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人太坏还是好人太好?江苏太仓,女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男子,两人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

胡究法 2025-09-17 11:02:42

坏人太坏还是好人太好?江苏太仓,女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男子,两人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男子称患脑瘤,不愿意拖累女子,提出分手。女子大为感动,通过各种手段给男友筹钱,甚至还把老家的房子给卖了。结果前后花了47万才发现,男友不仅没病,还已婚有娃。女子报警后,警方以涉嫌诈骗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这么判!(来源: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据悉,小丽在前几年热衷于网络聊天,无意中添加了王某为好友。 王某这个人风趣幽默、善解人意,小丽心情不好的时候,王某总会耐心的开导,时间一长,小丽对王某暗生情愫。 网络上聊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人提出线下见面。 王某表现的很大方,又是请客吃饭,又是带小丽看电影,王某的阳光帅气、体贴细心,顺利俘获了小丽的芳心,两人不久之后,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 可惜好景不长,王某突然提出了分手,还说俩人以后再也不见面了。 小丽舍不得这段感情,再三追问之下,王某才说,自己患上了脑瘤,需要一大笔手术费用,他担心会因此拖累小丽,这才狠心提出分手。 小丽大为感动,虽然与王某并没登记结婚,不过小丽认为,作为女友,这个时候不能始乱终弃。 于是,小丽想尽一切办法,动用所有的途径,帮王某筹集医药费,甚至还把老家的房子给卖了,前前后后筹集了47万元的手术费用。 后续,因小丽多次追问王某卖房的进展,王某一直遮遮掩掩,这让小丽起了疑心,悄悄去医院查询王某的病历,才发现王某竟然没病! 小丽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连忙报警,又发现王某不仅已婚还有了孩子。 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小丽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网络交友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正确的认识。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小丽通过网络认识了王某,在没有确定王某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轻信王某,并为其筹措手术费用47万余元。 这也证明了小丽涉世未深、思想单纯的特点,被王某蒙在鼓里,小丽自身也有过错。 第二,小丽为王某花费的47万元,是否还有机会追回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虽然在法律上,被诈骗的钱可能会追回,不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比如,案发时间、诈骗分子的经济情况等。 第三,法院这么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某虚构自己患病的事实,博取小丽的同情与信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共获利4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5个月,并处罚金。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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