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男子嫖娼时猝死,妻子起诉卖淫女,索赔131万元!卖淫女:“我都沦落到‘卖肉’了,哪来的钱赔偿?而且他自己猝死,和我有什么关系!”而法院的判决亮了!网友: 判决没毛病!不是谁闹谁有理! 时间拉回 2025 年 1 月,罗某(化名)与谢某(化名)相识后,陆续有过 4 次性交易行为,每次谢某会支付 200 至 400 元不等的费用。 5 月 21 号这天,谢某主动联系罗某,没等对方回应就急着约她去连州见面,可当他冲完澡、刚准备发生性行为时,突然身体抽搐倒在地上。 见谢某突然出事,罗某半点不敢耽搁,当即跑到客厅拨通 110,大约 10 分钟后医生和警察赶到现场,可谢某的生命还是没能保住,最后被确认是猝死。 罗某本以为自己报了警、配合调查就没事了,没料到被行政拘留后,谢某的妻女突然将她起诉,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131 万多元,理由是 “罗某的行为间接造成了谢某死亡”。 这诉求一出来,不少人都看懵了:“明明是谢某主动喊人家来的,猝死是他自己身体的问题,怎么能让罗某赔这么多钱?” 法院审这个案子的时候,把争议点拆成了三个关键问题,每一个都说到了点子上。 首先,原告主张罗某的行为和谢某猝死存在关系,可法院经过核查查清,谢某其实是因为自己突然发病才离世的。 就算性交易本身不合法,也不能因此断定它 “必然会引发猝死”,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两者之间压根没有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罗某看到谢某抽搐后,第一时间就报了警,还配合急救,已经尽到了普通人能做的合理救助。 而且按 “自甘风险” 原则,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数,而罗某没有行医资质,自然无法承担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救助责任。 最后法院也明说了,罗某干卖淫这行确实违法,但这种行政违法,和 “故意或者不小心让谢某死” 是两码事。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得有 “过错”,可罗某根本没法预料到谢某会猝死,主观上一点错都没有,自然不用担责。 最终,连州市人民法院宣判:本案中因果关系与过错均不成立,对谢某家属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还特意强调,不能把 “卖淫嫖娼的行政违法” 和 “民事赔偿责任” 混在一起说,不然会让责任变得没边没际,违背 “做错多大事,担多大责” 的原则。 判决结果一公布,网友们纷纷点赞支持:“终于不是‘人死了就自带道理’那套了!” “法律就该清清楚楚界定责任,哪能凭谁看着惨就给谁撑腰!” 还有网友说:“要是这次判罗某赔了,以后岂不是谁出意外都能随便找个人索赔?这判决守住了法律的底线!” 这起案件给大家提了个醒: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和健康负责,向他人主张民事赔偿,必须依据证据和法律,不能靠道德指责或是打 “悲情牌”,就随意推定对方有责任。 就算对方有违法的行为,也得把这种行为拿出来单独分析,看它算不算民事侵权,这才是法律该有的理性态度。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最近看到两起让人唏嘘的新闻:山西一位32岁的已婚女性在出租屋卖淫,听到警察敲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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