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了20万,结果换来了五年牢狱之灾!江苏江苏句容一男子收到寻宝短视频的影响,自己买了勘探设备,野地寻宝,还真让他挖出来了好几件文物。男子转手买了20万。没想到不到一年有关部门就找上他,最终被判五年牢狱之灾。
2023年,刘某某刷到一条“野外探宝”的短视频,视频中,主人公在野外拿着金属探测仪,时不时的挖出来点“宝贝”,看得刘某某十分眼馋。
此后几天,刘某某时不时得刷到这种视频,彻底点燃了他一夜暴富的幻想。
几天后,刘某某花费了数千元,网购了一套探测设备,刘某某也打算大干一场。
起初,他在村口荒地里寻探,而村口的荒地里能有什么好东西呢?
就算有这么几年也都被人找到了,刘某某就挖出的只有废铁残瓦,连成本都收不回来。
直到枯水季来临,刘某某心中突发一个念头:老人们常说,村子旁边的水库里以前埋着宝贝,现在枯水期,水库的水也干了,是不是可以下去找一找?
想到这里,他来到公园,用探测器在干涸的淤泥上仔细探寻。
刘某某这次运气还真不错,这天,他避开村里人的视线,再次来到水库,突然,他的仪器发出提示音,又找到东西了,刘某某暗自祈祷,希望有好货。
刘某某小心翼翼地,挖开泥土,终于发现了一个满是青苔的陶土罐。
刘某某上手一掂量,还挺有分量。现场清理了一下罐子里的淤泥,确定里面确实有东西。刘某某这才抱着罐子回了家。
到家之后,刘某某打开罐子,果然在里面发现了不少好东西。刘某某仔细的把东西清理出来,发现一共有39件金银首饰。
这下刘某某可高兴坏了,觉得要发横财的他便四处询问价格,后来找到之前在浙江古玩市场认识的掮客沈某某。
两人明白倒卖出土文物是违法行为,这些带着泥土腥气的古物,绝不能见光。于是,沈某某以“卖家要出售家传宝贝”的名义,通过网络联络到浙江买家王某某。
经约定,2023年8月,刘某某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将39件首饰打包卖给了王某某,并给了沈某某1.88万元的好处费。
刘某某高兴了半年,2024年2月,刘某某就被有关部门找上门来了。原来,他倒卖文物的事情东窗事发。
经鉴定,这39件首饰均为宋、元时期的银鎏金簪饰,其中有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6件,其余29件银鎏金簪饰以及涉案陶罐为一般文物。
沈某某随后主动投案自首,39件首饰也被追回。但有关部门的工作还没有结束,因为该事件中涉及出土文物,所以有关部门要鉴定当事人是否涉嫌盗掘古墓罪。
在刘某某的指认下,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来到案发地点,在勘查后认为此处并非墓葬,刘某某只涉嫌倒卖文物罪,与盗掘古墓无关。
涉案文物为宋元时期银鎏金簪饰,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国境内地下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无权占有或交易。
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金属探测仪挖掘出土文物并转卖,符合《刑法》中“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构成要件。
同时,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查确认挖掘地点仅为宋代普通遗址(非古墓葬或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排除“盗掘古墓葬罪”,最终以倒卖文物罪定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某倒卖文物包含4件二级文物、6件三级文物,涉案金额达到2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但考虑到刘某某、沈某某有自首、主动配合等情节,所以从轻判处。
许多人认为上交文物的物质奖励远远不如私下卖掉多,故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私下买卖文物带来的可能是文物的走私,是导致我们珍贵历史遗物丢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保护文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