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男子去小卖店买了包22元一盒的香烟,往外走时,感觉手里这盒烟感觉不对,便停下脚当场拆封,看看是不是假烟。结果他愣在原地,烟盒里竟有一沓钱。店主赶紧说是自己的伸手要抢,男子让他说出钱数,店主说时间长忘了多少了。男子表示,既然说不清楚,那这2000元就不是你的,自己花钱买的就是自己的。店主说啥也不干,一纸诉状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978元。最后法院判决让他们意想不到! 2004年2月16日,王某推门走进胡某开的小烟酒百货店。他是这家店的常客,生活日用品基本上都是来他家店里购买。 胡某每天经营着小店,日子过得平淡而规矩,靠着邻里间的熟络生意维持生计。 胡某看王某进店,热情招呼,并询问要买啥?王某指着他常吸的那牌子的烟说就来盒烟。 胡某麻利地递给他,王某如往常一样,直接付了22元钱,拿起烟往外走,可突然他感觉手里的烟有些不对,便停下了脚步。 常年买烟的经验让他心里犯了嘀咕:这烟怎么有点不对劲? 他随口说了声:这烟有点不对劲,你不会卖给我假烟吧?胡某赶紧回应,说不可能。 王某想验明真假,当场拆封,可当烟盒被打开的瞬间,他愣住了,里面根本不是烟,而是一沓百元钞票。 王某目瞪口呆,怎么买盒烟还中奖了,嘎嘎新的百元大钞太让他惊喜了。 老板一看,蹭地从柜台后绕出来,伸手就去抢王某手里烟盒,并辩解说这是他的钱! 王某下意识地往后退了一步,瞪着眼问胡某,你抢什么,哪张钱是你的?那你说说里面是多少钱?你的钱有记号吗? 胡某挠着头支吾了半天,说时间太久了记不清了。反正就是自己的。 王某说,是你放的,你会不知道多少钱吗?你说不出准确的数,那就不是你的!我买的烟就是我的,是我中奖了! 王某抽出所有的钱,细细清点,烟盒里竟然有2000元钱。 胡某急得眼睛直冒火,说是自己拿错了,那明明就是自己的钱。并说自己卖的是烟不是钱,让王某除去烟钱退还1978元。 可王某认为,自己花钱买的,这烟盒里面的东西就该归自己。 为这2000元钱,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胡某无奈,气愤地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978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若要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需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胡某主张 2000 元是自己的,就要拿出有效证据来证明,比如说钱是多少钱,或钱上有什么记号等。 他连烟盒里装的是多少钱都不知道,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钱是他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某认为,自己买了香烟,支付了22元钱,与胡某之间的买卖形成合同关系,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 那么,香烟未卖时是胡某的,王某付款后,香烟的所有权就转换成了王某,所以他认为烟盒里的钱就是他的。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要求一方利用对方不利情形,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法院审理中有不同意见:胡某卖烟合同成立,香烟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只是香烟所有权发生转移,且22元购买2000元,属于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钞票应归胡某所有。 王某买烟合同成立,取得了这包香烟的所有权。这2000元钱是在这包香烟中发现的,因此这2000元钱的所有权也随香烟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为王某所有。 经法官分析认为,胡某与王某都拿不出证据证明2000元钱是他们的,那这笔钱应以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处理。 《民法典》第319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烟盒里 2000 元钱经过精心折叠后放进香烟盒,香烟盒又精心包装恢复外在面目,不易被发现,符合隐藏物特征。 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证证实这2000元是自己的,可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所以这2000元应归国家所有。 胡某与王某争抢了半天,最后谁都没落到一分钱,这笔钱被没收归公了! 有人说:两人都别贪,商量着一家分一半,不挺好的,这下可好,谁都没落着。 有人说:买烟人要是出了门或是回到家再打开烟盒,那钱就是他自己的了! 还有人说:两个小丑不知螳螂捕蝉,空欢喜一场! 对此您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江西吉安,一男子在小卖部买了包烟,但发现烟的重量不对。以为买到了假烟,于是当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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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73
哈哈哈,充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