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受探宝短视频“启发”,豪掷上千元买了个金属探测仪,随后还真找到了宝贝,一下子卖了20万元,一夜暴富。结果钱还没捂热,就被警方上门给抓了。最终一分钱没保住,还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 据悉,2023年初,男子刘某闲来无事在家刷短视频时,看到一条野外探宝的视频。 看到短视频中有人用金属探测仪在野外挖到宝贝,刘某怦然心动,暴富梦顿时也被点燃。 刘某当即便豪掷上千元网购了一个金属探测仪。 几天后,收到金属探测仪后,便迫不及待地在村口荒地探起了宝。 起初,刘某挖出来的还只是一些废铁残瓦,直到枯水季来临,前往村口附近的公园水库里碰运气,结果还真让刘某找到了个大宝贝。 据悉,刘某找到了一个布满青苔的陶罐,里面竟然装了39件金灿灿的首饰。 找到宝贝的刘某欣喜若狂,便拿着宝贝四处询价,最终在浙江一古玩市场内认识了一个二道贩子,沈某。 2023年8月,刘某在沈某的帮助下,以“出售家传宝贝”的名义,将挖到的宝贝以20万元打包卖给了浙江一买家王某,并给了沈某1.88万元好处费。 结果悲剧了,2024年2月,句容市警方根据线索将刘某抓获,沈某随后主动投案。 警方为什么抓刘某沈某二人? 1、《民法典》第25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归国家所有,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谁捡到就归谁。 2、《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可见,在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挖掘文物属于犯罪行为! 3、《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即便在普通地区挖掘文物虽然不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但是如果不上交国家,进行倒卖,同样会涉嫌犯罪。 而据悉,虽然刘某探宝的地点只是普通地点,而非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但经鉴定刘某所挖到的39件首饰均为宋、元时期的银鎏金簪饰,其中有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6件,其余29件银鎏金簪饰以及涉案陶罐为一般文物,又因刘某存在倒卖行为,故而警方才将刘某抓获。 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326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是指(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可见,刘某倒卖文物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标准。 不过由于刘某到案后选择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当然,沈某明知刘某倒卖文物而为刘某提供帮助,与刘某属于共同犯罪,最终也没逃脱处罚! 根据《刑法》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某的丈夫相较于李某而言属于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理。 鉴于刘某到案后也选择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相较于刘某属于从犯,法院最终判决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最后,刘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野外探宝有风险,一定要提前做好功课,避免触碰法律底线!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江苏句容,一男子看探宝短视频受启发,也想一夜暴富,他花1000多买个探宝仪,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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