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花398元买下了1箱酒,她让送货的姜师傅为她垫付了酒钱,姜师傅付了钱后,女子直接从暂存点取走了酒,随后就消失了,还删除了姜师傅的联系方式。 姜师傅酒送到存货点时联系女子来取,女子谎称自己不在家,请姜师傅先把钱给垫上,她回来到取货点取到酒的时候再把钱转给姜师傅。 对姜师傅来说,时间就是收入,如果把一箱酒再带回去就还得抽空再跑一趟送回来,那样会耽搁很长时间。再说女子有收货地点和联系方式,所以他也没多想,就放心地代为付款后把酒给留下了。
这边姜师傅刚离开取货点,那边据说不在家的女子就飞快地出现在取货点把酒给取走了。 姜师傅接到酒被取走的提示,赶紧联系这位女士,却发现对方已经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把他给拉黑了。姜师傅又按照酒上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但该女子就是不肯接。 女子这样的操作把姜师傅给弄晕了。才说的人不在家,怎么这么快就把酒给取走了呢?说好了取到酒就把钱打过来,现在酒被取走了钱却不见踪影,看架势对方是不准备付钱的意思了。398元不算太多的钱,但也够自己辛苦好一阵了。
1、如果这一箱酒追不回来了,作为物品承运人的姜师傅要承担怎么的责任呢? 姜先生与这箱酒水发货人之间形成的承运合同关系,姜先生有正确履行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件事情上,这一箱酒的丢损并不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也不是因为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这一箱酒的丢损是由于姜师傅自己处理不当、收货人有意犯错造成的,姜师傅是不能免责的,他得承担起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最后追究到了收货人的责任的话,他的损失是可以从那女子处全额得到偿还的。
2、该女子的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怎么定性,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该女子的这种强拿硬要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时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满足私欲、寻求刺激、耍威取乐等填补精神空虚,而实施了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强要、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或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 因为不足400元的钱数不算大,所以严重程度还够不上犯罪,该女子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女子若被追究,将可能被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该女子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盗窃行为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量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都都是以窃取公私财物为目的的行为,但盗窃行为的特点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寻衅滋事行为对公私财物是强拿硬要或强行占有。 该女子对这箱酒的占有行为是强行占有,而不是秘密窃取,所以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例中,女子的作案手段不算高明,试想,取货点有监控,取货凭据有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她却以为躲过了姜师傅就可以把酒占为己有,这样的想法是不是太过于天真了。 因为联系不上女子,无奈之下,姜师傅就报了警。但民警反复联系该女子,该女子仍然是不予理睬。 这件事不复杂,当民警找上门后,女子面临着处5-10日拘留,并处500以下罚款。 对于该女子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