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存在对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历史背景、制度设计逻辑及城乡发展实际的认知偏差,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客观分析: 一、混淆了政策设计的“历史语境”与“现实公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始终与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绑定。 - 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主要针对1992-1995年全国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建立前的群体),最初是为解决城镇职工(包括国企、集体企业职工等)在“未实行个人缴费”年代的养老权益衔接问题——这部分群体当时虽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但通过“低工资广积累”模式为国家工业化贡献了劳动价值,政策设计的核心是“权益补偿”而非“身份划分”。 - 同一时期,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养老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保障模式,这是与当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业生产方式及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选择,并非“政策抛弃”,而是不同发展阶段下城乡保障体系的差异化探索,二者无“对比基础”,更不存在“人为分等”。 二、忽视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过程 改革开放后,国家始终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并非对农民群体“无政策覆盖”: - 2009年起,我国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2014年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并轨; - 对于农村老年居民,除了个人缴费参保,国家还建立了基础养老金制度(由财政全额补贴,且标准逐年提高),同时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缴费补贴,这些都是针对农村群体的养老保障政策,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了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存在“隔离”或“抛弃”的情况。 三、误解了“制度差异”与“公平”的关系 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化”(如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的区别),本质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体现,而非“身份歧视”: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视同缴费)的核心是“缴费型”,职工(及用人单位)需按工资比例缴纳保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挂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也是基于其过去“劳动贡献转化为国家积累”的历史事实,并非“无偿享受待遇”;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坚持“自愿参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标准更灵活(从每年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同时依赖财政补贴,更符合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参保能力,两类制度针对不同群体的就业特点、收入状况设计,不存在“三六九等”的划分,而是“分类保障、精准施策”的体现。 总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的渐进过程,政策设计始终基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国情,核心目标是实现“全民覆盖、保障基本”。看待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历史背景客观分析,避免脱离实际的情绪化解读,更要看到近年来国家在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公平、缩小待遇差距上所做的持续努力(如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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