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把孙女送进一家高端托儿所,每年费用10万多,结果这天她接到消息,说孩子耳朵受伤了,女子问老师怎么伤的?3个当班老师都说没看见,不知道,怀疑是汗渍渍出的伤口,女子连忙把孙女送去医院,医生否认了老师的说法,认为是大力拉扯导致的撕裂伤,女子让老师出示监控,却被告知监控坏了,接着,老师以女子扰乱秩序为由报了警,看着孙女不敢开口说伤怎么来的,女子更加确认这事儿不简单。 一年前,邓女士一家把1岁半的宝贝孙女送进了一家高端托班。 这里有8个孩子,配了3名老师,每月都要交8000多,暑期还要额外交费,一年下来超过10万块。 邓女士一家原本觉得,这么贵的托儿所,孩子总该被照顾得妥妥当当,她们花大钱把孩子送到这里,就是为了图个安心。 结果9月18号中午,一通电话让全家慌了神。老师通知她们,说孩子耳朵受伤了。 一家人心急如焚赶过去,到了地方就看见孩子耳后一道血口子,小衣裳上还沾着几点血印子。 这是全家的宝贝疙瘩,平常在家都小心呵护,如今孩子受了这种伤,家里人肯定要打破砂锅问到底的。 可3个老师却站在一旁,都说没看见怎么回事,只含糊地表示孩子从体能教室出来就这样了,猜测可能是“汗给渍伤了”。 家人虽然非常不满这个回答,但他们没空再追问下去,他们没时间再耽误下去,抱起孩子直奔医院,想着把伤口处理好了再回来问责。 伤口急诊大夫说要缝针,可伤口离孩子小脑袋太近,一家人实在舍不得让这么小的娃娃受罪,最后选了保守的药物治疗。 期间家里人心中的疑虑一直没有消散,而在10天后,这份疑虑彻底爆发。 9月28号换药时,门诊医生仔细查看伤口后,说这不像汗渍,也不是被什么尖东西划的。 邓女士把当天的伤口照片发给几位相熟的医生看,得到的回复出奇一致,医生们都说这是撕裂伤,像是被人用力扯出来的。 一家人听后,直接找到保育园要说法。 而当天在园的那3位老师还是统一口径,摇头说自己不知道。 邓女士说那行,你们不是说孩子在体能教室受得伤吗?那把事发时的监控调出来给我们看看。 结果这时老师面露难色,说不好意思家长,那个摄像头前阵子刚好坏了,没录上。 邓女士一听,立马觉得蹊跷,园里监控室的大屏幕上,其他教室画面都清清楚楚,偏偏出事教室的监控坏了,真有这么巧? 没办法,她只能问孙女,那天在教室到底发生了什么? 然而,往常那个活泼阳光,经常叽叽喳喳的小话痨孙女却突然闭紧了嘴巴,一个字都不肯说。 邓女士一看这架势,知道事情肯定不简单,当天下午,她直接拨通了报警电话。 没想到,园方竟也报了警,说她“扰乱秩序”。 记者调查发现,这家保育园近年来宣传资料上月费标价从5980元到8800元不等。 当记者联系园方时,对方直接挡了回来,说我们不和媒体沟通,有事找警察去。 当地派出所民警证实,28号确实接到相关报警,他们组织双方谈过一次,目前还在处理中。 眼下,邓女士正带着孩子做伤情鉴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免责。 邓女士1岁半的孙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托育机构内遭受3厘米撕裂伤,且医生明确为“大力撕扯导致”。 在这种情况下,园方需要自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然而:,体能教室监控“恰好损坏”,园方无法提供事发录像,属于未履行安全监控义务,监控缺失构成核心过失 3名老师均称“不知情”,但孩子衣服血迹、伤口形态与“汗渍”说法明显矛盾,园方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伤害,管理存在重大疏漏。 园方无法证明无过错,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这个法条直接规定托育机构对监控系统的强制管理义务。 首先,监控损坏不构成免责理由。园方声称“体能教室监控前几天坏了”,但其他区域监控正常,说明系统维护存在选择性疏漏,违反“保障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 监控缺失导致无法还原伤害过程,园方需承担不利推定,即法院可能认定其故意隐匿证据。 如果查实园方未按《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保存至少90日监控录像,教育主管部门可对其行政处罚,如罚款、限期整改或吊销办学资质。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封面新闻 2025-9-29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没文化真可怕!”辽宁绥中,一59岁女子去医院取避孕环,几年后,她用手机播放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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