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一男子的父亲突发脑出血昏迷,120需约15分钟,情急下他叫了网约车,平台显示“3分钟到”,男子与母亲合力艰难将父亲搬上轮椅,电梯下行时他接通司机电话,连喊三遍:“有病人!在电梯,马上到!请等等!” 然而,当轮椅冲出楼道,车已无踪,而订单显示,司机到达6分钟后取消。之后,父亲送医确诊脑干出血,手术后瘫痪失语。男子悲愤质问:“司机明知是急病,为何不能多等?”平台却称:“6分钟等待合规,未告知危重”,仅记录司机行为。 据荔枝新闻8月4日报道,深夜十点零五分,杨先生(化名)看见父亲杨父突然从椅子上滑落,左半边身体瘫软,嘴角歪斜,发出模糊不清的呜咽。 母亲张淑芬吓坏了,杨先生条件反射般抓起手机,拨打120!接线员冷静的声音传来:“救护车正从中心医院赶来,预计到达时间约15分钟。” 十五分钟!杨先生看着父亲逐渐失去意识的痛苦表情,嘴里念叨着:“等不及了!” 他立刻点开手机里的网约车APP,定位、下单,订单显示:“司机王师傅正在赶来,预计3分钟内到达。” 杨先生立刻叫上瘦弱的母亲“妈,快!搭把手!”两人用尽全身力气才将失去行动能力的父亲挪到旧轮椅上。 十点十分,杨先生推着沉重的轮椅终于挪到家门口电梯前,手机响了,另一边石司机王师傅说道:“我到了,你在哪栋?” 杨先生几乎是吼着重复了三遍,声音里带着哭腔:“师傅!我们马上下来,在按电梯了!家里有病人,麻烦您一定等我们一下!拜托了!” 此刻,杨先生死死盯着跳动的楼层数字,心中只有一个念头:快点,再快点! 十点十二分,电梯门在一楼打开,杨先生焦急地推着轮椅冲出楼道,目光急切地扫向小区门口,空荡荡的,没有打着双闪的车辆。 他慌忙掏出手机拨打王师傅的号码,听筒里传来忙音,接着,他赶紧打开网约车APP,提示:“司机已于十点十八分取消订单。” 杨先生感到一阵眩晕,他猛地想起被自己忽略的120,再次拨通急救电话,等待着急救车。 之后,父亲被救护车送去医院救治,经诊断,父亲得的是急性脑干出血,紧急开颅手术虽然保住了杨父的性命,但他却瘫痪在床,只能发出模糊的音节。 杨先生看着曾经健谈开朗的父亲如今只能空洞地望着天花板,心如刀绞,他认定,司机王师傅在明知有急病乘客的情况下擅自取消订单,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他整理好通话记录截图、父亲病历等资料,决心寻求一个说法。 那么,杨先生接下来的索赔能够成功吗? 1、杨先生认为,订单成功提交、司机接单、车辆显示到达指定地点,此时,双方的客运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王师傅擅自取消订单,严重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机王师傅接单并到达指定地点,通常意味着,双方就起点、终点、即时承运意愿等核心条款已经达成合意,合同应视为成立并生效,司机王师傅后续的等待行为应视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 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师傅等待一段时间属于诚信原则项下的附随义务,在明知有病人的情况下,取消订单,有违诚信,构成违约。 2、王师傅及平台认为,网约车订单性质更接近“预约合同”,王师傅有权选择在规定时间后取消订单。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司机王师傅到达约定地点是履行预约、准备订立具体运输合同的开始,司机王师傅在规则允许的等待时间即6分钟内取消订单,属于在运输合同具体履行前行使了规则赋予的权利,并未实际构成“拒载”正在发生的运输行为。 3、从法律角度,王师傅及平台是否有责任,关键看其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杨先生父亲的病重是否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从广义上理解,王师傅接单并在10:12到达指定地点,乘客杨先生已表明病人身份并正在积极赶往乘车点,此时,可以认为运输服务已实质性开始准备或进入初期履行阶段。 但是,王师傅的取消行为与杨先生父亲最终瘫痪失语的损害结果之间,还需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实务中,这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意见证明延误对最终伤情的影响程度,这种难度极大。 也就是说,杨先生维权被支持的难度较大。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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