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嫁一离异带一儿子的男子,二人一起出钱买了一套千万婚房,男子说把50%产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7-28 11:21:33

深圳,女子嫁一离异带一儿子的男子,二人一起出钱买了一套千万婚房,男子说把50%产权写儿子名下,女子名下占有50%,女子为爱同意,婚后,两人又生一子,好景不长,因鸡毛蒜皮两人闹到离婚,男子翻脸无情,说房子那一半是他们夫妻俩赠与他儿子的,要分女子名下这一半的房产,一审法院判,女子名下房产要分男子一半,得支付他几百万折价款,还要承担剩下200多万的房贷,女子陷入绝境,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亮了!

7月27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件案例,提醒大家,在步入婚姻时,财产一定要分割清楚,否则像李女士一样,千万婚房,差一点被二婚丈夫、继子分走产权,还要还百万房贷。

王先生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婚后,独自带着儿子小亮(化名)生活。

然而,生活的压力没有磨灭他对幸福的渴望,后来,他遇到了李女士,两人相知相恋,很快便计划结婚。

王先生和李女士说,儿子小亮要上学了,得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而且两人马上要结婚也需要一个家,不如俩人一起出钱买一套婚房。

其实,步入婚姻并不是只有浪漫,需要考虑很多现实问题,而李女士则沉浸在爱情的幸福中,没有考虑太多。

于是,两人一起出钱买了一套价值千万的婚房。

然而,王先生的心里有着自己的打算,他和李女士商量,要把房子50%的产权写自己儿子小亮名下,剩那50%就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李女士一心想和王先生长长久久的过下去,因为深爱他,便为爱妥协,同意了他的要求。

婚后,李女士和王先生倒也甜甜蜜蜜,之后,两人还生了一个儿子,原本有了共同的孩子,日子应该越来越好,可是,好景不长,因为种种鸡毛蒜皮的琐事,夫妻俩的感情日渐淡漠。

2024年,王先生和李女士又因为家庭琐事闹掰,两人决定离婚。

当涉及到千万房产的分割时,夫妻矛盾瞬间爆发。

王先生说,房子中有一半份额登记在儿子小亮名下,这部分房产是夫妻俩一起赠与小亮的。

所以,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分割李女士名下那50%份额的房产。

李女士一算自己吃了大亏啊,本来小亮名下的房产不是赠与,没想到,王先生竟然翻脸无情,被枕边人算计到这种地步,她感到心寒,自然不同意。

二人闹上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这让李女士无法接受。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价值千万房产,除登记在小亮名下的50%产权。剩下的50%份额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王先生和李女士一起分割李女士名下这50%的房产。

最后,一审判决李女士向王先生支付25%份额对应的房产分割补偿款。

而这些补偿款金额达到几百万,更让李女士崩溃的是,剩下200多万的房贷,一审法院判决由她一人承担。

这个判决结果让李女士陷入了绝境,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虽然拥有50%的房子产权登记,却要承担100%的债务,还要倒贴几百万巨款给前夫,这不公平啊?她满心委屈。

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产权,李女士没有放弃,选择了上诉。

二审会怎么判定呢?

1、王先生认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有一半份额,是夫妻俩赠与儿子小亮的,二审会被认定为赠与吗?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王先生主张他和李女士共同出钱买的房子,并把50%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小亮名下,属于赠与。

但是,表面看似赠与,但实际上王先生一开始是说为了方便儿子小亮上学,并不是真的将房子产权赠与孩子。

一审法院没有深入审查王先生他们真实的想法,就按照登记情况认定是赠与,这是不合理的。

2、二审审查真实意思,否定赠与。

虽然,王先生、李女士夫妻共同出钱购买房屋,登记在小亮名下,不能当然视为赠与。

二审法院审查了真实意思,认定王先生、李女士共同出资买房,而小亮未出资。

登记在小亮名下的50%产权,实际上是代父亲(王先生)持有,夫妻无赠与意思表示。

婚后,李女士参与还贷,而且,房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登记在小亮名下50%的产权不属于赠与,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第一,撤销一审判决。

第二,登记在小亮名下的50%产权是其代父持有,非赠与。

第三,登记在李女士名下50%的产权归李女士所有。

最后,剩余200多万房贷,由李女士、王先生各自负担50%。

二审判决结果,让李女士松了一口气。

李女士保住了自己50%的房屋产权,房贷对半分,也避免了出钱出力还倒贴钱的囧境。

有人说,曾经的枕边人,竟然如此算计,真的好可怕。

所以,再婚的人,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不管是男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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