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在村边养羊,还养了三只凶悍的大狼狗当“保镖”,这些狗可没少惹祸,扑倒路人、咬伤孩子、连自家小工都不放过,可男子都是简单处理,赔点钱、骂两句,就完事了。后来,男子认为把狗塞进那个破铁笼就安全了,结果笼子直接放泥地上,底下豁开老大一个口子,狗一刨就能钻出来,直扑路过的村民,撕咬致死。案发后,男子被控诉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面对指控,男子还嘴硬:“人是狗咬死的,关我啥事?”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九派新闻8月11日报道,马国富(化名),一位勤恳本分的村民,在一次路过村头高强(化名)的羊场门口那条泥泞小路上时,不幸丢了性命。 而夺走他性命的,正是羊场主人高强豢养的三只烈性狼犬。 这并非第一次逞凶,高强的羊场偏僻,他坚信这几条体型壮硕、眼神凶悍的狼狗是看护羊群、威慑盗贼的“好帮手”。 然而,这份“安全感”早已成为悬在村民头顶的利刃。 仅仅在过去一年里,村东的老张(化名)曾被狼犬扑倒,小腿留下深深齿痕;放学的学生娃也被追咬过,书包带子被扯断,孩子吓得高烧不退;连高强临时雇来帮忙喂羊的小工,也因靠近狗笼而被窜出的恶犬咬伤手臂,鲜血淋漓。 面对这些血淋淋的警告,高强要么轻描淡写地赔点医药费,要么粗暴地呵斥几声“狗不懂事”,随后便再无下文。 他固执地相信,只要把狗关进那个倚墙而立的铁笼子里,就万事大吉。 案发后,现场勘验显示,那个被高强视为“保险箱”的狗笼,底部直接放置在松软的泥土地面上。 笼底粗大的钢筋与地面之间,赫然裂开一道近二十公分高的豁口!成年男子弯下腰,手便能轻易探入笼底空间。 笼顶也仅仅是胡乱搭盖了几块旧石棉瓦和木板,摇摇欲坠。 对狼犬这样的大型猛犬而言,刨开松土、钻出牢笼,简直如同儿戏。 高强手腕戴着手铐时,他始终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他依旧一脸茫然与不服:“人是被狗咬死的!又不是我放狗咬的!关我什么事?凭什么抓我?” 在他朴素的认知里,狗闯的祸,就该狗自己担着。 之后,高强经由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对高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法庭之上,公诉人的指控字字千钧:高强,你饲养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烈性犬,却对已知的巨大风险视而不见。那个形同虚设的狗笼,是你亲手埋下的祸根!过往一次次伤人事件,就是命运敲响的警钟,你却充耳不闻。你对马国富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 高强却始终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而伤害马国富的不是他,而是他养的狗,不应该由他担责。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强所养的大型烈性狼犬,正是法规严令禁止私人无防护饲养的危险犬只。 高强作为烈性狼犬的饲养管理人,对狼犬具有高度危险性及可能致人伤亡的后果,应负有最高的、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 此案中,烈犬属性是定罪量刑的基石。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高强的核心辩解是“我没放狗咬人”企图撇清主观故意,但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恰恰指向“本应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高强在饲养狼犬的过程中,发生过往的伤人记录,老张的腿、学生的惊魂、小工的血臂……桩桩件件如同刺眼红灯,清晰无误地向高强昭示着狼犬们极度危险的攻击性和现有防护措施的彻底失效。 高强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他完全应当预见惨剧可能重演,却因盲目自信或严重疏忽,未采取任何有效加固措施。 这种对“预见可能性”的漠视,正是其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核心体现,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主观要件。 高强将狗关入笼子看似“管理”,实为掩耳盗铃,笼底与松软地面间巨大的可挖掘空隙,使得这个“安全设施”形同虚设,甚至成为纵容恶犬随时脱逃的通道。 法律要求的管理义务,绝非如此敷衍了事,而是必须有效阻断危险现实化,高强有能力也有条件消除这一明显隐患,他却选择不作为。 正是高强“无效管理”、“放任危险”的不作为,导致狼犬撕咬马国富致死,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高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高强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区间内属于中重度惩处。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河南,一男子在村边养羊,还养了三只凶悍的大狼狗当“保镖”,这些狗可没少惹祸,扑倒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11 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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