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明知自己是军嫂,却在丈夫服役期间,隐瞒军嫂身份与一陌生男子恋爱,直到同居生活后,陌生男子才知道了女子的军嫂身份,但他并未选择离开。后女子丈夫休假回家发现二人的奸情,气得报警求助,可法院只判了男子6个月。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军事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女子徐某是一名军嫂,她的丈夫王某目前尚在服兵役。二人婚后聚少离多,让徐某有点难以忍受孤独和寂寞。
期间,徐某在网上结识了同城网友杜某。徐某便以单身女性的身份与杜某聊了起来,几个月后,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还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王某长期不在家,徐某一个人在家也独孤,所以她就经常去杜某家中留宿。在此期间,杜某才得知了徐某并非单身女性,而是一名军嫂。
不过,杜某并未选择退出,他甚至还让徐某一直住在他家,徐某也未表示反对。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王某趁着休假回家探亲时,意外发现了徐某出轨杜某的证据,气得他直接去公安机关报了警。
警方将杜某抓获后,杜某坦白了一切事实,同时也表示认罪认罚,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杜某一开始虽然不知道徐某的身份,但既然在同居过程中知道了,那就应该立即结束这段不正当关系。可是杜某却选择继续与徐某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这说明杜某主观上具有了犯罪的故意。
因此,杜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不过,本案是因为徐某主动出轨所引发,杜某虽然具有过错,但过错程度相对较轻,再加上杜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有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最终,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6个月。
虽然杜某因为破坏军婚受到了处罚,但作为始作俑者的徐某却没有事,这让很多人意难平。
有网友表示:“徐某这种也应该入罪。”“不要离婚,耗死徐某,看她还敢不敢出轨。”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徐某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对待?
首先,徐某肯定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徐某作为军嫂,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她的出轨行为虽然破坏了自己的婚姻家庭,但并不是破坏军婚,破坏军婚的行为人只能是第三人,也就是本案中的杜某。
其次,徐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警方调查的来看,徐某从一开始到杜某家居住,在杜某得知徐某是军嫂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也就是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不过,既然是事实婚姻,就必须让除徐某、杜某之外的人知晓才行。
也就是说,徐某和杜某同居期间,是对外宣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而如果没有对外宣称,大家都不知道徐某和杜某之间的关系,那就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条件。
因此,如果要确定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还必须搜集相应的证据。比如:邻居、亲友的证词等。
第三,如果徐某想要离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在王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徐某提出要离婚,必须征得王某的同意才行。而本案中,王某虽然长期不在家,但那是在执行保家卫国的工作任务,所以王某并没有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徐某想要提出离婚必须要看王某的意思。
不过,如果王某也打算离婚的话,那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徐某应当对无过错的王某进行一定的精神赔偿。
此外,如果王某与徐某的结婚日期尚短,且王某在婚前就已经给付了大量彩礼的,那王某还有权要回部分的彩礼。
最后,军人因为保家卫国,所以可能要长期与家人分离,这种痛苦是很多人做不到的,所以国家才会授予军人以及家人特别的保护,任何人只要敢去破坏军婚,必须要予以严惩。
同时,军嫂是军人的半边天,军人守护着大家,军嫂守护着小家。既然选择成为一名军嫂,就应当有所觉悟,知道自己将来要面临的孤独和艰辛。如果无法忍受这种孤独和艰辛,那请远离军人,不要伤害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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