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湖南长沙,27岁男子因qj在监狱里接受改造出来后,竟又“重操旧业”,线下诱骗女主播来到酒店,并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然而,在男子被捕后,他竟辩称双方是各取所需,不构成qj,如何评价此案?(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5-9-19) 事情是这样,男子杜某在2020年因犯qj罪被判四年。 然而,在接受4年改造出来后,杜某没想着找一份工作踏实生活,反而又盯上了能在户外直播的女主播。 2024年8月,杜某刷到一19岁的女主播王某在当地某商圈直播,先是刷了不少礼物,随后留言说“女神在我家楼下,马上来”。 他到现场待到王某下播,又约她吃宵夜,在王某吐槽经纪公司时热心出主意。 赢了王某信任后,杜某认为鱼已上钩,便将王某哄到酒店发生关系,还悄悄录了视频。 这套“打赏拉好感、哄骗发生关系”的法子成了他的套路,哄不成就用硬的,屡试不爽。 同年11月,杜某又盯上在商圈直播的20岁主播石某,他先刷礼物,再借围观群众的宠物狗搭话加好友,聊了几天宠物让石某放下防备。 之后他谎称“和朋友在酒店喝酒,需要帮忙挡酒”,等石某到了才发现只有他一人,接着掐住石某的脖子强行发生了关系。 因为有过qj服刑的经历,杜某这样做自然是早有准备。 他提前在网上找律师问xq怎么算有罪、怎么销毁证据。 事后他扣下石某的身份证,毁了她的贴身衣物,还一路尾随。 好在石某找机会逃脱报警,杜某很快被警方抓获。 然而,到案后,杜某还依然嘴硬道:“她要人气和打赏,我要她的身体,就是各取所需。” 甚至他还觉得“成年女人深夜去男人酒局,就该知道会发生什么”,完全不认为自己犯了qj罪。 对此,网友们也对杜某的行为纷纷表示气愤: “令人发指的qj罪行是对人性底线的践踏!任何试图侵犯他人尊严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严惩。健康的亲密关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这已是杜某二进宫了,对他应严惩,判以极刑。” 1、杜某的构成qj。 《刑法》第2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只要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在这起案件里,杜某对主播石某做的事很明显符合这条规定 —— 他掐着石某的脖子,不管石某愿不愿意,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这就是典型的暴力手段,完全符合qj罪的构成条件。 而且就算石某收过他的打赏、答应去赴约,也不代表同意发生性关系。 这里的“性同意”必须是女方明确自愿的,不能说给了打赏就等同于 “买” 到了发生关系的权利,这种想法根本站不住脚。 2、杜某服刑后再次犯罪,成立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之前因为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了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是累犯,量刑时必须从重处罚。 杜某之前就因为qj罪服刑4年,2024 年刚放出来,同年又犯了qj罪,正好在5年的时间范围内,属于妥妥的累犯。 法院判决时肯定会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他从重处罚。 3 、杜某到案后的辩解完全不成立。 杜某表示, “女主播要人气打赏,我要身体,是各取所需”。 但要知道,打赏本质上是观众对主播直播内容的认可,是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和发生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所以,不能把打赏当成进行性交易的 “筹码”,女主播收了打赏绝不等于同意发生关系。 杜某还说,“成年女人深夜去男人酒局,就该知道会发生什么”,这种说法更是荒谬的。 难道对方同意赴约就等同于同意和他发生关系吗? 判断杜某是否构成qj罪,核心是看他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和女方是不是深夜赴约没有关系。 女方真的深夜去了酒局,只要她明确不愿意发生关系,男方强迫的话,照样构成qj罪。 综上,杜某最终因qj再度获刑4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浙江杭州,女子和朋友去吃自助餐,2人花费1346元,女子为了吃够本,点了28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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