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怀孕七周女子和家人刚吃完饭,在烤鱼店门口,突遭邻桌三名醉酒男子围攻。灰衬衫男子猛踹女子腹部致其瘫倒,塑料凳砸向其家人头部,堂妹眉骨裂伤流血!店员阻拦反被撞飞。民警6分钟就到场,却让受害者“先治病”。女子查出先兆流产、亲属肋骨挫伤,警方仍不抓人,坚持等7天后的“轻微伤”鉴定结果才立案。没想到的是,打人主犯竟是乡镇干部!监控拍到他挥酒瓶叫嚣:“我在这怕谁?”纪委火速介入时,女子还在病床监测胎心。网友追问:警察为何拖7天?打人者酒后凭啥这么狂? 据智慧茌平于7月16日报道,本次事件发生在2025年7月8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地点在一家名为“马然烤鱼店”的餐饮场所外。当事人包括受害者李女士(当时怀孕约七周)及其三名亲属(包括一名堂妹和姐姐)。 事发时,李女士一行人刚结束用餐,正走向店门。邻桌三名男子均处于醉酒状态,突然起身,对李女士等人进行言语辱 骂。 随后,其中一名穿灰色衬衫的男子带头冲过来,对李女士一行实施肢体攻击,该男子猛踹李女士腹部,导致她当场瘫软倒地。 同时,其他男子用塑料凳砸向亲属头部,造成多人受伤。 目击者描述,现场混乱,伴有玻璃碎裂声和叫骂。李女士的堂妹头部受伤,眉骨出血,后缝合3针;其姐姐则腹部剧痛,蜷缩在地。店员试图阻拦,但被施暴者推撞至收银台。 报警后,民警在6分钟内赶到现场,但后续处理引发问题。民警未立即拘捕嫌疑人,而是让受害者先就医。 李女士一方多次通过电话追问进度,警方回应称需等待“伤情鉴定结论”才能推进案件。 7月8日当天,医院出具诊断书:李女士被诊断为“多发损伤伴先兆流产”,可能危及胎儿,同行亲属有“头皮裂伤”和“肋骨挫伤”。然而,警方未在此时立案。 直至7月14日,司法鉴定机构确认所有伤情为“轻微伤”后,案件才转为刑事案件,三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灰色衬衫男子身份随后曝光,主要攻击者刘某系某镇政府的事业编制人员。 店内监控录像显示,刘某在冲突中挥舞酒瓶,目击者称其施暴时高喊“我在这怕谁?”等话语。 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其违纪行为。 7月15日,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确认刘某等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目前,李女士仍在医院住院,需24小时监测胎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警方7日延迟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等规定,公安机关接报伤害案件后,须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同时开展调查,并根据初步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可见,伤情鉴定并非立案前置条件。 本案中,医院7月8日已出具“先兆流产”“头皮裂伤”等诊断,属客观证据,警方本应立即委托鉴定并启动初查,却以“等鉴定”为由暂停程序,或涉嫌违反上述规定。 监控视频、现场痕迹、证人记忆等关键证据可能因7日延迟而损毁或淡化,尤其打人者刘某等人醉酒状态下的主观故意认定依赖及时取证。 刘某等人身份明确且涉暴 力犯罪,警方未在24小时内采取传唤、拘传等临时控制措施,可能导致嫌疑人可能串供,甚至可能影响证人证言。 而人道救治与侦查程序本可并行。警方若确需等待重伤鉴定,可能影响罪名,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也应先以治安案件立案,再根据伤情升级程序,而非完全搁置处置。 因此,警方延迟立案,或涉嫌程序违法问题。 2、刘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如何追责? 刘某作为乡镇干部,但殴打行为发生于非工作时间、非履职场景,且冲突起于私人纠纷,期间,未利用职务便利,故不直接构成《刑法》滥用职权罪。 但刘某等人行为或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随意殴打孕妇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均构成该罪。 刘某等人醉酒状态,突然对李女士等人言语谩骂,而李女士作为孕妇,且事发地点在公共场所,刘某等人无视该情况,随意殴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刘某是公职人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纪委介入调查即基于此。 有人说,刘某是公职人员且醉酒状态,是否影响其定罪量刑。 结合《刑法》第4条及第18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刘某的身份及醉酒状态,对本案定罪量刑一般没啥影响。 对此,大家怎么看?