池塘是大家的,安全也是大家的。不能因为一场悲剧,就让好事办不下去。” 信源:红星新闻 2025-9-25
山东临沂,女子发现一姑娘在她公公丧礼上身批孝服,以儿媳身份守孝,女子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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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王蛇
因为这些年讹人成功的太多了,所以能讹就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